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6詳細懶人包!(小編推薦)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把該公文再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根據香港的土地規劃制度,土地會按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劃作不同用途。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日本的遺囑代用信託,係指委託人生前與信託業者(即受託人)締結信託契約,於委託人生存期間,以委託人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並於委託人死亡後,以委託人所指定之親屬等人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對於身後事,雖然現代人隨著社會開放,越來越能接受提前規劃的重要性。 但若沒有新聞事件或周邊案例的刺激下,多數人還是處於「我覺得這觀念挺好的,但應該還不急,一切可以慢慢來」的階段。 很多人不知道,在台灣,遺囑有五種形式,其實並不是每種都一定要請律師、去公證才有效。 政府推動國民年金,讓失業者、家庭主婦、弱勢等族群就算因沒工作而沒有社會保險,也能有基本保障。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無論捐款多寡,都能幫助HKLII得以繼續運作。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開發金控(2883)上傳2022年財報,根據其財報,攸關現金股息配發空間的未分配盈餘、其他權益等數字,前者較第3季季報上…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税款。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遺產承辦處申請修改資產負債清單。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 視乎情況,之後有關各方應通過《傳票》作出適當的申請,請求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簡短聆訊,以獲取指示/命令。
  • 原來,因為家裡因素,所以自從幾年前父母都走後,凱菲就與哥哥姐姐三人鬧翻,完全斷了聯繫。
  • 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性功能障礙是不少男性心中的痛,更是難以啟齒的秘密,台灣男性學醫學會調查資料就指出,國內40歲以上男人中,有64%… 如果您認可預立遺囑的觀念,也正思考著這個問題,那恭喜您,這個想法非常正確,因為您已經在為自己與您愛的人做規劃,不僅可以有效傳承財富,更可以傳承愛與心意。 2005年7月15日2006年2月11日$7,500,000-$100-請注意,遺產税率適用於遺產中的每一項目。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繼承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而於香港擁有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等)及不動產(房產),則其動產將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香港不動產根據上述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父母不尚存時,則配偶(妾)須與第三位階之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分享遺產。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配偶須會金錢予遺產代理人以繳付該居所剩余的價值。 而第二位階繼承人(或,如第二位階繼承人不尚存,則由第三位階繼承人繼承)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的50%(如有的話)。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例如有位六十歲左右的林媽媽,是名退休教師,先生不在了,目前和兒子媳婦同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女兒三年前出嫁,也三不五時回家關心媽媽的身體狀況。 但如果您對於預立遺囑該準備些什麼還不了解,沒關係,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步驟一步一步來,讓自己先有個基本雛形後,再找專業的律師或公證人討論,逐步優化您的想法,也確保在法律上合規。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税。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了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了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 國發會推估我國將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預期民眾成立遺囑信託進行資產規畫,避免遺產分配紛爭之需求將更為殷切。
  • 兆豐證券長期深耕企業永續,提供員工健康安全的友善職場環境,2022年11月甫獲1111人力銀行金融管顧類「幸福企業金獎」…
  •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款對其並不適用。
  • 對於設立數據中心的機構的要求與一般商業機構大致相同,只需要有商業登記證即可。
  •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近年來遺囑信託的運用逐漸受到實務界及民眾的重視,主要是以遺囑的傳承方式,有一些優點,例如:上一代對於財產的掌控權無須太早交給下一代,以保留對財產處理的彈性。
  • 不過,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款對其並不適用。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例如在有配偶及小孩的情形下,父母則非繼承人;甚至是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下,一般人會誤以為姪子姪女或是同居人是有繼承權的,所以必須先確定當下繼承人為何人。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條例

(七)現時全港211間政府資助的長者中心為長者提供各種支援服務,包括舉辦生死教育活動和有關後事安排(如訂立遺囑、處理遺產、殮葬安排等)的講座和座談會、提供哀傷輔導予喪親者、為殮葬支援提供意見或作出轉介等。 個別非政府機構也有協助長者計劃殯葬事宜,包括殯葬事宜諮詢、訂立遺囑、拍攝或安排後事備用相片,以至輔導喪親者等。 呂蕙容提到,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前,就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屬「公同共有關係」,所以在我國也同樣有任一繼承人無法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支應繳稅與喪葬相關費用的情況。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1、 若第一、第二、第三位階之人士中只有配偶(指丈夫或妻子,不包括妾)尚存,則配偶獨享遺產;若第一位階繼承人中只有後嗣尚存,則即使第二及第三位階繼承人尚存,後嗣仍可獨享遺產。 2、 剩餘遺產” 是指——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中每項實益權益,但扣除從中適當支付的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它法律責任,而該等權益是該無遺囑而去世者如屆成年並具行為能力時即可憑遺囑(而非憑藉指定受益的權力)處置的權益。

數據中心可設於大綱圖規劃作“商業”、“工業”、“ 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用途的土地。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的後嗣)。 (四)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負責為離世受助人辦其殮葬事宜的家人、親友、慈善團體或社會福利署(社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可向社署申領殮葬費津貼,用以支付離世受助人的殮葬費用(例如辦理死亡證及其他殯儀服務的開支)。 社署沒有備存綜援殮葬費津貼的申領人數和開支或就離世受助人的性別及年齡作出統計。 兆豐證券長期深耕企業永續,提供員工健康安全的友善職場環境,2022年11月甫獲1111人力銀行金融管顧類「幸福企業金獎」…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四)政府已就遺囑、遺囑認證及財產繼承的事宜編製多份刊物,市民可於各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及遺產承辦處取閱。 我們會繼續加強及更新這些資料的內容,以配合市民的需要。 第一種情況就是死者只留下一名配偶,無任何後裔、父母以及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等,那麼這種情況處理就很簡單。 死者的配偶可以獲得在扣除一切必要費用後的剩餘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B)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規管了有關各方的行為。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于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二)及(三)現行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已涵蓋無遺囑者的甥侄對其遺產的享有權。 根據第73章第4條,按照遺產的分配次序,無遺囑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後嗣,如無遺囑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部分剩餘遺產。 此外,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0B條,當局可向死者的家人或親屬等發出證明書,以支用死者生前只以本人姓名開立的銀行戶口的款項,支付殯殮開支。 就以簡易方式管理的遺產,所有無人申索的餘額會於收集後的五年之後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如果死者的遺產超過50萬元,剩下的錢就會對分,其中的一半給配偶,另一半給所有子女。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兩項條件。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十三部分 認證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信託的成立方式有契約、遺囑兩種,遺囑信託部分,僅於信託法第46條訂立相關規範,至於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要件及執行等事項,則無明文規範。 活著時斷聯絡4、5年的人,你怎麼覺得人走了他們就會立刻知道?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法院不會發出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直至遺產税署署長以書面證實遺囑執行人已清繳有關正在申領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遺產所應繳付的遺產税款,或署長已批准遺囑執行人延期繳納有關税款,又或該筆遺產無須繳付任何遺產税款。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