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份售賣轉易契或一宗將香港證券的實益權益轉移的交易,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全部代價或部分代價,而如非因本款的規定,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按其予以徵收印花稅的代價,會超過所轉易的不動產或實益權益的價值,則該代價須視為縮減至該價值;而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除非是根據第13條加蓋印花,否則並非已加蓋適當印花的轉易契或成交單據。 凡憑藉第款所提述的任何交易或因與該宗交易有關,使某法人團體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轉移,而承讓人因該法人團體的欠債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則該宗交易除以任何其他金錢繳付或股份轉讓為條件外,亦須當作以繳付一筆相等於該欠債額的款項為條件。 如須就任何適用文書繳付附加印花稅,而該文書就該印花稅而言的加蓋印花期限,若無本條規定便會在刊憲日期之前開始,則 ——該期限由自刊憲日期翌日起計的30日限期取代;及如已按照《未經修訂條例》附表1第1類第1標準或第1類第1標準,就該文書繳付印花稅,而附加印花稅沒有在段指明的限期內繳付,則第9條只就該附加印花稅而適用。 《未經修訂條例》繼續適用於以下項目,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 ——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簽立的文書;取代另一份買賣協議的買賣協議,而該另一份買賣協議,是由相同的買賣各方,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且兩份協議的條款相同;或依循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買賣協議簽立的售賣轉易契。
從價印花稅是在物業轉讓時,必須繳付的一項印花稅,視乎買家的情況,會使用不同稅率計算,當中以首置印花稅稅率最低。 目前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業主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直到業主個人資料上顯示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以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BSD)屬於專門為應對非本地買家及公司轉讓的印花稅。 目前只要是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是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均需劃一支付15%印花稅。 香港政府為打擊樓市炒賣風氣,因此勒令規定所有持有一項物業或以上的非首置客人士,購買物業時,必須繳交樓價15%的印花稅。
印花稅章: 第二十一條
(附表7由2013年第10號第35條增補) 編輯附註: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9日。 如有以下情況,署長須註銷印花證明書 ——就該證明書所關乎的文書而繳付的印花稅、罰款或裁定費(如有的話)已根據本條例發還或退還;已根據本條例就該證明書而容許退回;或任何人有此要求並提出證明令署長信納該證明書載有任何誤差。 就第款而言,印花證明書所載有的誤差,並不包括以下情況:在署長根據第13或47L條評定某文書的印花稅後發現該文書所加蓋印花的稅款額不足。 (由2013年第10號第28條修訂)凡有印花證明書根據第款被註銷,署長須 ——以書面將註銷通知書送交以下任何人士 ——已就退還或退回事宜提出申請的人;或提出有關的註銷該印花證明書的要求的人;及註銷就該文書備存的印花證明書的紀錄。 凡印花證明書因多繳印花稅而根據第或款被註銷,署長可發出用以表明可就該文書徵收的印花稅已經繳付的新的印花證明書。 凡印花證明書根據第款被註銷,署長可發出新的印花證明書,更正有關誤差。
答: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答: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答: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則兼具承攬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H條 豁免及寬免
倘若有關廣告牽涉不止一間企業,一個實體或一個人時,應繳之印花稅將按照人數,實體或企業之數量而予以遞增。 印花稅章 另外,取消以稟紙形式繳納印花稅是為便利公眾與政府之間的聯系,但如此一來,某些項目之稅率亦相應地提高,以彌補因是項取消而引致收入的減少。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第款並不規定指明人士備存 ——署長已指明該人無須備存的簿冊或紀錄;或屬於已不再存在的法人團體的簿冊或紀錄。 為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署長——可向指明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在該通知所述的合理時間內,提供報表;或每隔一段該通知所述的時間,提供報表;及可在該通知中指明 ——報表須包含的、關乎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資料;及提供報表須採用的格式。 在不局限第或款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決定,包括在下述事項上的決定 ——是否根據第47F或47G條,在第款提述的基礎上,就任何文書批准寬免,或該等寬免是否根據第47H條當作撤回;及是否已有喪失投資安排資格事件,就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發生。
印花稅章: 印花税票税票集邮
這種以「提名人」增持物業的做法,比起一起首由太太自己購入物業,要支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為低,可以說是條例賦予兩夫婦走灰色地帶慳稅的一種手法。 如果同一個案,太太之前已經持有物業,並提名太太為「唯一購買人」。 在簽訂「轉讓契約」前,丈夫決定提名太太成為聯名業主,而太太本身有物業的話,就,就需要按物業持有一半業權繳交「從價印花稅」,計法是「300萬X1.5% / 2」,相當於100元的印花稅。 「名義擁有人」就是在註冊文件上顯示出來的名字,但「實益擁有人」則未必顯示出來,但他可能只是協助供款、或為物業作出貢獻,但已可視為「實益擁有人」。
額外印花稅稅率由10%至20%不等(按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於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若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例如香港永久居民於同一文書內購買不多於一個住宅物業時,名下沒有住宅物業),才可按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即豁免雙倍印花稅)收取。 印花稅章 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是累進稅率,分為1.5%至4.25%數級,按交易金額收取。
印花稅章: 買賣雙方誰應支付買樓印花稅?
(由1994年第36號第2條修訂)自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署長如覺得所評定的印花稅款額過高,可取消該項評稅,並以其認為恰當的其他評稅作為代替;而本條例任何提述評稅之處,須解釋作包括提述該項代替的評稅。 (由2003年第21號第5條修訂)署長可減免根據第款須予繳付的全部或部分附加印花稅。 儘管有第4條及附表1第1類段的規定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或各承讓人,須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個別負法律責任,就該轉易契向署長繳付指明款項,以及根據第9條須繳付的罰款;及 (如有多於一名承讓人)有關法律程序可針對各承讓人提出,而不論該等承讓人之間的繳付指明款項及罰款的民事責任為何。 儘管有第4條及附表1第1類段的規定 ——有關協議中的購買人或各購買人,須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個別負法律責任,就該協議向署長繳付指明款項,以及根據第9條須繳付的罰款;及 (如有多於一名購買人)有關法律程序可針對各購買人提出,而不論該等購買人之間的繳付指明款項及罰款的民事責任為何。
- 二、如納稅主體提交能確認競賣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性司法裁判,則不予徵收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者有權要求退還。
- 本部所提述的登記冊、陳述、其他紀錄及文件須於有關的信託計劃存在期間及其後不少於1年內,予以保存,但本部的條文並無規定須將轉讓文書、已登記證明書或不記名證明書由最後交付有關計劃的受託人的日期起計保存超過6年。
- 印花税是就文书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是对证明交易的文书,并不是有关交易的本身。
- 不過在2020 年施政報告中,政府有見受經濟下行及疫情不明朗,非住宅物業的售價和成交量在當時亦顯著回落,所以宣佈將撤銷非住宅的雙倍印花稅,並於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生效,購買非住宅物業的人士可沿用「首置印花稅」的稅率,雙倍印花稅可以豁免。
用以表明根據第5條繳交的印花稅的每個黏貼印花,須在貼上後隨即由貼上該印花的人予以註銷,註銷方式須是使該印花不能再作繳稅用途。 藉黏貼印花而加蓋印花的文書,除非有關黏貼印花已依照第款規定予以註銷,否則不屬於一份已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 買家印花稅英文為 Buyer Stamp Duty, BSD,主要針對境外投資人士(非香港永久居民)及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物業的人士,劃一收取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印花稅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47I條 文書須加蓋適當印花
自 1938年 5月晋察冀边区开始,东北、山东、华中、陕甘宁、东江等地都印制发行了印花税票。 其中有的是在“中华民国”税票上加字,有些是由革命政府自行印制的。 1889年(光绪15年)总理海军事务大臣奕劻奏请清政府开办用某种图案表示完税的税收制度。 其后的 1896年和 1899年,陈壁、伍廷芳分别再次提出征收印花税,并了解了多国税收章程。
其中需要留意的是,以下地區的雙重課稅還未有寬免: 3.)被派到海外的僱員,強積金如何計算? 通常,如果被在港註冊的公司聘請、並被派到海外工作一段時間的話,其僱主都應該按照《強積金條例》,繼續為他供款。 簡言之,由於他與香港仍有聯繫,屬於受強積金制度保障的僱員。 同理可推,如果僱員被外地公司聘請並需要到外地工作,即使是外地的香港公司分行也不受條例的保障。
印花稅章: 額外印花稅 (Special Stamp Duty,SSD)
如舊有住宅物業已簽臨時買賣合約待售,新住宅物業成交期在舊有住宅物業成交期之後,新購物業則不必預繳15%稅金,只需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另外,如果準買家本身已持有住宅物業,可以將該物業「轉名」予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親屬,那準買家便可以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惟轉名亦需按第二標準稅率付印花稅。 當然除了上述方法可合規避稅後,部份買家就索性用公司轉讓方式來避稅,只要把資產注入子公司後,再以「公司股份」轉讓形式出售公司就可以。 由於業權人只是購買公司的股份,不屬於物業買賣,故只要支付牽涉「資產值」的0.2%印花稅及5元「轉讓書」便可以。 部份人可能會問,本身持有工商鋪、海外物業、或車位,究竟在條例下,會否視為物業一部份,在購入香港住宅時需要繳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而非較低稅階的「從價印花稅」。
任何人不遵守第款,或不遵守根據第款發出的通知中的任何規定,即招致第2級罰款,該項罰款可由署長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追討。 第29CA及29DA條經附表6指明的變通後,適用於某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前提是有證明令署長信納 ——該協議或轉易契是該附表第1條所指者;及第或款的規定獲符合。 如第款的施行,會導致有關協議或轉易契無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則須就以下款項,提供令署長滿意的保證 ——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就該協議或轉易契徵收的額外印花稅;及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其他款項。 如第款的施行,會導致有關協議或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的額外印花稅款額,少於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徵收者,則須就以下款項,提供令署長滿意的保證 ——須徵收的額外印花稅因為第款的施行而將調減的款額;及進行以下計算後所得的款額:將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非上述額外印花稅)款項,減去在第款的施行下,將須繳付的(非上述額外印花稅)款項。 在本條例中,提述根據本條就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批准寬免,即提述該協議或轉易契在下述基礎上加蓋印花 ——因為有第款規定,該協議或轉易契不得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或該協議或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款額少於如非有第款規定便須予徵收者。
印花稅章: 第二十四條
就本條而言,如某人根據符合第款的描述的文書,將住宅物業轉讓予另一人 ——前者即屬該文書中的轉讓人;而 後者即屬該文書中的承讓人。 29AP.某些交換住宅物業的文書,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 ——某住宅物業透過某文書,交換另一個住宅物業;亦 有為達致價值相等而付出或給予的代價, 該文書即屬符合本款的描述。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每一方,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各方均屬近親;及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由2018年第2號第10條增補) 編輯附註: # 憲報刊登日期:2018年1月19日。 29AJ.某些將住宅物業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售賣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有關物業屬單一住宅物業;及 (由2018年第18號第4條修訂)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或款適用於該轉易契。 如於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是(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印花稅章 該承讓人並非(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轉易契。
印花稅章: 第二十五-A條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 印花稅 一般由買方支付;但有時候,發展商為吸引買家買新樓,或會提供印花稅代繳優惠,但要留意該優惠是直接扣減樓價,或是以折實樓價後去計算。 三項適用稅項之總和,就是你要繳交的印花稅款,如你對數字不敏感,可上政府網站使用印花稅計算機,數目就一清二楚。 過往因物業市場炒風過熱,政府認為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業 (包括車位) 需求 ,於是在 2013 年引入雙倍印花稅,把第2標準稅率提高一倍。 若住宅物業的正式買賣合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14天內簽訂,則印花稅須於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印花稅於買賣雙方正式完成所有簽約程序,落實物業成交之後繳交。
印花稅章: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 SSD)
即使任何單位信託計劃的信託文書另有規定,該計劃下的受託人或經理,除非已獲交付轉讓文書,否則不得將該計劃下的單位的轉讓登記;但如有任何人因法律運作而獲傳予任何單位的權利,則有關的受託人或經理將該人登記為有權享有該單位的人的權力,不受本條影響。 如署長信納 ——申請是就根據第18F條指明的文書而提出;及第18F條已獲遵從,則署長可批准根據第18F條提出的加蓋印花的申請,並就該文書向申請人發出印花證明書,以及將該證明書送交申請人。 【28Hse】住宅物業印花稅知多少 以臨時買賣合約計開始日期,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持有6至12個月,稅率為15%;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 一般情況下,買樓時所需支付的物業印花稅除了額外印花稅SSD外,其他通常由買方所支付。 但有時發展商為吸引買家入市,也有可能會提供代繳印花稅凡優惠計劃。
印花稅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3A部第4分部 售賣轉易契︰進一步的條文
二、對欠繳印花稅而言,時效之計算是由應繳有關款項之日期起計,至於應用罰則之程序,時效是由違法之日期開始計算。 二、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後,如納稅主體遲繳所欠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尚須繳納按月利率1%計算的遲延利息。 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的期間內未繳納第十七章規定應繳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者,科以等於所欠稅款三倍的罰款。 三、如違法者在財政局獲悉有關違法行為前已自願繳納稅款或自願履行本規章或繳稅總表規定的義務,則罰款不得高於應繳稅款的一半,但不影響本章訂定的最低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