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2024懶人包!(震驚真相)

僱員可選擇在 2011 年內放這 3 天年假,或將之與 2011 年可享有的 7 天年假合併(共 10 天),在 2012 年內享用。 5 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

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 至於上述一年期限於二○二三年五月一日或之後屆滿的外傭,將不再獲進一步延長返回原居地的期限。 取消「對沖」安排不適用於現時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因為這些僱員現時並不受「對沖」安排影響。 他們的遣散費/長服金(如適用),會繼續按照現行規定,以終止僱傭前的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 條例草案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等八條現行與「對沖」安排相關或包含取消「對沖」安排後須相應修訂的條款的法例/附屬法例。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修訂,僱主須知

因應上述調整,由明日起,政府會停止向密切接觸者派發抗疫物資包,亦不再特別公布高層官員及其辦公室人員的感染情況。 香港經歷過去三年的疫情,隨着疫苗接種率大幅提升,以及第五波疫情令整體社會對新冠病毒的免疫能力已達甚高水平,加上醫療系統防治能力提升,新冠病毒對本地公共衞生的風險已有所改變。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 $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 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僱傭條例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勞工處設有「外籍家庭傭工專題網站」,提供有關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資料,包括輸入外傭政策,以及相關的刊物和宣傳品,列出外傭及其僱主在勞工法例下及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勞工處鼓勵外傭及其僱主在訂立標準僱傭合約前或外傭受僱期間參閱該網站的資料及相關刊物。

僱傭條例: 申請手續

可顯示僱主的公司獲批的銀行信貸額的銀行證明書或可顯示僱主持有可觀資產的證明,例如最近期的物業稅評稅通知書、過去六個月的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結單(結存金額不少於港幣350,000元)等。 僱主因聘用傭工而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規定,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2不適當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給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僱傭條例 1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如僱主扣除僱員的工資以支付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 (2)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3)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關係時,僱主及僱員有甚麼責任及權利?(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本指南以淺白的文字,簡述香港法例第 僱傭條例 57 章《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 另外,來港工作的外傭須提交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快速抗原測試陰性結果證明,以及登機前預先在網上完成衞生署健康及檢疫資訊申報表(/hdf)的安排將維持不變。 政府會繼續按照科學數據分析,適度調整抗疫措施,在保障巿民健康及保護公共醫療系統的同時,務求減低對社會正常活動的影響,以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效果。 政府會繼續致力保護重點人群,除了公立醫院病人外,也會特別保護在院舍和學校的人士,減低病毒傳播對他們的健康風險。 佩戴口罩是預防各種呼吸道病毒傳播的有效方法,可以同時保護佩戴者和其他人。 香港正值冬季流感期,避免市民因新冠病毒和流感雙重感染而引發嚴重病症更尤為重要,佩戴口罩亦有助保障本港醫療系統。

  • 至於上述一年期限於二○二三年五月一日或之後屆滿的外傭,將不再獲進一步延長返回原居地的期限。
  • JobsDB提提你:除了以上的五大項目,亦要留意合約上有沒有隱藏條款,例如字型極細的字句、合約最後幾頁的附錄,這些文字也要一字不漏的閱讀清楚,以防有些無良的公司會「博大霧」,藉此加入苛刻條款。
  • 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
  •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在有關彈性安排下,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一年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 由明日起,「非符合資格人士」(如非香港居民及旅客等)將不能使用醫管局指定診所及遙距診症服務。 自一月三十日起,政府將會更改2019冠狀病毒病的呈報準則,醫生只須向中心呈報死亡及嚴重感染個案。 在疫情監測和資訊發放方面,中心會透過2019冠狀病毒病網頁每天公布核酸檢測陽性樣本的數字及醫生和醫院報告的死亡個案數字,以取代現時的新聞公告。 中心會按照世界衞生組織的建議,繼續監察新冠病毒的變異情況,包括監測環境保護署在各區採集的污水樣本檢測數據,以及為住院病人進行新冠病毒基因檢測,定期向世界衞生組織報告數據。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

外傭就擔任駕駛職務提出的特別許可申請,可連同有關外傭辦理新入境簽證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文件收發分組;或連同有關外傭辦理續約或轉換僱主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除了外傭的簽證上載明的僱主以外,外傭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即屬違法。 僱傭條例 外傭會受到檢控,並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遣送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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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一項活動/情況是否構成傭工違反逗留條件,以及個案是否涉及其他人協助和教唆,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所有情況而決定。 如有懷疑,申請人可在” 住宿及家務安排 “第5段註明他們的特別需要/情況,以供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是否予以批准。 然而,這些特別需要或情況,應在為僱主料理家務時所產生或附帶的真正家務工作範圍之內。

僱傭條例: 政府未必會為僱主提供補助

有薪年假:以4.18條例受僱滿一年的僱員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按年資可增至14天,而有薪年假應在隨後的假期年度取放。 但要注意,有公司的假期年度是以員工入職日計算,同時亦有公司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以合約為準。 而有薪年假的每日薪酬為過去十二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問5: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答5: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

僱主如沒有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便不應扣除僱員的病假額。 注意:法定權益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及侍產假薪酬等均以工資為計算基礎,而工資的詳情則按僱傭合約釐定。 勞資雙方應清楚了解工資的組成部分(例如佣金、津貼等)、工資率、發放準則及發薪安排等。 如感染人士屬高危人士或出現明顯的病徵(例如發燒、咳嗽、氣促、嘔吐和腹瀉等),應盡快求醫以獲得及時的治療。 沒有徵狀的人士可自由外出或上班,但為保護年幼群組,檢測陽性的學生不應回校上課,直至快測結果呈陰性。 感染人士於檢測陽性後的首五天應時刻佩戴貼面的外科口罩、KF94口罩、KN95口罩或呼吸器(例如N95口罩),避免接觸高危人士或與其他人同桌用膳,亦不應前往人多擠迫的地方及參與大型聚會,以減少病毒傳播的風險。

僱傭條例: 標準僱傭合約及傭工的僱用條款

(無須支付工資的日數除外) 平均每月工資/平均每日工資為僱員在緊接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月工資/平均每日工資。 在通知期內,給予通知的一方可藉支付對方一筆按比例計算的代通知金而提前終止僱傭合約,該比例為由僱傭合約終止日期至通知期屆滿日期的整段期間佔通知期的比例。 (無須支付工資的日數除外) 平均每月工資/平均每日工資為僱員在緊接給予通知的日期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給予通知的日期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月工資/平均每日工資。 銀行假(公眾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每年17天公眾假日。

  • 為進一步恢復社會和經濟活動,讓市民生活復常,政府決定撤銷密切接觸者(包括確診者同住人士)的檢疫安排和不再界定密切接觸者,以及撤銷向他們發出檢疫令的做法。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 在這種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 政府呼籲私家醫院和診所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減輕公共醫療系統負荷。
  • 政府會致力保障本地醫療系統及資源,確保有需要的香港居民可以優先得到醫療服務及藥物。

# 如僱員於 2018 年 10 月 19 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勞審處只會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會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如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為了更好地保障僱員的僱傭權益及鼓勵僱員接種疫苗,政府建議就《僱傭條例》(第57章)作出三項主要修訂。 此外,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 孫玉菡續指,如僱員有醫生紙而需要4天或以上病假,僱主便要按《僱傭條例》支付病假予僱員。 僱傭條例 由1月30日起,受感染僱員的病假安排無異於患上其他疾病,即他需要求診,並有醫生紙證明。

僱傭條例

在《僱傭條例》適用的情況下,如外傭染病,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外傭給予病假及疾病津貼。 即使染病外傭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而未能享有有薪病假,政府也呼籲僱主體恤外傭,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另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僱主須向外傭提供免費及合適的住宿及免費醫療。 政府呼籲市民應盡量以網上方式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辦理外傭簽證和續聘申請。 使用入境處推出的電子化簽證申請服務和「電子簽證」安排,市民可在網上完成整個申請程序,包括遞交申請、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 市民亦可通過入境處設立的「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fdh),查詢申請狀況、遞交補充文件和通知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等。整個過程無需親身前往入境處辦事處,既方便又省時。

僱傭條例: 申請前

僱主因聘用外傭而須繳交徵款的規定,已於2013年8月1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 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僱傭條例 我們建議外傭與僱主商討,以便就懷孕期間可從事的家務種類達成共識。 如有需要,外傭亦可到勞工處諮詢與《僱傭條例》(第57章)有關事項的意見。

僱傭條例: 終止合約

在轉制日後,僱主不可以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 至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轉制前或後的遣散費/長服金。 你的權益:要知道《僱傭條例》的保障只應用於僱員和僱主,若你所簽的不是僱傭合約,就不會受到條例的保障,例如:工傷賠償、年假、遣散費、強積金等等。 每年勞工處也接獲很多投訴,僱主提供「假自僱」合約予員工簽署,令其得不到勞工保障。 該合約是自僱合約,令簽署人「成為」自僱人士,當員工不幸工傷,公司才告知不會為其負擔醫藥費,此時才揭穿當初簽的不是僱傭合約。 申請人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遞交申請,或親自到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

僱傭條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 第41AA條 年假

協助僱主搬家可視作一項家務職責,但這段過渡期不應太長。 由於家務種類繁多,實不可能在此或在合約內鉅細無遺地一一盡列。 不過,我們已把這類職責的概括範圍載列於合約附錄的” 住宿及家務安排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背頁載有「本證持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字樣。 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不載有有關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字樣。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

高等法院指出就僱員而言,即時解僱是一項極其嚴重的懲罰,可使僱員失去《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 高等法院指出僱主須使法庭信納即時解僱是有理據的,且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僱主才可因僱員單一的不當行為而即時解僱僱員。 職場上,有時間觀念很重要,不少企業會設置一些出勤獎罰制度,以打擊員工的遲到行為。

僱傭條例: 勞工法例及指引

根據《僱傭條例》,傭工在受僱的首十二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可享有兩日有薪病假,其後則每服務滿一個月可享有四日有薪病假。 第5條:工資的款額不得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合約訂立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僱主如沒有按僱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受刑事檢控。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 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 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僱傭條例: 遞交外籍家庭傭工簽證申請安排

此外,負責審核申請的人員或會按個別情況要求僱主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 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

除按照本條例所規定外,僱主不得從僱員的工資或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中扣除任何款項。 (由1997年第69號第34條修訂)本條不得解釋為阻止僱主在到期支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就僱員已完成的工作而按比例付給僱員工資和其他報酬,並在工資期終結時因應已付款額而調整須付工資總額。 賠償款項應根據僱員於終止合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而計算。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應為僱員於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雖然現在很多公司都會以一般員工保障對待實習生,但在法例上他們仍有權不給予實習生《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的保障。 例如實習生沒有有薪假期、強積金或最低工資限制等權利。 有界別認為雖然實習生應著重學習而非薪酬,政府應同為實習生提供保障;例如美國等地希望學生體驗及學習僱傭關係,所以當地實習生亦受最低工資及僱傭條例保障。 僱主不應藉強積金計劃的推行,單方面將他的僱員轉為「自僱人士」。 在普通法下,僱員若因僱主的行為而使合約有實質和根本上的改變,該等改變未得僱員同意並對僱員造成不利,僱員可視為遭變相解僱及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