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罰款2024詳解!專家建議咁做…

屋宇署指,由於該些僭建物事先並沒獲得批准及同意,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該署先後兩次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3.6萬港元。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第3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上月29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5.3萬港元。 屋宇署指一名業主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二(1月3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2萬元。 屋宇署指出,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如業主申請破產,物業的業權會轉到破產受託人或是債權人手上,業主再沒有物業的業權。 業權糾紛較常見於聯名物業,當其中有任何人士不滿業權分配問題,並訴諸法庭時,便可以將法庭告票在土地註冊署登記,以免有人在判決前將物業轉手。 另外,夫婦離婚時,如兩人對持有物業業權有分配有不滿,要由法庭裁決時,法庭亦會向物業「釘契」。 在債務引致的釘契問題上,若業主破產或出售物業,會按權益種類(如政府的稅項必定排第一)及登記的先後而決定分錢的先後次序。 早前有村屋業主建四層高僭建村屋,不遵從清拆令7次終被判監八個月。 近日再有兩名業主犯法,其中一元朗村屋業主起5層高僭建村屋被罰款11萬但不用坐監。

僭建罰款: – 仲有其他投資「安全」及「不安全」分享

有關命令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幢獨立屋的若干個建於外牆、地下、平台及天台的搭建物,面積共約75平方米。 有關命令涉及葵涌大隴街一幢商住大廈用作住用的平台搭建物,面積約110平方米,為涉事單位近3倍面積。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僭建罰款 屋宇署指一名業主因一直沒有遵從《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命令,清拆在九龍金馬倫道一幢商住大廈三個用作出租的天台僭建物,總面積約為二十六平方米,上周二(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十一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觀塘鴻圖道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75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及附建於該大廈外牆的八個廢棄支架。 有關命令涉及港島寶馬山道一幢住宅大廈的天台僭建物,總面積約為四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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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的限期屆滿後,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行有關命令,屋宇署便會採取檢控行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罰款二萬元。 在二○○五年、二○○六年及二○○七年首十個月,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及進行檢控的數字見附表二。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 業主於本年四月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法院遂將案件押後兩個月待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後宣判,可是業主於本年六月十九日出庭當日仍未完成清拆有關僭建物。 由於該兩名共同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七年提出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一萬元。

僭建罰款: 業主屢次不遵從僭建物清拆令 合共遭判罰款逾18萬元

當然具體執行細節 要進一步研究, 但是「 特赦」是完全可行,能夠一次性解決全港所有僭建物 僭建罰款 嘅方法。 僭建罰款 另一宗個案涉及於香港皇后大道西一幢住宅大廈的地下及地下高層逃生樓梯圍封牆的違例開口,分別豎設違例的木板間牆及木門。 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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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命令,針對同區加拿芬道一座大廈天台的一個僭建物,面積約為28平方米。 兩個物業的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因涉事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署方批准,違反相關條例,該署依法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惟有關業主無履行命令,該署於○七年及一三年提出檢控,並被法庭判罰款五千元及四萬元。 不過,該名業主先後合共被罰四萬五千元後,仍然堅持不拆除僭建物,故該署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終在本月再被定罪,並被罰十三萬元。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屋宇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

僭建罰款: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八萬元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今年第三次提出檢控。 自2001/02年度起,即現行執法政策實施以來,當局已額外投放了超過13億元,供屋宇署進行打擊僭建物及改善樓宇安全的有關工作。 考慮到過往的執法經驗和對人手資源的需求,屋宇署在來年仍會以每年清拆不少於40,000個僭建物為目標。

  • 大家要先理解法例的原意,僭建本身並未犯法,所以相關當局也不是追究何時何人進行僭建,而是要求當今處所擁有人清拆該僭建物,當今處所擁有人唔遵從法定命令才會觸犯法例。
  • 郭妤淺與僭建案中另外3名被告當天在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卻對《香港01》記者透露另一版本,指天台僭建物曾於颱風期間墜落彌敦道,故屋宇署2019年已曾向天台業主發信要求清拆,而法團亦於今年發過律師信。
  • 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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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個處所的業主分別發出清拆命令。

拜登說,中國的經濟運轉不是很好,由於需要保護國際貿易,中國在抗衡美國方面受到限制,習近平的處境並不令人羨慕。 有關僭建物位於新界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三個面積合共約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一個於天台樓板開鑿的僭建洞口。 裁判法院致被告傳票,內容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條』,即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而沒有合理辯解。 僭建在香港隨處可見,唐樓天台及鄉郊更是重災區,地政署及屋宇署的執法能力簡直匪夷所思! 僭建罰款 不少個案拖延三數七年也未有完結,難道各部門真的無計可施?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不滿發展局多年未就毛孟靜議員住所僭建作出跟進,質疑政府「不偏不倚」地不採取任何行動,而局長黃偉綸則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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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除咗可以一次性解決所有僭建物嘅問題外,亦都有其他好處。 特區政府可以從補地價方西增加政府庫房收入之外,亦都可以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去執行特赦計劃, 更可以平息民怨。 我個人認為政府如果繼續用拖拖拉拉態度處事而不去面對現實的話, 引來的民怨會越來越深, 我希望 政府可以認真考慮一下我的「特赦」建議。 陪同太太出席應訊的唐英年在判決後表示,僭建事件已告一段落,感到松一口氣,而現時大宅所有僭建已被清拆。 就「警告通知」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發出了2,184封,2006年發出了8,498封,今年首10個月則發出了7,098封。 就「清拆令」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發出了25,007張,2006年的數字為32,711張,今年首10個月共發出了28,984張。

第一宗個案涉及兩張清拆令,與大埔安富道一幢商住大廈兩個毗鄰住宅單位的若干違例平台僭建物有關,該些僭建物面積共約120平方米,均作出租用途。 第二宗個案的清拆令涉及港島白建時道一幢獨立屋的若干僭建物,該些僭建物位於樓宇後面、天台及樓梯蓋頂,面積共約80平方米。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兩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新界村屋)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其位於其村屋的天台僭建物,於九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港幣六萬元。

僭建罰款: 探射燈:拖延清拆僅輕罰 業主屢無視命令

有議員對事件感震驚,批評該署執法寬鬆及不能接受,「十三年十幾萬,車位交租都唔止」,要求該署加強執法,並檢討處理舊案件的效率。 僭建罰款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後3次提出檢控,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共被判罰款約8萬元。 僭建罰款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有關清拆令,屋宇署遂第4次提出檢控,該業主於本月14日再次被定罪,並判罰款6.155萬元。 由於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2017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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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如果閣下收到法定清拆命令後,在限時內乖乖拆除僭建物及作出修復至建築事務監督滿意,遵從了當然事情也就解決了,靜待當局的滿意信就可以。 可是如果閣下對清拆命令撒手不理,別滿以為自住不打算買賣,任由被註契就可以置身事外。 相關當局仍可以就該僭建物代閣下進行政府工程,又或是採用另一種常見的措施,向法院提出檢控,檢椌閣下收到法定清拆命令而不遵從。

僭建罰款: 天台僭建物或遇風倒塌

唐英年昨一如以往與妻子十指緊扣到庭應訊,兩人一直保持微笑狀甚平靜,甫開庭,唐英年便坐在公眾席上旁聽,唐太郭妤淺則「自動波」坐到被告席。 他又對兩名工程師建築師及大宅承辦商尚要面對審訊表示歉意,亦感謝屋宇署人員的工作。 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難以評論本案是輕是重,因除了被告背景,也要考慮僭建物安全程度,以及是否用作牟利等其他因素。 不過,他認為法庭在參考過往判罰標準外,也可考慮到社會對問題的關注,以決定罰款是否應調整以達至阻嚇效果。 僭建罰款 涂謹申同意在他印象中每日罰款200元確是頗重,他解釋:「罰款屬每日累積,而且更非交錢後了事,假如一日未拆仍可能再被檢控,再次累積。」他又指出,法庭判刑時不能只考慮其建築師身分及收入等因素。 例如長期拖欠交管理費等,都會被「釘契」,業主需要清還有關欠款。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修訂的案情,唐太承認早知道建地庫需獲事先批准,她是在沒取得批准的情況下開展工程。 辯方求情時指,唐太因本案在一年半以來承受巨大壓力,但裁判官高偉雄指她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僭建物拖延3年不拆,被罰款9.88萬元,高院昨指刑罰太重。

僭建罰款: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拆走僭建物 罰款逾10萬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上水石湖墟新豐路一幢大廈的兩層高平台搭建物,面積共約44平方米。 該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興建,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10月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9萬4,800元。 有關命令涉及觀塘鴻圖道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75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及附建於該大廈外牆的8個廢棄支架。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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