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案例8大伏位2024!(震驚真相)

業主如無合理辯解而又未能在清拆令訂明的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屋宇署會考慮檢控有關業主,並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必要的清拆或糾正工程,然後向失責業主追討工程費用、監督費及附加費。 在收到有關查詢或投訴個案後,地政總署會派員巡視,如出現有政府土地確實被非法佔用,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限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 如該佔用土地情況持續,地政總署會採取進一步的土地管制行動,包括可能清拆有關土地上的構築物等。 僭建案例 如能確定違規者的身分及有足夠證據,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檢控行動。 就屋宇署針對僭建物的執法工作,一貫的政策和取態是要求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

僭建案例

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九龍塘約道大宅僭建案,作為業主代理人的唐太郭妤淺昨終承認僭建罪,被判罰款十一萬元,判刑為近十年同類案中最重。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修訂的案情,唐太承認早知道建地庫需獲事先批准,她是在沒取得批准的情況下開展工程。 辯方求情時指,唐太因本案在一年半以來承受巨大壓力,但裁判官高偉雄指她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大家要先理解法例的原意,僭建本身並未犯法,所以相關當局也不是追究何時何人進行僭建,而是要求當今處所擁有人清拆該僭建物,當今處所擁有人唔遵從法定命令才會觸犯法例。

僭建案例: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另外,拆迁组於五月亦清拆了位於氹仔永乐围一幢高层大厦的天台僭建物。 该个案的违法人在楼宇的部分天台加建两层以砖块墙、混凝土楼板、玻璃窗户、金属支架、金属顶盖及玻璃顶盖组成的僭建物,并且在天台加建金属闸门。 土地工务运输局收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跟进,要求违法人在期限内自行清拆非法工程及还原,惟违法人未有自愿清拆,期限届满后,僭建物仍然存在,故拆迁组执行清拆工作。 根據屋宇署「百樓圖網」的公開資料,未見有大宅的露台獲審批加建玻璃構築物的紀錄。 根據現行執法政策,屋宇署會對七類僭建物採取優先取締行動,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至於不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署方會因應情況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僭建物。

他稱有關案例為所有物業有僭建物多年的小業主敲響警鐘,而屋宇署明年將大力打擊僭建,憂屋宇署會選擇性檢控,令小業主無所適從。 特首林鄭月娥於2018年的施政報告,宣布放寬太陽能板的案裝限制。 根據最新的《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指南》,新界村屋天台安裝的太陽能裝置,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伸出外牆超過750毫米,而覆蓋範圍不得多於村屋有蓋面積的一半,即350平方呎。 同時,天台上不得有任何僭建物,包括已申報並被屋宇署確認的僭建物亦必須清拆;而太陽能板下方不可圍封。

僭建案例: 違例建築物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一向分別就僭建及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即俗稱「政府土地」)等行為採取適當的執法,如僭建等問題同時涉及已批租土地(即俗稱「私人土地」)違反地契的情況,則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立法會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日討論加強樓宇安全措施。 發展局估計,現時本港有四十萬個僭建物和非單梯樓宇內的天台僭建物。 當局建議修訂法例,讓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法庭申請手令,以便「入屋」執法。 一般而言,屋宇署會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4條向該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他认为屋宇署应寻求更科学的方法来甄别清拆违建物的缓急先后,取代目前分区巡查制度。 在人手紧缺的环境下,可以考虑把巡查工作外包,“外面一些测量师楼甚至学府都可以帮忙”。 在郑若骅违建事件上,建制派主流一边在否定大宅出现违章建筑问题等同于她的能力有问题,一边也在质疑其说辞的可信程度。 港府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资深大律师上周就在香港电台的时政节目上说,根据目前已披露的文件和信息,“比较难”相信郑若骅过去10年都不知道大宅有违建。 思政筑觉的关兆伦说,工程界专业人士一般在业内发展,很少同时修读法律,除非是为了专门从事工程相关的法律工作。 根据《建筑物条例》,拒不遵从清拆令的违建业主一旦被法庭裁定有罪,可被判处最高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最多20万港元(2.56万美元;16.6万元人民币)。

僭建案例: 违章建筑背后到底有哪些危害?

)簡稱违建,指全部或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筑,常見的形式如天台屋、更動承重牆或開挖地下室等。 這類建筑物違反建築法規,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的力学平衡而形成危樓,導致公共安全隱患或阻礙逃生;在法律上也可能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权。 我們的服務極具多元化,除了一般清拆建築物條例的非法構建物之外,亦能為企業清拆、商戶清拆及辦公室清拆。 我們亦曾經為公共工程或及學校進行清拆工程,得到客戶信任。

僭建案例

然而到目前为止,违法的高官和议员多数在拆除僭建的建筑物,个别在观望或辩解,没有一人引咎辞职。 香港媒体揭露出香港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环境局副局长潘洁等问责高官和至少有7位立法会议员,私自将建筑物改装,僭建附加物,或购买了有僭建的建筑物,违反了香港的建筑物法例,这可能危害原先建筑物的力学平衡,造成危楼。 僭建的形式五花八门,如加装花笼,顶楼加建盖屋,加设花架、泳池、鱼缸,添加凉衣架,加大阳台,在官地上建私人车房、货仓、花园等。 非法工程对楼宇结构及公共安全会构成潜在危险,如擅自更改单位外墙或露台,不仅影响其他住户的居住环境,甚至会破坏楼宇结构;若占用楼宇共同部分或空间作违法僭建,更会阻碍火警救火逃生,严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僭建案例: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職員亦向記者展示多個村屋項目的航拍片段,從中可見位於觀塘馬游塘村及西貢響鐘村的村屋,該公司安裝的天台太陽能板下方空間被圍封,變相是僭建物。 記者其後到訪職員所指、另一個位於大埔九龍坑村的項目,亦在現場找到有村屋的太陽能裝置疑違反條例規定。 隨著放寬規例,坊間不少工程公司均大力推銷安裝太陽能板,有公司疑利用漏洞,聲稱可替客戶於天台玻璃屋上加設太陽能板,甚至推銷安裝太陽能板之餘一併安裝天台屋,價格介乎30至40萬元。 另一間公司甚至開宗明義,於廣告上標明若客戶「頭痛僭建問題」,可選擇安裝「可拆除式」的圍板。 设于相连地面一层的扩建物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或其他材料建造的扩建物,不论扩建部分是否有内部通道通往主建筑物。

  • 所涉的改動工程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其他條文及相關規例,例如有關建築物的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豁免準則。
  • 政界及法律界人士皆质疑郑若骅知法犯法,不适合担任律政司一职,应该请辞…
  • 在過去五年,地政總署並沒有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飭令有關業權人清拆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新界村屋構築物。
  • 自本年四月起,屋宇署已擴闊「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義,以涵蓋所有即使主結構已經完成,但仍在裝修或地盤清理階段的工程。
  • 根據香港法例,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
  • 危楼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短桩、僭建、地震、咸水楼、在危险山坡上建筑、战争、恐怖主义、楼房过早老化、危险外墙、摇摇欲坠的广告招牌、违章、违例建筑工程等。

記者將本月初拍攝黎宅的露台玻璃構築物照片,以及當年屋宇署勸喻清拆的玻璃僭建物照片,交給專業測量師審視比較,發現現時的露台玻璃構築物,疑僭建規模更大。 丁权案上诉人郭卓坚对裁决感到完全失望,认为丁屋政策违反部分《基本法》条文,并歧视女性,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公约条文强调,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 郭卓坚认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将土地用作兴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楼宇,可有助缩短轮候上公屋的时间。 2015年,“复核王”郭卓坚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就丁屋政策入禀。

僭建案例: 檢控僭建 (一):小業主就僭建而被起訴的真實情況

香港由香港政府屋宇署监管违章建筑,在中国大陆由各市城市管理局监管。 僭建案例 如今,政府高官和立法会议员相继被揭寓所有僭建物,引起市民强烈关注,不满政府在处理僭建的问题上「严打」市区,「放生」新界。 令人奇怪的是,向来炮轰问责高官不手软的立法会,没有人叫违法者下台,虽难香港市民的呼声甚高。 政府会持续巡查和打击非法工程,倘若违法人不在期限内自行清拆及回复原状,政府将会采取清拆行动,违法人须承担清拆工程费用和负上相关法律责任,所涉及的行政费用和清拆费用必定较自行清拆为高。 若违法人不在限期内缴纳费用及罚款,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强制催徵。 香港舆论一般界定当前的违建政治风波始于2011年4月,当时特区政府申诉专员公署发表了一份调查报告,批评屋宇署与地政总署对新界村落屋宇违例建筑执法不力,其中屋宇署被指没有对超过60%违建案例采取执法行动。

同時,申請人亦向屋宇署轉達榮發和謝女士的訊息,指他們會直接跟屋宇署接觸。 我並不是去質疑有關陳述的真確性,我只是去提出一些更多的可能性。 就我認為,此申報計劃本是一個對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的特赦計劃,只是政府希望有一個下台階,並希望僭建物的安全性得到有關專業人仕的檢証,讓政府不需全面取締而又不需承擔有關的安全風險。

僭建案例: 違例建築工程

在香港制度下,住宅楼宇土地价格与土地契约——相当于中国大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中所订之可建最高总楼面面积相互挂钩,楼面面积增加,意味着土地价值增加,理应向政府“补地价”。 郑若骅承认她与丈夫潘乐陶资深工程师的相邻大宅都有违章建筑后,屋宇署调查人员到现场勘验,确认两座房子各有801平方英尺(74.42平米)和931平方英尺(86.49平方米)的违建面积。 拥有英国特许工程师资格的郑若骅资深大律师1月6日就任香港律政司司长,但至今她回答最多的问题都与“一地两检”、国歌法等政策无关,而是媒体曝出其大宅涉嫌违章搭建的问题。 香港前政务司司长唐英年的僭建事件,屋宇署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屋宇署近期已向涉案人士作出检控,包括业主代理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承建商,下月1…

僭建案例

该署在发予BBC中文网的复函中解释,署方根据香港特区法例《建筑物条例》监管位于私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 署方根据市民举报等对违建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发出清拆令,并检控不遵从清拆令的人员。 2021年11月5日,终审法院驳回挑战新界丁权合宪性的上诉,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宪。 法庭认为第40条是具有主导地位,是针对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条文,凌驾于基本法第25条、第39条以及人权法案第22条这类一般性的条文。 判词解释,《基本法》列明的“五十年不变”,其中一项要素就是“香港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基本法第40条就是保障特定阶层人士现有权利,以达致这项原则。 於2004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實施的《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其中一項加強對付樓宇僭建物的措施,便是引入警告通知制度,藉此希望私人樓宇業主可以更加主動清拆僭建物。

僭建案例: 香港观察:僭建门,香港法制的怠毁

由于香港可供发展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议放宽地积比率,尝试准许原居民兴建超过3层的丁屋。 政府计划先在沙田排头村、上禾𪨶村,及元朗虾尾新村进行试验,兴建高达20层的多层丁屋,预料可提供2000个丁屋单位,希望可解决积压的申请个案,不过建议后来不了了之。 长远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兴建丁屋的安排。 虽然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主权移交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 僭建案例 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

因家中豪宅僭建巨大地下室丑闻而在香港行政长官选战中落败的前政务司长唐英年,其僭建余波终告一段落,法庭裁定,身为大宅业主代理人的唐英年太太郭妤浅承认僭建罪,判罚款11万港元(折合约1.1万欧元)。 有关罚款虽较其他僭建案例的罚款重,但对富豪则仅是九牛一毛,有议员倡议改以僭建收益作判罚标准。 就上述被定罪的個案而言,最高的罰款為五萬元,而平均罰款約為五千五百元。 在過去五年,只有一宗個案的事涉業主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罰。 主席,他發現大廈某單位僭建了一石屎簷篷,而該簷篷連接着大廈的外牆公用部份。 最近,劉先生得悉終審法院有一宗案件,關於一幢大廈的外牆僭建石屎簷篷剝落擊斃一名小販,最後裁定法團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僭建案例: 發清拆令須證據 執行檢控非「抄牌咁簡單」

顾名思义,违章建筑是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与执法的关系密不可分。 然而,面对将近230万个僭建物,根据屋宇署给BBC中文网的复函,负责执法的专业与技术人员只有“600多名”,而且打击违建只是“属于他们就楼宇安全及维修的各个执法范畴所进行的整体职务的一部分”。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下,新界村屋的业主可为符合资格参加“申报计划”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报。 已申报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险,否则不会在首轮取缔目标执法阶段被强制即时清拆。 但是,有乡事委员会委员批评政府选择性实施登记制度,登记制度只适用于新界,对新界居民不公平。

僭建案例: 香港建設

拆除兩個均有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相連單位的間隔牆,可能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 所涉的改動工程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其他條文及相關規例,例如有關建築物的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豁免準則。 業主應在展開拆卸工程前徵詢認可人士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向屋宇署正式遞交申請以獲得批准及同意。 政府「非法工程跨部門常設拆遷組」上(5)月分別採取兩次行動清拆多個天台僭建物。 僭建案例 土地工務運輸局再三呼籲市民,顧己及人,切勿進行非法工程。

僭建案例: 中国游客的“回归”能否为全球商家带来新生机?

2015年12月4日,丁屋发展商透过沙田乡事委员会主席莫锦贵等多名中间人,向多名原居民违法购买其丁权,并在申请兴建丁屋时诈骗地政总署。 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裁定发展商与11名原居民串谋诈骗罪成,成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发“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争议。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同案另三名被告,结构工程师黄柏林、建筑师何仲怡及承建商显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僭建及失实陈述罪将继续审讯,三人均否认控罪。

我想也並沒什麼關連,因屋宇署收到有關申報後暫時並不會轉送其他政府部門。 涉案僭築物位於土瓜灣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廈,是一個面積約80平方米(約861平方呎)的平台搭建物及一個建於批准簷篷的金屬欄杆。 該2個僭建物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