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026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三、第三国对于过境之来往公文及其他公务通讯,包括明密码电信在内,应一如接受国给予同样之自由及保护。 第三国于已发给所需护照签证之外交信差及外交邮袋过境时,应比照接受国所负之义务,给予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 四、遇非为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之使馆人员或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死亡,接受国应许可亡故者之动产移送出国,但任何财产如系在接受国内取得而在当事人死亡时禁止出口者,不在此列。

(乙)由於有關國家之慣例或由於其他情況可見此等國家之意思係認為該人員為此事代表該國而可免除全權證書。 以不妨礙本公約所載任何規則之依國際法而毋須基於本公約原應適用於條約者之適用為限,本公約僅對各國於本公約對各該國生效後所締結之條約適用之。 七、外交邮袋得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之商营飞机机长转递。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編 條約之締結及生效

条约的善意解释是解释条约的出发点,也是解释条约的始终所要遵循的重要价值。 因此,如何消弭善意原则在条约解释中的重要性与局限性所形成的巨大反差,如何进一步巩固善意原则的地位与作用,如何破除善意原则天生的局限性,也成为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的动力。 全书最后分析体现条约解释的中国实践相关典型案例的应对经验教训。 二、除屬第一項(甲)款範圍之情形條約另有規定者外,有關當事國應將其締結協定之意思及條約內其所欲停止施行之規定通知其他當事國。

提出

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于各该国存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 倘情况之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之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之结果。 四、在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所称情形下,有权援引诈欺或贿赂理由之国家得对整个条约或以不违反第三项为限专对特定条文援引之。 三、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 二、国际会议议定条约之约文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国家三分之二多数之表决为之,但此等国家以同样多数决定适用另一规则者不在此限。 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约之条约适用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三十条 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

截至2010年11月,已有111個國家批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還沒有批准的國家仍可能承認它具有約束力,因它已成為國際間的習慣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成为争端当事另一方之一国或数国亦应照此方式指派和解员二人。 各当事国所选之和解员四人应于自秘书长接到请求之日后六十日内指派之。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制成并保持一和解员名单,由合格法学家组成。

  • 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 临时代办姓名应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如馆长不能通知时,则由派遣国外交部通知之。
  • 一、一國得援引條約內之錯誤以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但此項錯誤以關涉該國於締結條約時假定為存在且構成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必要根據之事實或情勢者為限。
  • 二、以認證作準文字以外之他種文字作成之條約譯本,僅於條約有此規定或當事國有此協議時,始得視為作準約文。
  • 这一要求尤其适用于诸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种被称作“宪法性条约”或“造法性条约”的公约。

尊重和追求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严格遵守目的与宗旨原则,是条约善意解释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意。 二、凡依据条约规定或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宣告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行为,应以文书致送其他当事国为之。 倘文书未经国家元首、政府首长或外交部长签署,得要求致送文书国家之代表出具全权证书。 条约因本公约或该条约规定适用结果而失效、终止或废止,由当事国退出,或停止施行之情形,绝不损害任何国家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条约所负履行该条约所载任何义务之责任。 对于一个国际性条约,缔约国或缔约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条约监督机构对条约约文都可能具有解释权,这种交叉性的解释权的存在,极有可能造成解释结果间的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而对于这种弊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没能从立法上做出解决,国际法委员也未能提出很好的解决办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二、对于在第二十二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于各该国存放批准或加入文件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 四、第三国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所负之义务,对于各该项内分别述及之人员与公务通讯及外交邮袋之因不可抗力而在第三国境内者,亦适用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本条第一项所称免税之列之物品,或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之物品者,不在此限。

  • 虽然对公约解释的因素与方法很多,且日臻完善,各方法均有其优长之处,但从某一具体公约解释性因素出发,来解释公约文本时,不免甚至难免做出与公约目的与本意相悖的结论。
  • 二、凡依据条约规定或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宣告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行为,应以文书致送其他当事国为之。
  • (乙)倘情況之基本改變係援引此項理由之當事國違反條約義務或違反對條約任何其他當事國所負任何其他國際義務之結果。
  • 一、条约约文经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
  • (2)如果反对国明确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条约在两国之间没有效力,即两国间不存在条约关系。

除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派遣国得自由委派使馆职员。 关于陆、海、空军武官,接受国得要求先行提名,征求该国同意。 (乙)倘情况之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之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之结果。 當一個條約是開放予“國家”,對於條約的存放者,這是很難或無法確定哪些實體是國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之范围

一、除接受国特许享受其他特权及豁免外,外交代表为接受国国民或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仅就其执行职务之公务行为,享有管辖之豁免及不得侵犯权。 四、使馆人员之私人仆役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 在其他方面,此等人员仅得在接受国许可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但接受国对此等人员所施之管辖应妥为行使,以免对使馆职务之执行有不当之妨碍。 三、使馆事务职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就其执行公务之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并享有第三十三条所载之豁免。 一、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

维也纳

正是因为条约法上的目的与宗旨原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在对条约进行善意解释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条约本身所具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宗旨。 这就要求在解释条约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务必使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得以实现。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这一要求尤其适用于诸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种被称作“宪法性条约”或“造法性条约”的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节 条约之适用

公约为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提供制度化的方式,有利于减少大国交往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带来的误会与冲突,从而在一个更好的交往环境中构建大国合作的制度框架。 1961年4月18日,联合国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在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之基础上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4-5]。 截至2021年5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署国数量为61个,缔约国数量为193个,条约共包括序言和53个条款,并附有《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倘主席或和解员中任一人之指派未于上称规定期间内决定,应由秘书长于此项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内为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五、以不妨礙第四十五條為限,一國未於事前發出第一項所規定之通知之事實並不阻止該國為答覆另一當事國要求其履行條約或指稱其違反條約而發出此種通知。

委員會之報告書包括其中關於事實或法律問題所作之任何結論,對各當事國均無拘束力,且其性質應限於為求促成爭端之友好解決而提供各當事國考慮之建議。 倘主席或和解員中任一人之指派未於上稱規定期間內決定,應由秘書長於此項期間屆滿後六十日內為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一、聯合國秘書長應製成並保持一和解員名單,由合格法學家組成。 為此目的,應請為聯合國會員國或本公約當事國之每一國指派和解員二人,如此指派之人士之姓名即構成上述名單。 和解員之任期,包括遇因故出缺被派補實之任何和解員之任期在內,應為五年,並得連任。 任一和解員任期屆滿時應繼續執行其根據下項規定被選擔任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