2021年3月12日,廉政公署調查一個位於元朗的丁屋地產發展項目,懷疑涉及貪污詐騙,拘捕王潘律師行創辦人王光榮及其次子王德信等24人。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 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入伙紙」亦即「佔用許可證」(Occupation 小型屋宇申請 Permit,OP),是一份由屋宇署批發予未落成項目的文件。 關於「強制驗窗計劃」的程序和收費,可參考千居的另一篇文章。 同樣地,業主如逾時就驗窗通知作出行動,有機會遭屋宇署檢控。 興建前,原居民須先向地政處提交申請,地政處會於一年內開始處理。 小型屋宇申請 簡單的個案,由會見申請人起計,僅需約半年時間,便能通過申請。
小型屋宇申請: 處理丁屋申請
不過,買方應當查閱契約或批地文件 ,以確定是否訂有此類限制條文。 第39号审计报告发表后,乡议局一位当然执行委员在政府帐目委员会表示,小型屋宇政策一直朝正确的方向实施。 24注释符号代表Legislative 小型屋宇申請 Council 。 然而,小型屋宇政策的目标仍未达到,是由于原居村民的人数众多及土地不足所致。 乡议局认为法院案件涉及的不当行为纯属独立及个别案件,小型屋宇政策并无被滥用。 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和處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當局將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法院在聆訊中得悉,原居村民亦與發展商簽訂了秘密協議,當中訂明他們同意在丁屋建成後將丁屋業權轉讓給發展商。 請參閱Independent Commission 小型屋宇申請 Against Corruption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欽培及其他人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25號。 案中的發展商及11名原居村民被判處監禁刑罰,刑期最長為3年。 《基本法》第四十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但並無明確指出何謂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由此引起了”丁權”是否屬《基本法》第四十條所訂的”合法傳統權益”的問題。 作為新界事務法定諮詢機構的鄉議局認為,原居村民根據小型屋宇政策所享有的權益,屬合法傳統權益之一。 13註釋符號代表Legislative Council 。
小型屋宇申請: 丁屋政策上訴得直 政府表示歡迎
要分辨私家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已登記,就要地政處的「測繪處」購買「地段索引圖」,確認建築物的位置後,再向寮屋管制組查詢。 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 為滿足香港社會持續發展的需要並善用土地資源,政府一直積極推展一系列新發展區和新市鎮擴展項目,當中相當部分位於新界鄉郊,區內夾雜不少現存鄉村以至棕地、寮屋、農地及其他用途用地。 這些地區現時的基建和社區設施配套,一般無法應付未來人口增長或進一步新市鎮發展的需要。
再者,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視乎個人環境和意願,不是每名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村民都會提出申請。 (三)地政總署與鄉議局有恆常的溝通渠道,定期商討鄉郊的地政事宜,包括研究簡化審批小型屋宇申請的程序。 舉例說,地政總署早前同意,自二○一九年一月起,如重建申請沒有土地界線的問題,申請人可獲豁免提交測量報告的要求。
小型屋宇申請: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26.根據第39號審計報告,由2001年6月起,除某些特殊情況外(例如在海外升學的村民可委託其近親作其受權人),地政總署不會接納以授權書方式委託他人簽立小型屋宇批建契約。 賣方應出示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由政府 發出的租契或批約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以證明他擁 有鄉村屋宇的業權。 倘租契附表或新批約所載的 地段資料,顯示有關地段並非「屋地」或其他建築 物,有關土地應已獲政府發出建築牌照,准許將租 契或新批約訂明的原本用途,改變為建築用途。 由填寫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住宅樓宇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當局將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 乡议局认为法院案件涉及的不当行为纯属独立及个别案件,小型屋宇政策并无被滥用。
- 4注释符号代表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
- 2005年起,房委會將轄下大部份屋邨商場、商舖、街市、停車場等設施,出售予領匯(現已更名為領展),由其管理該等設施。
- 作為一般參考,地政總署約有100名員工涉及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
- 然而,為應對出售”丁權”的潛在問題,地政總署在2001年再把額外條款加入法定聲明,表明政府不容許原居村民出售、轉移、讓與或處置建造小型屋宇權利。
- 一些新界土地由傳統組織擁有,這些組 織通常稱為「祖」或「堂」。
如集體契約的准許用途為非建築用途,則應 已獲發給建築牌照。 倘擬興建鄉村屋宇土地的租契或新批 約規定,須在展開建築工程前提交建築圖則的書面批准,則賣方應出示該書面批准(見上文第3.1 段)。 本小冊向有意購買鄉村屋宇的人士闡釋,在訂立買賣合約前必須注意的重要事項,但內容僅屬一般性 質資料,並非鉅細無遺,亦不會詳述交易的一切細節。 文中同時介紹賣方須向買方出示以供查驗的各 種文件,以證明賣方擁有土地的業權或有權興建有關的鄉村屋宇。 於 1972 年 11 月獲得行政局(現稱「行政會議」)批准,由 1972 年 12 月起實施,旨在讓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間小型屋宇。 21.1997年10月,申请建造小型屋宇的声明书载有以下条款:”本人从未及现时无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以把本人根据小型屋宇政策获得的权利售予其他人士/发展商”。
小型屋宇申請: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地政處收到相關申請後會約見申請人,之後會要求申請在村內及鄉事委員會張貼通知,若14天內沒有人反對就可獲批准起屋,並會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地建議書」。 繳清費用後,地政處會跟申請人定立各種批地條款及批出「建屋牌照」,並同時發出建築、渠務及地盤平整共三張「豁免紙」。 2021年11月5日,終審法院駁回挑戰新界丁權合憲性的上訴,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法庭認為第40條是具有主導地位,是針對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條文,凌駕於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2條這類一般性的條文。 判詞解釋,《基本法》列明的「五十年不變」,其中一項要素就是「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基本法第40條就是保障特定階層人士現有權利,以達致這項原則。 目前,在申请兴建小型屋宇时,申请人须在申请表声明,他是有关土地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
然而,如在政府土地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小型屋宇,则受制于永久的转让限制。 小型屋宇政策于1972年12月推出,旨在提升新界乡郊地区的住屋和卫生标准。 过去数十年,虽然原居村民的住屋质素和居住环境均见改善,但随着乡郊地区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不断转变,小型屋宇政策引起多项备受社会关注的事项。 主要的爭议事项包括小型屋宇政策的可持续性、小型屋宇权益(“丁权”)是否受《基本法》保障、政府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进展、出售小型屋宇,以及出售”丁权”(俗称”套丁”)的问题。
小型屋宇申請: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RMWC)申請費及註冊費 (屋宇署收費)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到了1978年,為了使中產社會提供多一個置業選擇,房委會又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簡稱「居屋」)。 (一)地政總署未能統計或估計各認可鄉村現時有多少名18歲或以上合資格但仍未申請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村民數字,原因是這個數目會隨原居村民出生、成長和離世而改變。
- 至1973年,房委會接管原徙置事務處的8處徙置工廠大廈,及於1973年至1984年間與建多9處工廠大廈,新廈樓層亦由原來的7層增至20多層,而樓宇設計亦會按地勢而改動。
-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 房委會現任主席由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兼任,其餘決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 據發展局副秘書長鄭偉源估計,新界村屋僭建個案數以萬計。
- 根據Chan & Lim ,由於該案件本身是關乎新界鄉村選舉權,因此上述說法屬附帶意見,對日後的案件判決並無約束力。
- 第39號審計報告亦提出售賣”丁權”的問題,原因是有原居村民很可能申請了建屋牌照在其土地興建小型屋宇,但有關土地的實益業權屬另一人。
- 在房委會成立前,徙置事務處除發展房屋外,也發展工廠大廈,其對象為受天災或政府收地影響的家庭式工業或小規模工場。
本期《資訊述要》旨在提供有關小型屋宇政策的概覽資料,並重點概述與該政策有關的主要關注事項。 3.3 買方須確定該鄉村屋宇沒有違 反租契或新批約或建築牌照內任何契諾、條款或條件,包括關於發展或重建的契諾、條款或條件,因 違約可導致政府採取收地或其他執法行動。 倘地政 專員同意,可容許違例情況在現有屋宇留存期間暫 時存在(不論是否須要繳付土地補價或暫准費), 方法是由地政專員發出修訂書、豁免書或不反對通 知書,並在有關的新界區土地註冊處登記。 一些新界土地由傳統組織擁有,這些組 織通常稱為「祖」或「堂」。 根據《新界條例》第十五條(第九十七章)的規定,祖或堂的註冊司理 倘要出售以「祖」或「堂」名義擁有的土地,包括 鄉村屋宇,必須事先取得民政事務專員代民政事務 局局長發出的同意書。 買方應要求司理索取和出示 上述同意書,以證明賣方已獲得當局同意出售鄉村 屋宇。
小型屋宇申請: 政府如何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寮屋住戶?
鄉議局在聲明中進一步表示,如果地政總署有心嚴厲防止”套丁”活動,它只須要求申請人就其為有關地段作出”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的聲明上加上”及唯一合法實益業權人”。 小型屋宇申請 另一方面,根據報道,被定罪的原居民準備在鄉議局的協助下,就區域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鄉議局特別指出,早於2007年,時任發展局局長曾去信鄉議局,表明若承批人或持牌人違反有關禁止”丁權”轉讓的條款,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但這些措施不牽涉把承批人或持牌人定罪。
官批內有註明轉讓限制,必須先領取滿意紙後,再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方可正式進行買賣。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
小型屋宇申請: 有關申請興建小型屋宇事宜
然而,「鄉村式發展」地帶散布全港不同地區,鑑於分布零散,而有關用地現時的基建設施和其他配套通常有所限制,一般而言並不適宜作大規模發展。 在現今的土地用途規劃及善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政府認同有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 小型屋宇申請 有關檢討無可避免會牽涉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均需要審慎檢視。 對任何關於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議,政府沒有既定立場,我們會保持一貫的開放態度,小心研究每一項建議,與社會各界繼續保持溝通。 如申建小型屋宇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相關法定圖則內已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地帶,而該地帶是包圍或與該「認可鄉村範圍」重疊,則申請亦可獲得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