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7大優點2025!專家建議咁做…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與衛生狀況有關的事項,對一般的維修保養沒有太大關係。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機會也會相應增加。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住 宅 樓 宇 的 住 客 及 三 房 客 的 法 定 租 住 權 保 障 ,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取 消 。 在 這 日 子 之 前 , 住 客 及 三 房 客 都 受 業 主 與 住 客 綜 合 條 例 第 四 部 份 保 障 。 這 部 份 涵 蓋 所 有 住 宅 租 約 , 不 論 租 約 從 何 時 開 始 , 也 不 論 有 關 樓 宇 建 成 的 年 期 , 或 樓 宇 的 差 餉 值 。 這 部 份 涵 蓋 所 有 住 宅 租 約 , 不 論 租 約 從 何 時 開 始 , 有 關 樓 宇 建 成 之 年 期 或 樓 宇 的 差 餉 值 。 要大規模以至徹底取締違規、劣質劏房,政府必須多管齊下。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立法會今日(20日)三讀通過實施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劏房租務管制將於刊憲後3個月,料最快於明年1月實施。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因此,除非租賃文件列明租客須容許準買家查看及檢視物業(通常在租賃期滿前某段時間),否則租客可拒絕業主就該等查看及檢視所作的要求。 事實上,業主應早已通知準買家有關現存的租賃,以及物業將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這類買家都應知道將會在無權查看及檢視的情況下購買有關物業。 在日常用語中,「裝修」一詞,含有裝璜及美化的含意,未必會包括因使用物業而引致的維修及保養問題,例如修補出現裂縫的牆壁或天花板。 除此之外,一般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物業乃以現有的狀況「現狀」出租,即租客在租賃期開始時已知悉有關物業的狀況,故除非租賃文件另有所指,D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先生並無權利要求業主裝修物業。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法律透視:被拖欠租金,執達吏如何協助業主追租收樓?4件注意事項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如果合約並沒有列明收回合約的權力,根據租約條例,業主亦可行使隱含的沒收租賃權利,但是只限於住宅單位。 業主需要在終止合約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租客,提出其違約行為並要求賠償。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縱使個別情況可能相異,法律大致承認租賃的特色,就是物業使用者可藉在約定期內定期繳付某金額,而獲享該物業的獨有佔用權(即可單獨地、私下地佔用該物業)。 如合約雙方就文件性質是否租賃或特許權而出現爭議,法庭可作出最後的決定權。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終止租賃

也就是說,新的物業擁有人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 新舊擁有人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擁有人將從舊擁有人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因此,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一項在租賃文件內常見的條款,就是租客維修保養的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 因此,租客毋須就因時間關係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既然業主並無佔用有關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並不知悉的損毁負上責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就物業是否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的問題或爭議,業主或租客均可要求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處所主要用途證明書」。 假若有關爭議已交由法庭處理,應使用表格 TR4作出有關申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假若並未將有關個案呈上法庭,則應使用表格TR4D,並繳付3,850元申請費。 雖然該證明書所提供的答案並非絕對不可推翻,但對法庭也有很強的參考作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執行部門

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該文件的存在及其內容。 假設大廈公契完全沒有提及有關滋擾的事項,租客的唯一途徑相信就是依據侵權法去控告那位鄰居,也就是透過民事訴訟以上述理由去索取金錢賠償。 要量化歌聲所作的滋擾而訂出索償金額,可能比較困難,但租客可嘗試取得禁制令,以禁止該鄰居繼續夜半高歌。 由於有關的法律程序極為繁複,有意申請禁制令者應聘請律師協助。 此外,租賃文件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 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租賃協議的各方只須簽署該協議,而毋須蓋上小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賃協議。

所謂內部、外部、結構性、非結構性等這些詞語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有不同的解釋。 因此,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會包括所有可能引起爭端的範圍,並就此清晰釐定雙方的責任。 由律師草擬的租賃文件可能長達數十頁,而坊間所見的標準租約則只需一至兩頁,也正是這個原因。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土地審裁處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費用會由業主和租客分擔,但也可因應個別協議而異。 答:根據X小姐的例子,在拍賣物業中的所有物品後,她有機會繼續在空置單位中拖還租金。 因此,業主可以選擇同時向法庭申請收回物業,加強保障。

  •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
  • 由於租客是物業的實質佔用人,故任何裝修的費用亦理應由租客負責。
  •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於1月至5月訪問291位不適切居所租戶,發現租房佔入息比率上升至42%,較去年3月的40.9%高。
  • 每份租約的協議款文皆有所不同,有關維修保養責任誰屬,以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為依歸。

一般的大廈公契都會述明,單位擁有人不可引起或容許他人(即包括擁有人及其租客)引起對大廈其餘佔用人的滋擾。 因此,大廈管理人可在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下,作出任何所需行動,包括採取訴訟行動,以阻止那位滋擾他人的鄰居。 技術上來說,由於租客並非大廈單位的擁有人,的確沒有任何依大廈公契而得的權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當中受到比較大爭議的,是條例規定劏房租金,在規管首期租賃內,即首兩年,不得上調。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此扣押令屬於單方面的申請,租客無法為自己抗辯或作出陳述,目的是避免租客獲悉業主申請扣押令後,立即撤走屋內財物。 如果租客一直欠租,業主可以申請財物扣押令,即是檢取、扣留及售賣出租物業內的可動產,包括傢俬和電器等,用以償還所欠租金。

  • 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毁後方始產生。
  •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 假如租賃文件並未包含「中斷租期條款」,不論業主或租客皆不可單方面終止租賃。
  •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 另建議當局設立恒常檢討機制,每兩年檢討租務管制法例,保障基層住屋權。

舉 個 例 子 , 如 果 租 借 以 一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個 月 為 一 期 , 通 知 書 便 起 碼 要 在 租 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月 份 的 最 後 一 個 出 租 日 的 整 一 個 月 之 前 發 出 。 《社情》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季刊雜誌,旨在促進公眾了解社會時事及政策分析。 在另一邊廂,筆者亦一直倡議大幅提高違規僭建的罰則,與業主因僭建而賺取的利潤掛鈎。 例如經營某間違規劏房的累計租金收入有10萬元,罰款額便可增至20萬元甚至更高。 的程序較為寬鬆,雙方均可以個人名義進行訴訟,而訟費亦只需幾百元;相反,在法院中展開訴訟的花費較高,尤其是需要聘請律師代表的時候。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租賃印花稅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的確在技術上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法庭大概也會對有關租客網開一面。 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VI) 上訴案件

而為應付 1960 年代初租金水平急升的情況,立法局在 1962 年 4 月通過《租約(終止通知)條例》,簡稱《1962 條例》。 該條例適用於其餘的戰後樓宇的租賃(包括以書面訂立的住宅樓宇租賃;沒有繳付「匙金」或建築費的口頭租賃;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 《1962 條例》要求業主在終止住宅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時,須給予為期六個月的通知期。 但《1962 條例》並不適用於戰前物業,亦非旨在干預租賃雙方在對方違反租約時其所能享有的一般權益和賠償。 簽署臨時租約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