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
)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
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該抓木機之動作雖與移動式起重機類似,然其係使用動力對貨物抓升非為吊升,其構造與一般所稱移動式起重機有所不同,故不宜將其列入移動式起重機類。 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4.起重機和捲揚機 CRANES AND WINCHES
因此,當起重量Q≤50t、跨度S≤35m時,可採用這種形式。 單主門梁式起重機門腿有L型和C型兩種形式.L型的製造安裝方便,受力情況好,自身質量較小,但是,吊運貨物通過支腿處的空間相對小一些。 C型的支腳做成傾斜或彎曲形,目的在於有較大的橫向空間,以使貨物順利通過支腳。 單梁橋式起重機橋架的主樑多采用工字型鋼或鋼型與鋼板的組合截面。 起重小車常為手拉葫蘆、電動葫蘆或用葫蘆作為起升機構部件裝配而成。 可在長方形場地及其上空作業,多用於車間、倉庫、露天堆場等處的物品裝卸,有梁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運載橋等。
- (三)具有十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吊籠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工作台上,於額定
速率下實施上升,或於容許下降速率下實施下降等動作試驗。 - 主梁又称承重梁,一般为箱型、桁架、腹板、圆管等结构型式,上面设有导轨,供小车在上面移动,主梁自身则依靠大车移行机构的驱动,沿桥式起重机轨道方向移动,在车间(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大车可沿车间长度方面移动。
-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 如汽車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浮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等。
- 但符合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二款之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停用或第三款,其未遷移裝設或遷
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 製造人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熔接檢
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 第8條檢查機構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各項檢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製造人或所有人實施分解、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等必要措施。
前條所稱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強度計算基準:將固定式起重機主要結構部分強度依相關法令規定,
以數學計算式具體詳實記載。 二、組配圖係以圖示法足以表明該起重機具下列主要部分之組配情形:
(一)起重機具之外觀及主要尺寸。 (二)依起重機具種類型式不同,應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構造概要,包括: 全體之形狀、尺寸,結構材料之種類、材質及尺寸,接合方法及牽 索之形狀、尺寸。 (三)吊升裝置、起伏裝置、走行裝置及迴旋裝置之概要,包括:捲胴形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狀、尺寸,伸臂形狀、尺寸,動力傳動裝置主要尺寸等。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設備交付使用後,日常保養應由設備操作司機或使用單位專職人員負責,安裝維保單位對日常保養內容負有監督和檢查的義務。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固定式起重機簡介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鍋爐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35條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人字臂起重桿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34條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
透過起升機構、驅動機構、工作機構、取物裝置、操縱控制系統,再加上金屬機構及必要輔助裝置組合而成。 主要驅動原件為驅動裝置將動力輸入,轉化為機械動能,再傳遞給取物裝置,被搬運的物件與起重机相互連結後,透過工作機構及可完成搬運動作。 起重機吊升是運用人力目視操作吊架安全完成貨櫃裝卸作業,因此操作起重機前必須取得機械操作人員證照、機具合格證,並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
設備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二份。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但符合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後停用或第三款,其未遷移裝設或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88條鍋爐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第89條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一、從外國進口。
但實施波浪型爐筒縱向接合之熔接者,得免設放射線檢查設備。 3.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板機、彎管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使用檢查合格之吊籠,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九)及檢查合格證(附表十七),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安全裝置
竣工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指揮。
三、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四、組配、拆卸或爬升高度時,應選派適當人員從事該作業,作業區內禁
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
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六、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第 四 節 營建用升降機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為未滿
一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第59條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一、原動機。 第54條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 第50條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49條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一、捲揚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