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欠租超過7日,業主便可到審裁處提交收樓及追收租金的申請,如果另有欠水、電、煤或管理費等等都可以一拼提交。 司法機構將繼續調整法庭內公眾席和法庭大堂的座位數目,以增加社交距離和限制人流。 司法機構會在有需要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繼續在法庭延伸部分安排轉播法庭聆訊。 法庭服務是必要的公共服務,有助有效執行司法工作。
勞資審裁處搬遷至南九龍裁判法院大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2006年1月11日。 南九龍裁判法院不久將關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政府新聞公報,2000年6月21日。 特別為法庭使用者而設的派籌和分流制度將從五月二十五日起停用。 法庭使用者應直接前往相關的登記處或會計部辦理所需事宜。 由於預計登記處在重開首數天會有大量事務需要處理,為管制人流以及減少人群聚集,部分登記處及會計部會在必要時實施排隊及派籌安排,詳情載於有關通知。
土地審裁處預約: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
土地審裁處自2008年1月1日起推行試驗計劃,藉此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過程。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過程,並鼓勵建築物管理案件的各方,嘗試透過調解以解決彼此的分歧,從而使該類案件迅速及有效率地得以處理。 爲利便各方當事人就此類案件尋求調解,司法機構於2008年1月在土地審裁處成立了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 如 使 用 網 上 表 格 , 則 須 使 用 由 該 法 人 團 體 持 有 的 有 效 數 碼 證 書 。
- 香港地方:建設及建築物:歷史建築(三)九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6年12月28日驗證。
-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土地審裁處預約: 登記處及會計部的辦公時間
法庭使用者可如常於辦公時間內隨時到訪登記處,使用服務。 司法機構亦建議法庭使用者在合適情況下盡量使用「投遞箱」服務。 當對服務需求大增的情況有所減緩時,司法機構會盡快調整或停用特別派籌安排。 由2008年1月1日起,土地審裁處推出了一個試驗計劃,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及鼓勵有意展開或已經展開民事法律訴訟的各方,嘗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分歧,使案件可以更有效率及快速處理。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向區域法院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此搜尋結果所載的審訊案件表只供參考用途, 有關資料以張貼於各法院及審裁處的審訊案件表為準。 審訊案件表將於審訊日對上一個工作天下午六時三十分刊出。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土地審裁處預約: 使用語言
至於在綜合調解辦事處方面,有興趣了解調解的性質及如何透過調解促進各方解決爭議的法庭使用者,則可在網上預約參加由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舉辦的家事或綜合調解資訊講座(有關講座並非實際的調解會議或輔導服務)。 其他登記處早前推出的電子預約服務有助減省法庭使用者輪候服務時間,反應至今良好。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各登記處及會計部將縮短辦公時間,即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公眾假期除外),直至另行通知。 高等法院登記處、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及區域法院登記處的部分法庭事務將有特別安排,詳情載於有關通知。 為了使登記處可於重開初期在更寬敞的環境下進行事務,如有需要,登記處的範圍可能會適度擴展至同一大樓的其他樓層或區域。 土地審裁處預約 至於區域法院登記處,在四月十四日重開首天的上午較後時段仍然有籌號可供取用。 雖然特別派籌安排將於四月十九日繼續維持,司法機構會密切留意情況發展,當對服務需求大增的情況於其後數天有所減緩時,便會停用特別派籌安排。 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土地審裁處預約: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14條 有關其他條例的保留條文
成功預約的申請人如選擇接收預約提示,需提供電郵地址。 預約提示會於約定日期前三個工作天發送至申請人的電郵地址。 土地審裁處預約 同一申請人在所選日期的一天內最多只可預約3節時段;而已預約的時段在任何擬進行預約的當天累計上限為25。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未經預約而擬即場辦理“第IV部收回住宅管有權申請”、“第V部收回非住宅管有權申請”或“建築物管理申請”的無律師代表申請人,登記處不會提供即時服務。 除非當天有剩餘的配額供未經預約的人士使用,否則申請人需進行網上預約另選日期。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土地審裁處預約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土地審裁處預約: 網上查冊服務(「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在編定聆訊日期後,排期主任會把聆訊通知書送達雙方。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成 立 的 日 期 為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發 出 註 冊 證 書 當 日 。 會 議 召 集 土地審裁處預約 人 可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索 取 載 有 建 築 物 各 單 位 現 時 業 主 紀 錄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所 需 繳 付 的 查 冊 費 用 ,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處 申 請 豁 免 。 自2008年起,土地審裁處設立了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BMMCO)﹝地址:九龍加士居道38號土地審裁處大樓2樓 室﹞,以促成涉及建築物管理案件的各方,尋求調解。
土地審裁處預約: 綜合調解辦事處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誓章(請參閱《社區法網》中的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或作出抗辯) ,以支持其申請。 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 由於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頗為複雜,故多由專業法律人員處理。 不論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假如你的申請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被拒,你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一名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及一名香港律師會代表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如你需要律師代表你在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院進行訴訟,或在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判程序,卻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負擔,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你亦可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為你在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法庭提供律師代表。
如使用流動版,用戶可選擇以瀏覽器閱覽及電郵來收取土地紀錄副本。 收取方法會因應訂單類別、性質、顏色要求、檔案容量或頁數等而有所不同。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土地審裁處預約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土地審裁處預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土地註冊處
擴展後的電子預約系統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或申請人可透過新增專頁,由星期五起在網上預約相關登記處及辦事處的指定服務。 在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的上訴登記處方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在網上預約前往上訴登記處,就民事事項存檔上訴通知書,或存檔傳票以申請上訴許可或延展上訴時限。 在高等法院登記處方面,法庭使用者可在網上預約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加簽服務組,申請有關指定文件的加簽服務。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任何一方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3條申請由土地審裁處作出售賣土地的命令,必須向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
土地審裁處預約: 土地審裁處表格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土地審裁處預約: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業主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請,而該申請不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他/她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甲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此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申請限額,而又不超過某一金額的人士而設。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亦涵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以及僱主或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不論爭議金額為何。 在訴訟程序展開後,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在法庭(特別是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業主認為租客沒有爭議空間的抗辯理由就收回管有權/繳交欠租命令的申請中作出抗辯,業主可透過更快的程序來收回管有權/欠租,即「簡易判決」或「中期付款」。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土地審裁處預約: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11A條 決定的覆核
如所有文件及申請表格都已齊備,申請人便可持“已登記預約”憑據前往1號櫃枱接受服務。 2000年7月1日,南九龍裁判法院正式停止運作,當時法院設有3個法庭,每年處理案件約35,000宗(為1998及1999年數字)。 而舊翼則於1987年已經停用,停用後一度是法庭文件貯存的地方。 香港司法機構曾經考慮將勞資審裁處遷至法院的舊翼,但是最終更改為供予土地審裁處辦公之用。 所有法庭使用者,包括訴訟各方和法律代表,如發燒或體溫偏高,或正接受任何規定的檢疫或醫學監察、正等待強制檢測的結果、初步確診或已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將不獲准進入法院大樓。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司法機構今日(2日)宣布,遺產承辦處、家事法庭登記處及土地審裁處登記處將於本周五(5日)為個別指定服務引入電子預約系統,網上預約服務費用全免。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或申請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3月8日(星期一)及以後的指定服務。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土地審裁處預約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土地審裁處預約: III)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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