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條)。 如果預期該公司無力還債,以致即使清盤也無法令該公司償還相當數目之債款,則應考慮與該公司甚至其他債權人磋商以尋求達成債務妥協方案,或考慮其他償還債項的安排,從而可能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 概括而言,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之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這份表格內的收入和扣減項目均必須以每月計算,故此,閣下必須將任何以季度或每年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例如年終酬金,以及每季支付的差餉),化作每月平均數。 在評估可動用收入時,法援署通常會計算由閣下申請法律援助當日起,未來12 個月內可望得到的收入。 故此,若閣下或配偶最近的收入有所轉變,請不要按照稅單所顯示的舊收入填報。 故此,若閣下最近的收入有所轉變,請不要按照稅單所顯示的舊收入填報。 此項命令要求僱主、其繼承人或其附屬/相聯公司以相若於原有僱傭合約的條款聘用僱員,使該僱員擔任原來或其他合適的工作。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59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呈交帳目
70.就呈請進行聆訊在聆訊呈請時,資產負債額須予證明。 如屬債權人提出的呈請,而債務人已就他擬爭辯的任何事宜發出通知,則該等事宜亦須予證明。 儘管 AZ 公司有可能償還全部債項,亦不能作為反對清盤呈請的理由。
如該項申請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則可以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報告支持,而報告內容須予接受為其所載事實的表面證據。 如已根據本條委任任何人,則向該人送達或發出的本條例或本規則所指的任何通知書,其所具效力,猶如該通知書已向該名精神病人送達或發出一樣。 1.2 如果債權人是基於債務人沒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要求而提出破產呈請,債權人須先向高等法院登記處遞交破產呈請書以及證明已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誓章。 有關文件會轉交專責處理“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由該聆案官考慮債權人是否已按《破產規則》第46條及第49條規則中所有規定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 該聆案官經審閱有關文件後,會決定是否批准債權人將呈請書存檔。 在適當的情況下,聆案官可訂明債權人必須採取某些步驟,然後才可獲准將呈請書存檔。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99C條 會議地點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當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後,法庭便會決定應否進行非公開的訊問。 若決定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按《破產條例》第29條,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並定下預計所需的時間(例如兩小時) 。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債務人 / 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26.向何人發出手令檢取令、搜查令或根據本條例的條文而簽發的任何其他手令,須向司法常務官所指示的法院人員或公職人員發出。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經紀,亦不能購買如汽車等奢侈品或外遊(除非有充分理由)。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 法定要求償債書 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68條 債務人擬提出反對因由的情況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財產。 假設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撤銷或擱置C先生的清盤呈請,該公司成功的機會有多少? 一般而言,AZ公司必須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確理據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額亦須超過C先生向該公司追討的金額。 若達至這兩項條件及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之下,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權去撒銷或擱置清盤呈請。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
-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在某些情況下,如一個人要為另一人的錯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替代責任便會產生。
- 如欲向法庭申請把本要求償債書作廢,你必須在本要求償債書首次在報章刊登之日起計18天內,向法庭提出申請。
- 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 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ZB條 費用、訟費、收費及開支
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便可能會將臨時命令的有效期延長一段時間,以便債權人有足夠時間去考慮債務人的建議。 該部們負責就破產 / 清盤案中任何有關破產 / 清盤案財產民事訴訟的管理事宜提供詳盡的法律意見,以及就破產 / 清盤案的財產提供全面的訴訟服務,包括出席法院聆訊及在複雜的個案中聘任大律師。 個案處理部由助理署長(個案處理)掌管,職員包括破產管理主任。 該部們負責的工作計有變賣套現資產、追收帳面債項、裁定債權人的申索、派發債款、調查破產 法定要求償債書 / 清盤的原因、債務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資產負債狀況、處理破產案中有關免除清盤人及受託人職務的事宜,以及執行有關清盤及破產事宜的條例。 於法庭聆訊時(債務人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 28 C),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及提交有關文件。
37.訟費單的副本任何人的訟費單或收費單如須予評定,則在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提出申請時,該人須提供其須予評定的訟費單或收費單的副本。 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認為任何項目應不予批准或應作削減,則須促請受託人注意該等項目;破產管理署署長並可在訟費評定時出席或由他人代表出席。 倘若「ABC 貿易公司」不是有限公司並由個人 ( 或數位合夥人 ) 擁有,則閣下可針對該公司之東主而提出破產訴訟。 閣下可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便找出獨資商戶或合夥經營者的資料。 如確定「ABC 貿易公司」是有限公司,閣下便可向該公司提出清盤訴訟( 必須於呈請書上註明該公司之真實名稱,例如:「ABC 貿易有限公司」 ) 。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49條 法定要求償債書的送達證明
此外,如破產人企圖逃避接收任何破產法律文件,或令有關破產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礙或延誤,他們亦可能會被判監。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法定要求償債書 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 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 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於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之判決會作為懽威性資料(即判例/ 案例),用以處理將來之同類案件。 合夥人必須共同及分別地對該業務承擔債務(即每個合夥人都要承擔債務)。 使用異於其被判決破產時所用的名稱從事任何業務,但事前並無在憲報及報章上刊登其被判定破產時有關業務的詳情。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若由破產人作出則屬違反第129或條任何規定的作為,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責。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87B條 申請
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不會召開債權人大會,而暫行受託人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法定要求償債書 2.5 為向法律執業者提供指引,下文列出債權人按照《破產規則》第46(2)條規則履行其向債務人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責任時,一般認為應採取的合理步驟。 此等步驟,與債權人為了取得法庭的“替代送達呈請書的命令”而採取的所有合理步驟相似。 但如果與替代送達呈請書的支持誓章有關的規定,不適用於“法定要求償債書”的送達誓章,後者須予以適當的修改。
然而該公司可向法庭申請將清盤程序延期,以便與債權人達成適當安排。 法庭有酌情權以裁定是否將公司清盤,或在頒布清盤令前要求公司與債權人作進一步磋商。 C 先生可於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3,500 元的款項,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交更多款項。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94條 受託人辭職等方面的程序
此外,僱員亦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勞資糾紛。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产人的任何一位债权人都可以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托人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资产(如破产人所有的资产总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产管理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指派的人士一般会被委任为受托人)。 每位债权人必须填妥一份债权证明表格(表格46A)并附上文件证据,以证明破产人拖欠有关债项。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 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M 小姐首先須提名一位代名人,為她執行及監察有關 IVA 的事項,她亦須將 IVA建議書及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交給代名人審閱。 此外,M 小姐須向法庭申請頒布臨時命令(法庭將會定出十四天之寬限期,未獲法庭許可,任何針對 M 小姐的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程序都不能在這段寬限期內採取或繼續進行),讓有關人士有充足時間去考慮或修改 M 小姐的建議書。 代名人須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是否應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
法定要求償債書: 債權人會議中之議決能否被推翻?
換句話說,該公司的資產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亦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便凍結該公司的帳戶。 根據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177及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概括來說,M 小姐必須清楚註明她擁有的資產與及負債的詳細資料(以她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她亦須建議該項自願安排的期限、向各債權人還款的日期及每次還款的金額。 但如建議書不能獲所需各方通過,或債務人沒有根據所有已通過之 IVA 條款去履行其義務,債權人仍可提出針對債務人之破產呈請。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61條 命令的格式及內容
在這些會議之中,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本要求償債書是重要的文件,本要求償債書在報章刊登之首日,須視作本要求償債書送達給你的日期。 你必須在本要求償債書送達給你起計的21天內處理本要求償債書,你可償付所列債項,或嘗試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否則你可被宣告破產,而你的財產及貨品亦可被取走。 如你認為有令本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理由,應在本要求償債書送達給你起計18天內,向法庭申請將本要求償債書作廢。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11分部 破產解除
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倘若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 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 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
171.受託人獲免除職務時須交付簿冊等除非受託人已妥為交付本規則規定他在獲免除職務時須交付的所有簿冊、文據、文件及帳目,否則受託人職務的免除不得生效,且直至受託人已如此辦理,其職務的免除始得生效。 137.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如屬合夥,須呈交其合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每名債務人亦須呈交其各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126.向代名人支付攤還債款如應獲支付攤還債款的人意欲該等攤還債款支付予其他人,則該人可向受託人遞交表明此意的請求書,而該請求書即為授權向其內指名的人支付攤還債款的足夠權限。 107.會議延期舉行凡債權人會議延期舉行,延期舉行的會議須在原先舉行會議的同一地點舉行,但如將會議延期的決議指明另一地點,則不在此限。
根據《破產條例》第 83 條,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院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5.3 如清盤呈請已押後至星期一在庭上進行聆訊,而各方又需要進一步的指示,各方可以藉遞交“經同意的申請書”, 在恢復進行指示聆訊日期的三整天前提出申請,以要求法庭取消聆訊日期,並把聆訊押後至星期一以外的日子在內庭進行。 除非法庭批准該項申請,否則,原先編定在庭上進行聆訊的日期維持不變。
除了指定事項或某些具體指定事項之外,法庭不會就任何其他事項作出命令。 除非得到法庭、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批准,否則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的債權人還款。 而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繳付現有的人壽保險的保費。 覆核委員會乃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91 章) 26A 條設立,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任何人如明知而偽造或欺詐地更改根據本條例或本條例所訂任何規則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任何文件或附帶文件,須被當作犯藐視法庭罪,並須據此受罰。 本條所施加的刑罰,須為增補而非取代該人可被處的任何其他刑罰或懲罰或可對該人提起的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