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應該往海外旅行,除非所有開支都不是由你的財產和收入支付。 如受託人要求你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據,你便須應要求提供。 如果你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你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根據《破產條例》的條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就你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中英文各一份)上刊登公告。 破產管理署署長亦須把你的破產記錄載入登記冊,供公眾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查閱。 你的受託人會評估你須將收入的多少交予你的受託人以償付你的債權人。
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 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才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 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破產令延長: III. 公司清盤
如果你有任何資產,比如物業、汽車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破產後果是它們通常會被出售,所獲得的錢將用於償還債務。 破產壞處是債務人的信用評級也會受到影響,由解除破產令日期起計算,信貸資料庫被保留8年,負面紀錄亦需要5年才會被消除,因此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才能重建正面信貸紀錄。 你如要提交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則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如有大多數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並在大會上投票表決之債權人(佔參與投票債權人所持的債項總值至少四分之三)同意任何還債妥協或安排,而有關建議亦經法庭批准,則該等妥協或安排將對所有債權人具約束力。 獲批准的債務償還安排可能包括把公司股本重組或轉讓,或將兩間或更多的公司合併。
M 小姐首先須提名一位代名人,為她執行及監察有關 IVA 的事項,她亦須將 IVA建議書及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交給代名人審閱。 代名人須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是否應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 如法院根據《破產條例》第30AC條批准有關申請,破產的有關期間會視為從未開始計算,直至該名破產人遵守法院在不開始令所指明的相關條款為止。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須在破產人遵守相關條款後 14天內,向法院提交通知。
破產令延長: 法庭最終頒布AZ公司的清盤令。C先生應採取甚麼行動以確保其追討債項的權力?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 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破產令延長 如債權人不能出席會議,他們可委託代表出席並替他們於會議中投票表決。 每位債權人可填寫一般委託書或特別委託書(如債權人已就某事項 / 議案作出了決定),並將委託書交回破產管理署,便可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投票表決。 如果債權人申請於清盤程序開始後委任臨時清盤人,則須按規定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項 。
有關建議如獲批准,對所有債權人均具法律約束力。 如果你知道自己無力償還全部債項,你可考慮聯絡你的債權人,嘗試達成協議,包括還款的條款和時間表。 但是,非正式安排的缺點是不具法律約束力;你的債權人其後可不理會該安排而要求你悉數清還債款。 因此,在採用非正式安排之前,建議你聯絡香港的理財輔導機構(詳情請參閱以下的問題37),以便全面評估你的情況。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暫行受託人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大會。 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不會召開債權人大會,而暫行受託人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破產令延長: 破產後果會對家人有什麼影響?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破產令延長 T先生。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以說明破產人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倘若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 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 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破產令延長 法律事務部 2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 2 掌管。 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法律諮詢服務、調查及檢控觸犯與無力償債有關之罪行的人士、向法院申請取消公司董事、清盤人及接管人的資格,以及為破產管理主任提供訓練。
破產令延長: 破產人是否需要交出所有收入予受託人?
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為董事或股東)或你的妻子或親戚金錢,並在清盤即將開始之前安排還款,那將會是優先付款,因為很明確地公司會「更願意」優先償還這些債權人。 若為第3種情況,則可能會因違反事項或任何非法行為而得之利益或對公司造成之損失而須承擔責任,或因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須對他們承擔責任。 如果債項超過250元或非僱員的申索,須交納35 元提交費。 閣下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的財產。
-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
- 該署共有五個部門,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2 、財務部及行政部。
- 呈請書須於聆訊前7整天在政府憲報上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本地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
- 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才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 而超出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部分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支付按金港幣 8,000 元。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此外,僱員亦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勞資糾紛。 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 破產管理署主要為債權人及市民提供破產或清盤服務。 該署共有五個部門,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2 、財務部及行政部。
破產令延長: 破產的後果 – 破產情況被公開、受僱情況和你的日常生活等
閣下須填寫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該公司拖欠有關款項。 閣下須在清盤令頒布後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 閣下可致函該發出要求書之公司以否認有關欠款,並要求對方撤回還債要求。 此外,若已提交清盤呈請,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宣告該要求書無效。
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有關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但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 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條)。
破產令延長: 債務人呈請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根據《破產條例》第 83 條,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由2022年2月18日起,破產管理署推出一項新服務,供欲自行提交《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呈請書”)並由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見證其呈請書的債務人,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門網站於網上預約見證服務。 破產令延長 380 章),向破欠 基金委員會申請特惠款項,並在法庭頒布清盤或破產令後,向破產管理署提 交債權證明表。
破產令延長: 法庭頒布清盤令後,我(作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與清盤程序有關的職責?
C先生或其律師須將該要求書送往並留予(並非透過郵寄或傳真)該公司之註冊辦事處,而該公司有21日期限還債。 AZ公司拖欠C先生及其他供應商總計500,000元。 破產令延長 儘管各債主曾多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追討,該公司仍未償還債項。
你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經過認真審視自己的財務狀況後,你可能仍然認為破產是最佳的選項。 本問與答的最後部分會向你簡介由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的準則、費用和程序。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你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你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你的受託人直至你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 解除破產並不等同你的受託人已完成你的產業管理。 破產令延長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