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將時間限制在「產權持有期間」內,也不要將事故限制在「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 2.否定看法認為,內政部的標準並無強制性,故不應以「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人」陳屍屋內為必備要件,且應考量事發經過、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因素。 如根據一般社會通念如可認為是以該房屋為非自然死亡事故的發生地,即屬凶宅,不限拘泥於死者應死於屋內或專有部分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判決參照)。 一般社會觀念所定義的凶宅,範圍較廣泛,包含房屋座落在不吉利的方位,磁場不宜人居(這問題請洽法師);發生過自殺、兇殺或意外死亡事件;土地曾經發生過自殺、兇殺或意外死亡事件,後以該土地建造房屋。 但是上開凶宅的社會定義太過廣泛,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認定哪種房屋就是凶宅,總不可能找法師來當鑑定人,鑑定這間房屋裡面是不是有鬼,是否磁場混亂不適宜居住,因此相當難以應用在實際的法律爭議上,此外,也有可能過度侵害房屋的經濟價值而導致不公平之結果。 兇宅定義 1.肯定看法認為,參諸上述內政部標準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可知一般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值之凶宅,係指在「建物專有部分」發生兇殺、自殺之情形,不包括建物公設部分,或建物所坐落的土地。
- 但實際上,凶宅從認定、買賣、糾紛,乃至於法院判決,背後牽扯著許多複雜的因素,遠超乎我們的想像。
- 例如因墜樓情形而死於社區中庭等公共區域,有法院見解認為因身故陳屍地點並非在該樓層屋內,故不構成凶宅。
- 而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社區中庭、停車場或騎樓、步道等處,亦不構成凶宅。
《胡.說樓市》早前就參觀了一個位於沙田第一城49座的凶宅單位,單位原則兩房單位,實用面積304呎。 業主開價388萬元,相當呎價12,000多元,較現時沙田第一城類近兩房單位550萬,低了接近三成。 日前一名高三學測生因母親突然生病住院開刀,不僅午餐錢和車錢都付不出來,母親後續的手術費也成問題,對此,作家黃大米當時立馬轉了10萬元暖助對方,受到許多讚賞。 然而近日黃大米自曝將吃不完的火鍋打包送給遊民,還認為遊民會覺得「是上帝給的食物」,瞬間點燃網友戰火。 兇宅定義 當天晚上睡覺時,文奕夫不斷夢見自己在跳樓,醒來後,以為只是做了個惡夢,但奇怪的是,與其他同事聊起,才發現原來同行的6個人,昨晚都做了一樣的夢。
兇宅定義: 單位有人非自然死亡便淪為凶宅
但物之瑕疵責任屬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賣方不得以不知瑕疵而免責,不過房仲倒是可以因此免去連帶的賠償責任(要房仲連帶賠償,則必須房屋具有過失)。 黃志偉表示,根據《民法》355條規定,若賣方在持有房屋期間,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就應該告知買方,且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內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內容,應該告知有非自然死亡現象。 例如因墜樓情形而死於社區中庭等公共區域,有法院見解認為因身故陳屍地點並非在該樓層屋內,故不構成凶宅。 一般對於凶宅看法是:直接發生命案(指刑案凶死、自殺、他殺或意外身故);因此,並不包含屋內曾經發生人的自然死亡,如老死、病故,甚或原建築基址位於已完成遷葬處置的墓地、刑場等。 而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社區中庭、停車場或騎樓、步道等處,亦不構成凶宅。
若是房屋內雖死過人,但死亡的原因不是凶殺或自殺就不算凶宅。 因此,若是房屋內有人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例如睡夢中逝世、心肌梗塞、失足墜樓,就不符合內政部的凶宅定義。 因此,一般凶宅認定不包含自然死亡,如老死或病死,或意外死亡,例如吸毒暴斃;且如果命案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兇宅定義 相信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認知,有些人覺得只要房屋內死過人就叫凶宅;有些人覺得房屋內有意外死亡、他殺和自殺的事件才叫凶宅。 而在台灣的法律中,並沒有對凶宅定義有明確規範,如果要說的話,內政部的函釋算是唯一對凶宅有明確定義的法律。 本文將介紹內政部凶宅定義,讓大家更清楚何謂凶宅,而針對大家常問的「跳樓、意外死亡算凶宅嗎?」,也會一併作解答。
兇宅定義: 如何識別凶宅?香港凶宅查冊3大方法 凶宅網以外仲有咩民間智慧?
身邊友人涵蓋各種房地產相關產業的專業人士,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建商、設計師、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投資客、法拍業者、包租代管業者、二胎業者、土開業者等。 兇宅定義 一直以來看著在房市默默耕耘的朋友們,內心對於因買不起或誤解而仇房的現象感到遺憾,願以支筆,拉近兩端不對等的資訊。 原來在法律、估價行、銀行及地產業界的角度來看都有所不同,我們嘗試逐一分析。
在香港跨境買房,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語言問題,粵語中地產行話非常多,除了上一期提到的《快速入門系列 ∣ 常見香港房產術語【間隔篇】》(點擊可前往… 銀行會根據內部紀錄以及過往新聞,考慮該凶宅未來的潛力和轉售機會,若單位已經轉手數次,批出按揭的機會也會較大。 在2021年,嘉湖山莊一間曾經發生命案的單位,以低價$468萬出售,造成網上熱議。 網民一開始以為是平價單位,上車好機會,仔細一看才發現是凶宅,放盤人亦刻意提醒,單位適合有宗教信仰的人,或者陽氣旺盛人士。 一些凶宅網,例如千居的全港凶宅名單,會大概將住宅地址和意外事件列出,買家可以自行判斷嚴重程度,但進一步的查證還是要靠銀行。
兇宅定義: 凶宅網有哪些?
剛剛說過依照目前的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範,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如果發生讓該戶成為凶宅的行為,是需要被揭露到。 因此最好避免買到凶宅的方法,就是多方求證物件資訊,亦可於契約書內註明諸如「買賣標的在賣方持有期間,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確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賣方亦未知悉買賣標的曾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事後買方發現所言不實,賣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回復狀態」等字言。 關於凶宅,政府官方也沒有清晰的定義,但一般來說,凶宅是指在這所房子裡住過的人是非正常死亡的,比如自殺或者是兇殺。 而關於這些命案的消息報導會被一些人或媒體發佈到網路上,因此目前也出現了不少可供查詢凶宅資訊的網站,但由於資料都是非官方組織搜集的,未必百分百準確,只能作參考。 法律雖然沒有定義何謂凶宅,但卻列明了地產代理有義務責任,告知買家該單位是否凶宅。
本網站所提供之股價與市場資訊來源為:TEJ 台灣經濟新報、EOD Historical Data、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本網站不對資料之正確性與即時性負任何責任,所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無推介買賣之意。 投資人依本網站資訊交易發生損失需自行負責,請謹慎評估風險。 另外還有一個民間建置的凶宅網叫做「J2H凶宅網」,只要輸入縣市跟行政區,就可以看到全區目前的凶宅分佈。
兇宅定義: 按揭計算機
爭議點往往在於死者跳樓時剛好墜落於某戶的露臺,則持有露臺的那一戶算不算凶宅? 內政部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簡單來說,可以用三項標準作判斷,第一、「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第二、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第三、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 一般來說,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間的侷限;但內政部卻認為是以「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也就是只要該屋的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這棟房子就不算凶宅。 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房屋內曾發生自殺或兇殺等死亡事件,例如:在家上吊、割腕自殺身亡。 在房屋陽台、窗戶等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且致命,例如:在家中陽台跳樓死亡。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標的現狀說明書」第11項內容表示,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以及在專有部分有例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就算凶宅。 有部分發生兇案單位還會牽連同樓層甚至上下層的單位,如曾經發生殺夫烹屍案的康怡花園,事發單位的同一樓層及上下一層的各單位,均被銀行拒絕提供物業估計,香港有兇宅網站收錄這類單位的資料可供買家查閱。 買家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可要求賣方及物業代理聲明有關住宅單位不是凶宅,如賣方或物業代理作出誤導陳述,可要求取消交易及取回訂金,並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因此,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此類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而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之低落。
兇宅定義: 凶宅定義難界定 買前最好問過這些人
在法院認定上,不管在10樓陽台或3樓陽台,都是專有部分;10樓跳下符合「求死行為」也就是致死因素的「發生地」,而3樓則符合「死亡之事實」也就是「陳屍地點」。 一般情況來講,兩戶都會變成凶宅,必須要在「不動產說明書」內記載。 內政部地政司在二零一五年間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房仲有調查凶宅之責任和義務。 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意思表示錯誤及第354條第1項物之瑕疵擔保以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 但反過來說,如果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但並不是發生在建物的專有部分,而是庭院、頂樓或其他共有部分,那麼你身為屋主,就不需要把自己的房子當作凶宅,並告知對方。 如果是病逝屋內則不算凶宅,因為該亡者乃因自然死亡情形;凶宅的定義,第一死因要是非自然死亡,比如:兇殺、輕生、墜樓,第二是範圍,包括房子或者房子附屬建物,只要是陳屍地點就算凶宅,但一般社區中庭或者借道經過屋內,其實不算凶宅。
一般來說,若最終銀行願意估價也可繼續申請按揭,但可能在估價上未必估足,故準買家要有一炮過找清的心理準備。 一般來說,我們進行查冊時,可以查出「註冊業主」的身份。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當我看見註冊處上有死亡證紀錄,我們可以要求業主出示死亡證,從中獲知死者身份、死亡日期、地點及死因。 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兇宅定義: 要注意的是「自殺」不一定會形成「凶宅」!關鍵點通常是「發生地」及「陳屍地點」在哪裡!
而有問題的單位正常來說是估不到價的,有可能估到價, 都會比其他的單位為低,在這樣子的情況下,投資者便能推斷出該單位是有問題了。 所以,如果你是個膽子超小,真的非常害怕買到凶宅,也完全不能接受周邊有相關案件發生過的人,那麼選房仲真的可以盡量挑品牌大一點的公司。 當然問問管理員和鄰居是最基本的,至於問警察局通常不會說,除非你是法拍屋發函詢問。 不過,雖然邏輯如此,這裡還是必須說明,這些判斷準則都只是「一般來說」。
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然而因為社會普羅大眾皆認為「如果人橫死在二樓,那麼二樓就理所當然是凶宅!」,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如果依照內政部的函釋,凶宅應該是頂樓,而露台是約定專用部分,並不是專有部份,所以2樓並不構成凶宅。 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採納內政部的函釋見解,最後判定2樓為凶宅,死者的家屬或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
兇宅定義: 台灣
☞本所備註:上開判決理由內所載「系爭工安意外」,是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於○○○年○○月○○日發生工人○○○使用施工架台車進行鋼筋搬運作業時,不慎遭翻落的鋼筋砸中頭部致死之意外事件。 兇宅定義 觀察房市10餘年,看過的房子以千為單位,持有房地產相關證照數張。 文章刊載於商周財富網、今周刊、商業周刊、經濟日報、風傳媒等知名財經媒體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