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6大伏位2025!(小編貼心推薦)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 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 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 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 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保險法64條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保險法64條: 保險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8﹞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1﹞違反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 ﹝3﹞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九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2﹞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1﹞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1﹞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要保人罹患躁鬱症,縱令足以影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惟依據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修正後之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如危險之發生未基於說明或未說 明之事實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64條: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之情形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 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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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 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 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 職權即行停止。

保險法64條

﹝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業務與財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64條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保險法64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保險法64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所以保險契約是具有團體性的,因此對價的平衡在這裡就顯得十分的重要,符合此原則才能夠避免保險制度的崩壞以及不當利用。
  • ﹝2﹞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定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保險法64條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保險法64條: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二節  健康保險

因為保險制度的主要精神就是填補日常生活中因危險所造成的損害,並不是在使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得利,若是我們的保險制度容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得利,那可以想像保險制度將淪為賭博制度。 甚至在強大的誘因下,會導致被保險人為獲得超過實際損失之利益,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也就是所謂的「道德危險」。 因此保險制度的設計,同時還要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我國保險法的上的「複保險」、「超額保險」等,就是配合損失填補原則而作出規定。 除此之外,理賠單位在收到理賠請求時,亦應積極了解要保人有無不實告知之情形,並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必要之文件,或派遣專業之公證公司進行調查,以掌握最正確之資訊。 (一)、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保險人如因被保險人告知不實行使解除權時,應於保險人知悉後一個月內為之,故有關要保人告知不實解除契約之處理有其時效上之考量。

保險法64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監理人執行監理職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隨時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並依法追究責任。 監理人執行職務而有左列行為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一、財產之處分。 保險法64條 監理人於監理程序中發現受監理之保險業,其資產不足清償負債時,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

保險法64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再保險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保險法64條是民法92條之特別規定決議: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 號發文日期:民國85 年00 月00 日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 八十五年法.

  • ﹝2﹞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責任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 ﹝1﹞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 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法64條: 保險中介人的過渡安排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在走向法院訴訟之前,提供一個能夠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的機關。 該中心教宣處對外事務組組長陳容盟表示,以2015、2016年兩個年度的統計為例,壽險公司理賠爭議類型排行榜,「違反告知義務」都高居Top5。 儘管誠實告知之下,保戶因此被加費或相關疾病因此「批註除外」,但至少保戶能夠享有其他疾病的保障,不致於「完全沒有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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