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清拆令2024必看攻略!內含僭建清拆令絕密資料

目擊整個過程的街坊林先生向本報表示,相關貨櫃屋底部設有喉管,相信是要接駁污水喉建廁所。 本報記者曾到現場視察,天台屋約200呎,屋內間隔精緻企理,窗戶上已安裝抽氣扇,亦疑似預留了位置擺放冷氣機,內裏亦有洗手間,雖然暫未有傢俬,但整個間隔已與過渡性房屋間隔無異,只尚未接駁污水喉和電線,懷疑準備作出租之用。 現時買賣二手樓宇的交易一般會透過經紀進行,而買方往往仍未來得及檢查心儀單位有否進行僭建,便需就交易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此外,地政總署亦會轉介與僭建物有關的個案予屋宇署作適當跟進,包括如村屋僭建物及超逾《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面積上限的違例建築物。 在過去五年,地政總署並沒有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飭令有關業權人清拆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新界村屋構築物。 僭建清拆令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9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僭建清拆令: 清拆僭建工程的主要流程是怎樣的?

然而,沒有遵從清拆令而提出的檢控自2012年起每月上升,至去年更突破3,000宗水平,錄得3,030宗,即有逾23%個案未有遵從指令處理僭建物,反映執法行動有需要加強。 九龍長寧街一幢住宅大廈,有業主在天台僭建20平方米的搭建物,並於大廈後樓梯與單位之間的圍牆違例開鑿通風口,屋宇署早於10年前將單位「釘契」,但業主無視清拆令,屋宇署遂展開檢控。 法庭指被告有逾10次的前科,認為案情嚴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律師的求情後,於本月2日判被告入獄3個月,緩刑兩年,並罰款74,200港元。 有學者指屋宇署執法時過於寬鬆,認為釘契的阻嚇力太低,認為該署須鐵腕處理,加強執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僭建清拆令

如剛才第一部分的回覆所述,在處理每一宗涉及僭建物的個案時,屋宇署均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及跟進行動。 如在視察後確定有屬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下「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無論業主事前是否知悉其擁有物業存在僭建物,除非業主已主動處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認可人士提出糾正方案,否則屋宇署仍會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 在過去三年(即二○一五至二○一七年間),屋宇署平均每年發出約13 000張清拆令,而在該三年內平均每年約26 000個僭建物被拆除。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上水金錢村兩名村民在村屋上僭建一層,並漠視屋宇事務監督的清拆令,三百二十六日內仍沒依令清拆,昨被裁定一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票控罪成,裁判官指兩人目無法紀,明知故犯。

僭建清拆令: 服務好令客戶信任

位於西灣河的太古樓共有五幢,包括太祥樓、太順樓、太富樓等,各自樓高11層。 僭建清拆令 樓齡已超過半個世紀的太古樓,初時是太古船塢工人的宿舍,直至七十年代初,太古樓以優惠價將單位優先賣給員工。 蕃田村的另一幢每層1400呎的三層高相連村屋,亦獲全幢清拆令,其中一名住戶拒透露任何細節,着記者向新田鄉鄉事委員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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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清拆令: 結構還原

業主須在「預先警告信」發出的一個月內,通知屋宇署已將有關僭建物拆除,否則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正式的警告通知。 自警告通知制度實施以來,屋宇署已發出六十九封「預先警告信」。 在沿用現行執法政策的同時,屋宇署亦會透過不時的檢討,就特定類別的僭建物加強執法。 舉例來說,自2006年起,屋宇署加強清拆違例的大型玻璃嵌板外牆及大型招牌,以確保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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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不認同村屋土地屬舊契,可不受高度限制,更反問說:「難道二人可以建摩天大廈嗎?」判處兩人合共罰款二萬六千三百元。 裁判官張君銘裁決時逐點反駁辯方說法,並指侯國祥證供前後矛盾,在抗辯陳述書指自己村屋重建時無增加高度,但庭上作供又承認加建到第四層。 兩人收到清拆令,承認有閱讀及明白清拆令內容,又沒有對申請豁免清拆一事向政府查詢,又無向測量師等尋求專業意見,亦無遵從命令,更對事件不聞不問、漠視政府,兩人亦無合理辯解不清拆。 僭建清拆令 張官在判刑刑時嚴斥兩被告嚴重違規,若發生火警後果嚴重得難以想像,他們一拖再拖、明知故犯及目無法紀。 僭建清拆令 對於辯方證人上水鄉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作供時自稱熟悉鄉村條例,是「專家中的專家」,並引用大清律例及舊契,指政府可理順五至六層高的村屋及戰前房屋沒有規管,張官批評侯志強沒有足夠學歷及經驗自稱「專家中的專家」,故法庭對其口供不作任何比重。

僭建清拆令: 業主屢次不遵從僭建物清拆令 合共遭判罰款逾18萬元

知情人士則指,「釘契咪釘契囉,咪唔買唔賣囉,又唔係等錢開飯!」他以過往經驗,認為最少需時四至五年才會有上訴結果。 業主文先生無正面回應,是否會按命令清拆僭建,或提出上訴,更指不擔心祖屋會被全幢清拆:「無驚!有咩好驚?」他直言並非只有他一人獲發清拆令,單是蕃田村已有近40幢僭建,已交由鄉委會處理。 屋宇署於2012年4月1日對新界村屋僭建實施新政策,會按嚴重及風險程度決定清拆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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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除白蟻公司費用都比較模糊而且還會有隱形消費,但我們承諾不會有隱形消費!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 單位成交後,有關的清拆令將由買家負責,因此買家對單位有任何疑問,須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前了解清楚。 若然業主觸犯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不過,何鉅業稱參考過往檢控案例,罰款金額僅是數千至數萬元,未能對違規業主起阻嚇作用,他認為日後法庭在處理違規僭建的案例上,量刑起點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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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成功趕走天台住戶,一旦再遭人霸佔,各部門包括社署及屋宇署等又當作新個案處理,歷時漫長,故要解決天台屋問題,必須從修改法例入手。 此外,由屋宇署剛剛對物業發出清拆令,直至命令在土地註冊處完成登記 (俗稱「註契」) 往往需時一段時間,故即使通過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亦未必能夠確定單位是否收到政府有關僭建物的清拆命令。 (三)屋宇署樓宇部的人員負責處理清拆僭建物行動的工作,這屬於他們執行其他各項與樓宇安全及維修相關工作的其中一部分。

  • 【本報訊】元朗水蕉新村有村屋涉僭建天台屋、門外築鐵網霸官地,再僭建非法構築物如有蓋車房等。
  • 「我哋曾經為呢件事報警,但差人話幫唔到我哋;屋入面有人,我哋又唔可以硬闖叫佢搬走。」郭稱,目前三間天台屋有人居住,最令他不滿的是,其單位天花石屎剝落,以及牆壁長期滲水長滿青苔,估計與天台屋非法接駁大廈外的去水管道有關。
  • 何婆婆現時靠買賣舊物為生,即使經常被鄰居戲稱「垃圾婆」,也不願申請綜援。
  • 另外,假如買家需透過銀行承做按揭,銀行方面亦會聘請公證行,檢查單位狀況。
  • 就上述被定罪的個案而言,最高的罰款為五萬元,而平均罰款約為五千五百元。

香港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前主席何鉅業指出,住宅僭建問題積存多年,因早年不少裝修工程公司均推銷承包僭建工程,如興建玻璃屋等,加上當時市民對僭建的認知不足,令大批僭建物出現,高峰時數量高達逾一百萬宗。 他表示,清拆令確實擾民,天井本身用作晾衫,市民其實甚少使用,僭建反令該空間變成屋內部份,增加生活空間。 他建議,政府可以為歷史遺留的僭建物,訂立較寬限界線,舉例而言,若僭建物樓齡已達10年,但獲註冊工程師證明屬安全,便可施酌情權,宣布無需清拆。 楊斯竣批評,屋宇署不根據僭建物是否危險、市民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發出清拆令,只依照圖則做事,即使太古樓僭建逾30年未見危險仍堅持拆卸,是過於「死板,不近人情」。 僭建清拆令 太古樓居民何婆婆以買賣舊物維生,屋內堆滿雜品,就連走廊通道亦堆積如山。

僭建清拆令: 清拆令突如其來 老業主不知所措

屋宇署在接獲本報查詢後,派員實地視察,確認4間貨櫃屋屬違例僭建物,隨即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30日內將違例加設物拆卸。 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僭建物。 當收到屋宇署發出的清拆僭建命令,必須盡快找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 僭建清拆令 屋宇署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而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業主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在警告通知內列明的僭建物,屋宇署便會將警告送交土地註冊處,以註冊有關警告在涉事物業的業權記錄上,有關警告通知只會在業主清拆僭建物後方予以註銷。 屋宇署對僭建物的執法工作,是以「風險為本」釐定執法行動的緩急先後,並針對「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採取行動。 為了加強對僭建物的執法,我們於二○一一年四月起把「須予以取締」僭建物的涵蓋範圍擴大,還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僭建物,經擴大的「須予以取締」類別適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