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原來「僱傭條例」中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雖說無論以哪種方式訂立僱傭合約,員工的權益仍是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不過勞工署還是建議僱主應盡可能與員工訂立書面僱傭合約。 當牽涉到雙方的承諾及法例,還是白紙黑字寫清楚,雙方簽署落實較實在。 你的權益:要知道《僱傭條例》的保障只應用於僱員和僱主,若你所簽的不是僱傭合約,就不會受到條例的保障,例如:工傷賠償、年假、遣散費、強積金等等。 僱員合約 每年勞工處也接獲很多投訴,僱主提供「假自僱」合約予員工簽署,令其得不到勞工保障。 該合約是自僱合約,令簽署人「成為」自僱人士,當員工不幸工傷,公司才告知不會為其負擔醫藥費,此時才揭穿當初簽的不是僱傭合約。
- ・即使長期職位沒有自動終止日期,但僱主與僱員同樣擁有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力。
- 是項修訂的相關條文會於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予以廢除。
- 除事先根據第15條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傭工執行駕車職務外,傭工根據僱傭合約所須執行的家務,並不包括駕駛任何類型的車輛,不論駕駛目的為何,亦不論該車輛是否屬於僱主所有。
- 除非該合約有所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定期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如果無意於約滿後續訂新約,不需要預先通知對方。
# 僱主可另選一日作為另定假日,以代替在法定假日給予僱員假日(請按此瀏覽詳情)。 請檢視你的假期紀錄及出勤紀錄,以核實尚未放取的法定假日日數。 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三)「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
僱員合約: 連續性合約的條件是甚麼?
根據《僱傭條例》,若打工仔與公司簽署的合約是連續性合約(即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而當你發出辭職通知,就要給予公司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有關資料會列明在你入職時所簽的僱傭合約,你可仔細翻閱,若真的不清楚,可向人力資源部查詢。 有薪年假:以4.18條例受僱滿一年的僱員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按年資可增至14天,而有薪年假應在隨後的假期年度取放。 但要注意,有公司的假期年度是以員工入職日計算,同時亦有公司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以合約為準。
《僱傭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酬金,包括雙糧及花紅。 僱員能否享有年終酬金,須視乎僱主及僱員的協議。 如果僱主在僱傭條款內包括這款項,僱主便必須履行這合約條款,向僱員支付年終酬金。 如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並不包括首 3 個月的試用期。
僱員合約: 辭職
唔係個個人事部的員工也好細心,萬一打錯了你的中英文姓名或身份證號碼,某程度上合約所列明的“那人”未此必等如你本人,有事發生要追究時就麻煩了,最基本,睇清楚個人資料是否正確。 不競爭條款禁止僱員在特定時間、或特定距離或範圍,就任類近職位或從事類近行業。 有時不競爭條款會禁止僱員把特定的商業秘密帶到另一公司。 根據《普通法》,僱主能否執行不競爭條款,取決於該條款是否合理。
在《僱傭條例》下,若該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兩年或以上,更可向僱主追討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就僱員而言,他必須留意《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 如僱員被要求重新簽署合約變成「自僱人士」,他必須非常審慎評估所涉及的風險,因為他可能因此喪失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作為僱員的權益。 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有薪產假:以4.18條例受僱滿40個星期的僱員可享有連續10個星期的有薪產假,由預產期前兩至四星期開始;每日產假的薪酬為過去一年每日平均工資的4/5。
僱員合約: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
多數打工仔要在通知期內完成手頭上的工作、進行交接、公司重新招聘等等,這就是通知期的意義。 當你收到新工offer或者有別的計劃,決定要向公司道別時,除了準備辭職信,更重要的就是要了解辭職的通知期和代通知金。 小編知道大家有很多疑問,故特意準備以下七條公式,教你如何計算通知期和代通知金,學懂這些數學題,就不怕計錯數。 ・本部分會指明僱傭合約所適用之法律條款,通常為工作地點之本地法律。 香港公司制訂之僱傭合約所適用之法律普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僱員合約 ・《僱傭條例》要求僱主為僱員提供有薪年假,因而僱傭合約理應提及每年有薪年假天數,以及發放其他特別假期的條款。
- 第15條:如傭工及僱主欲將合約期延長一段短時間2,傭工應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在香港延期逗留。
- 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
- 如僱主最終沒有履行有關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
- 不能延長合約期 —— 合約期滿後,同意繼續聘用的僱主和外傭必須簽署並提交新的合約(第13條)。
如出現就有關合約是否僱傭合約的爭拗時,法庭有權作出最後裁決。 於1997年,本港有一宗案件,最終上訴至英國樞密院(即1997年7月1日前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 有關上訴人是一名高爾夫球球僮,他與其受僱的高爾夫球會並沒有簽署任何書面上的僱傭合約,而該高爾夫球會亦沒有向他保證他會在球會會員中得到任何工作。 樞密院裁定該名球僮是一名獨立承包商 / 自僱人士,而非一名僱員,理由是球會與上訴人之間並沒有雙互的僱傭關係。 在你離職前,你的僱主須向稅務局提交通知書(I.R.表格第56F號),申報你的離職以及你於該課稅年度在該公司取得的收入。
僱員合約: 工作時間
如果公司並沒有任何規定,就要跟從《僱傭條例》的最基本規定,即是最少7日通知。 如果僱員連續為你工作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 18 小時(這也是「418」的由來),那麼他的合約便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僱傭合約是保障勞資雙方權力與義務的憑證,但有些公司會刻意加入海量條款保障自己權利,而該等條款或會損害僱員在職待遇,甚至限制僱員在終止合約後的行為。 打工仔入職前應該清楚閱讀僱傭合約,小心合約用字,以免墮入求職陷阱。 ・部分僱員會在執行職務期間會接觸到公司的敏感資料,本部分通常會列明僱員必須將公司未公開的業務、財務等資訊保密。 *根據《僱傭條例》,在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此金額上限為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 $15,000。
如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非固定性休息日-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僱員合約: 「勞工假」VS「銀行假」
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主與員工之間是以書面形式訂立僱傭合約的話,僱主須要給予員工一份副本參考及保存。 至於以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合約,如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員工的書面要求,則同樣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換句話說,即是如果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僱傭合約,員工就要多花點工夫,自行向僱主提出書面要求,員工才會同樣可以獲得一份書面的聘用條件作為留底及參考。 作為獲聘員工,你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而僱主是必須遵守而不可側側搏唔多覺。 僱員合約 如僱主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更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