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印花稅2025詳細資料!專家建議咁做…

目前,本港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劃一為15%,有關稅率適用於個人及公司購買住宅物業之交易,而獲豁免人士則僅需按照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是對書面文件徵收的稅項,有關買賣座落於香港的不動產之書面文件亦須被徵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文件牽涉於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的名稱,實際是指從價印花稅在標準稅額與優惠稅額比較下的附加徵稅,於2013年2月引入,適用於購買第二間物業的買家或公司名義買家,200萬港元或以下的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由100港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亦全面增加一倍。 特別印花稅 2016年11月4日起,從價印花稅稅率調升至劃一15%,令「雙倍印花稅」實際上已不止多徵一倍稅額。

若住宅物業的正式買賣合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14天內簽訂,則印花稅須於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特別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SSD)則為打擊短線炒風,目前規定在36個月內交易同一項物業,即必須要繳交劃15%印花稅。 假設準買家有聯名持有住宅物業,可先「除名」,再以無樓族身份買樓慳稅。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特別印花稅: 印花稅幾時交

措施推出後,市場形容為「辣招」,更有意見指樓價會因此回落15%。 而新買家對「送贈契」單位一定要提高警覺,因為一般而言,銀行對「送贈契」單位的按揭申請是非常謹慎的,事關當單位原業主贈送單位後申請破產,「送贈契」可能會被推翻,如果債權人追收債務,法庭可能判交易無效,銀行為免承擔風險故不會批出按揭。 由於乙與丙並沒有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故不符合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又因為三人各自擁有的住宅單位相加後的總數為兩個,故亦不符合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取得人擁有的住宅單位合共不多於一個),因此三人不可獲得退稅。 由於三人各自擁有的住宅單位相加後的總數為兩個,不符合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取得人擁有的住宅單位合共不多於一個),故三人不可獲得退稅。 買方或承讓人須負上繳納買家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雙方之間有何協定(慣例會在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全數支付金額)。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雙方之間有何協定(慣例會在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全數支付金額)。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印花稅法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之種類繁多,並非各種憑證均需貼用印花稅票,故稅法採列舉式規定,僅規定應稅之憑證始應繳納印花稅。 而繳納方式亦非僅貼用印花稅票一途,亦可使用繳款書逐件繳納或彙總繳納,屬於地方稅由各縣市政府徵收。 杰地集團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將錄得超過200萬新加坡元淨虧損,2021年同期淨利潤約746萬新加坡元。 由盈轉虧主要由於金融資產減值虧損約760萬新加坡元未轉回。 特別印花稅 作為重新啟動售樓攻勢的頭炮,新地推售旗下王牌項目天璽的181個貨尾單位,並以極速去貨為目標。

特別印花稅: 公司動態

銀行是接受股東作為聯名借款人或擔保人申請按揭,但是還款是必須用公司戶口。 今時今日,即使香港人持有空殼公司也好難去銀行開公司戶口,銀行也會視作空殼公司持有物業涉及炒賣或高風險類別。 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一般指買家以空殼公司購入物業,而有關公司的唯一資產是物業,唯一債務是物業的按揭(如有),這類公司沒有其他實際經營業務。 日後買賣時,不是由業主(即公司)將物業出售;而是股東將公司(持有的物業)以賣股份的形式出售。 特別印花稅 第15/2012號法律將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名稱改為《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並於本年十月三十日起正式生效。

住宅

其中,實用面積指該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包括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以下每一項目的樓面面積:露台;工作平台;以及陽台。 實用面積並不包括空調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天台、梯屋、前庭或庭院的每一項目的面積,即使該些項目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 財政局為監察本法律的執行而要求提供與繳納特別印花稅有關的資料時,銀行、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的保密義務即被排除。 二、按上款規定獲豁免繳納特別印花稅的納稅主體,仍須在上條第一款所定期間內就有關移轉向稅務當局作出申報。

特別印花稅: 印花稅特別現金回贈 變相「減辣」

一、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名稱改為《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物業買賣一般會透過地產代理進行,當中會涉及佣金費用,目前法例沒有規定地產代理所收取的佣金金額或比率,但通常都是樓價的1%。 一、在第八條第一款所定的期間內,未繳納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特別印花稅者,科處相當於所欠稅款一半金額的罰款,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應自第二條所指移轉的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藉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表格向財政局提出具適當理據的申請。 假設物業是聯名長命契,如果一方在SSD鎖期內轉名或賣給非近親而不符合任何上述豁免條件,SSD 以樓價一半計額外印花稅。 一般而言,會在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並由律師樓代為辦理,買家只需帶同支票簿到律師樓,繳交相應印花稅。

出售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和細則性通過《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法案,相信近日政府就會以政府公報刊登法案正式生效。 昨日,有地產業界指,政府計劃徵收特別印花稅的消息傳出後,澳門的樓市的交投量同比已急挫六、七成,但成交價無太大變動,相信措施有效壓抑樓市投機炒賣。 有地產代理便對筆者表示,過去活躍市場的投資者仍然有入市,只是「玩法」與過去不同—由過去的短炒,改為購入單位出租,計劃持貨2年,期內出租,之後再出售。 此種炒家新策略乍聽合理,不過,筆者認為,上述操作在時效上的限制有頗高風險;而且特別印花稅對整體樓市有一個的隱藏的影響,市場上一直未有人深究,我們在此嘗試說明一下。 由於甲除本次取得的住宅單位X以外,不擁有其他住宅單位,故這情況不屬本法律第二條(三)項(1)分項及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情況,因此甲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特別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FAQ

有時我們以為是「細數」的債項,往往會影響銀行對「個人月入」的計算,繼而影響「供款入息比率」及「壓力測試下的供款比率」此兩項按揭審批標準。 三、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並兼有本地居民及非本地居民,且非本地居民與全部或部分本地居民具有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則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200萬元或以下的交易,印花稅的稅率將由100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全面增加一倍,最高的稅率由交易額的4.25%調整為交易額的8.5%。 除了指定豁免之外,新稅率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在《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前,一份應按新稅率(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的住宅物業的適用稅率)加蓋「額外印花稅」的文書,須先按舊稅率(於2010年11月20至2012年10月26期間取得的住宅物業的適用稅率)加蓋。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遺產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離世者遺產,就是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而取得的住宅物業,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因此,假如你在繼承住宅物業後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物業轉售或轉讓予他人,也無須就有關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香港物業從價印花稅是劃一稅率,為15%,按交易金額收取。 若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例如香港永久居民於同一文書內購買不多於一個住宅物業時,名下沒有住宅物業),才可按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即豁免雙倍印花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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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時候,家人之間因為要將物業轉名,而所以低於市價或甚至是送贈形式,經律師辦理契約手續,將物業轉名,這類交易的應收印花稅金額,便須由稅局評估其交易市值,作為徵收的根據。 外來人才在港置業,只要居港滿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其之前購入並仍然持有的首個住宅物業,可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BSD)及新從價印花稅(AVD),惟仍需要與首置香港居民一樣,繳交從價印花稅。 跟「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略有不同,「額外印花稅」是旨在阻止買家在短時間內沽出物業,而需要徵收的一項稅項,但法律上卻沒有訂明應該由業主或買家所支付。

  • 如物業是在2010 年 11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日期間取得。
  • DD期間,樓價可升可跌, 升了賣家唔想賣,跌了買家不想買,由於不像簽署臨時般有違約保障,一般DD時間越短越好,確保最後會真的成交。
  • 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若代表自己行事 ,及任何公司,其所取得的住宅物業會被徵收買家印花稅。

不過,若受贈人在送贈契的日期起計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住宅物業轉售,有關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15%,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0%,超過12個月到24個月為5%。 去年10月,特區政府將特別印花稅適用範圍擴展至寫字樓、舖位與車位。 發言人說道,“課徵特別印花稅是要加重炒賣成本,打擊短期樓市炒風。

特別印花稅: 香港印花稅的歷史

而此時停收印花稅,客觀效果卻可能是令市場放盤增加,加速樓價下跌。 特別印花稅 換言之,兩者均被視為「送贈契」,就印花稅而言,送樓跟一般交易無異,想以「送贈契」來省卻印花稅是不可行的。 此外,亦須留意,送贈人取得業權後36個月內將物業轉讓,亦須支付特別印花稅。 由10%至20%不等,以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

繳納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為讓買方及賣方盡早知道「額外印花稅」的應付總金額,當印花稅署認為有關代價款額不足,有關補充「額外印花稅」的評稅會在收到該加蓋印花申請後的 40 天內發出。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會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關係者、有半血緣關係者,及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作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由 2012 年 4 月 23 日開始,印花稅署已引進一項新的電 子服務,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可經「稅務易」進行網上登記。

特別印花稅: 香港物業印花稅概要 – 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及從價印花稅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SSD額外印花稅的3年綁期,不論買方或轉名,都是以臨時買賣合約開始計算。 賣樓則是以臨時買賣合約終止日期計起,兩個日期需要相隔最少3年才可免SSD額外印花稅,除非符合上述所說的豁免條件。

由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根據轉易契轉讓的按揭住宅物業。 因DSD未有官方統一稱呼,坊間或媒體偶爾將「DSD」稱為「雙倍印花稅」,「雙重印花稅」,「雙倍從價印花稅」。 實際上,DSD或Double Stamp Duty其實是建基於香港政府既有的「物業從價印花稅」(AVD、Ad valorem stamp duty),因此,以上稱呼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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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買家購買住宅或包括空地的非住宅物業,是作為重建之用,也不必繳交雙倍印花稅。 但稅局特別提醒市民,申請退款的時限為兩年,並由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次物業時開始計算,以以上例子,即有關市民必須在一五年三月一日前申請退款。 提名原有買家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特別印花稅: 豁免SSD額外印花稅的條件

漢港控股宣布,主席及主要股東汪林冰於2月17日(周五),在公開市場購入合共115.2萬股公司股份,每股平均作價約為0.125元。 汪林冰為公司的主要股東陳响玲之丈夫,亦為執行董事汪磊之父親。 劉仕堯又指,措施貫徹簡單原則,因此稅率建議只分兩級,達到易明易操作的作用;同時,措施並非針對自住的居民,因此最長規限年期只有兩年;而且建議設立豁免條文。 特別印花稅 「送贈契」是指一個並無金錢代價付出的樓宇轉讓契約,受「破產條例」監管,在轉讓時受到一定限制,故必須要三思才「送樓」給他人。 而有些公司在商業上的交易卻沒有那麼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去納稅,就是在每次達到納稅時間就可以去納稅申報,這就是按次申報。 大家應該清楚知道,印花稅是有兩種申報方式,一種是按次申報,一種是按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