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6日)舉行記者會,進一步交代落實劏房租務管制修例工作。 政府上月公布長遠房屋策略(長策),說明權衡利弊後,在香港實施租務管制並不符合居住環境欠佳住戶及社會整體利益。 長策亦申明,政府有決心有計劃持續不懈地增加房屋供應,根本地回應因供應不足而致租金持續飈升現象;同時繼續與相關機構合作,加強公眾教育,推動良好的租務做法。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 可是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後,業主可以隨意大幅加租,同時又有權在租約期滿後收回物業,換言之租戶的權益遭到大幅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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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重申,不同劏房的租金水平會因應個別特徵而有分別,現階段並無客觀、公平的安排制定起始租金。 香港置業營運總監及九龍區董事馬泰陽表示,若土地供應問題得以循序漸進解決,將有利樓市穩定健康發展,預計全年樓價有力保持雙位數升幅。 編配公屋給輪候冊上的申請人,除了新建單位外,亦依靠目前每年約8,000個回收的公屋單位。
- 根據擬議劏房租務管制框架,劏房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列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
- 他們的同事竟然答,因為租約涵蓋1月22日,所以租管保障已經生效,業主不能加租。
- 政府表示,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一般查詢等。
- 但《1962 條例》並不適用於戰前物業,亦非旨在干預租賃雙方在對方違反租約時其所能享有的一般權益和賠償。
- 政府同時重申,由於當時平頂工廠的空置率較高,故無意在《1962條例》提供的六個月通知期以外對非住宅樓宇租賃(如商舖和平頂工廠)施加進一步的管制。
規管除適用於住宅大廈內的劏房,也適用於工商大廈又或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劏房。 陳帆說,當局主要考慮到居於這類劏房的租客可能較居於一般住宅大廈劏房的租客更為弱勢,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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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租約年期1年內,印花稅率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如租約1年至3年,印花稅率是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如果是3年以上,印花稅率是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起始租金」難以釐定,即使是同區、同一幢樓的劏房,景觀、配套等都可以不同,如何有客觀標準。 以往遇到一些不良租客,尚且可以在「死約」完結後要求對方離開。 今次方案不採納起始租金,而當「2+2」的4年租約完結後(即在2年的租期完結後,租客有權續租一次),業主亦能重新擬定新租約,當中的加租幅度不受規管。 不過,劏房租務管制並非包涵所有種類的劏房,當中寮屋等則不受惠。 此外,今次方案不採納起始租金,而加租幅度最多可達15%,料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落實。
他表示,從業主角度來看,希望繼續簽死約,因簽生約,租客或可提早通知後搬走,故不想再揾新租客,亦不想再向代理支付佣金。 若果首年內租客要中止合約,是需要賠償死約期內的租金。 第二年就可以預先通知業主,到某段時間後中止合約,並可退回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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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去年4月成立了「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全面及深入研究租管的可行性,今年3月底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通過立法制訂劏房租務管制措施,以保障劏房租客權益。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估價署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說,政府現階段未掌握劏房市場租金數據就要制訂客觀、公平和合理的機制去決定起始租金,當下並不可行。 陳帆又形容通過草案只是第一步,預料新法例明年1月下旬實施,當局會適時檢討成效,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措施。 正如我們於四月底向立法會過渡性房屋及劏房事宜小組委員會匯報,政府經過仔細考慮工作小組的報告和提出的建議後,認同工作小組建議的租務管制措施及框架,我們認為可以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 政府原則上接納工作小組報告的建議,並透過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對「劏房」實施租務管制。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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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自己租住單位如有電器損毀的情況,仍被業主要求指定的水電師傅,並需自費維修電器,質疑被業主剝奪自己利益。 【新手指南】租屋5大盲點及防伏攻略 近年不少人選擇業主的自讓租盤,以節省支付代理傭金,不過就要小心誤墜假業主的騙局! 手持物業的相片聲稱為業主自行放租的騙案不時發生,這些假業主可… 租務管制懶人包 印花稅由業主與租客平均攤分,簽訂正式租約後,租約一式兩份分別由業主及租客保管,並需要於30日內到稅務局繳交印花稅 (俗稱「打厘印」)。
至於訂金方面,法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需要,但一般是一個月的租金金額。 港府近日宣布對劏房制定租務管制,驟眼看來,政策是在幫助蝸居的弱勢社群,使劏房租金不再飆升,實際上也讓劏房合法化,措施有利有弊。 租務管制懶人包 租務管制懶人包 租務管制懶人包 根據擬議劏房租務管制框架,劏房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列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 租客會獲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租期則固定為兩年,期內只可減租不可加租。
租務管制懶人包: 立法會三讀通過劏房租務管制 明年1月底起實施 (19:
其實劏房過去都幫了不少人,若不是有劏房,相信不少人要露宿街頭。 政府已委托非政府机构设立六支区域服务队,协助差估署在地区层面宣传就实施分间单位租务管制的新法例,帮助业主和租客认识根据条例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处理一般查询。 過去一年半工商舖市場處於調整期,今年工商舖迎來甚麼新常態? 今集由美聯工商舖行政總裁黃漢成,與美聯物業首席分析師劉嘉輝對談,前瞻工商舖新形勢。 所謂「劏房」,正式名稱是分間單位,一般是指在建築物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上顯示的一個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房間。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估價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一般查詢等。 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的《202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旨在規管分間單位的租賃。 條例的現行其他部分包括有關為租金而扣押財物的第III部;適用於住宅處所的新租賃的第IV部;以及有關收回小型物業單位的第VI部。 很多香港投資者都不會常居英國,所以放租物業必須尋找託管公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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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最開心】一文了解住宅租金開支扣稅 vs 租金津貼攻略… 市場普遍認為措施能減輕租樓人士的負擔,亦利好租務市場更活躍,住宅租金開支扣除措施能幫助受疫情影響的打工仔,並預料能夠帶動一般住宅租賃市場活動… 香港的私人房屋市場是自由市場,租金的升跌是由市場供需作決定,當然也取決於經濟環境好與壞。 如今環球經濟不景,新冠疫情仍然嚴峻,租務市場受壓,租金明顯已下調。 一個健康的私營租務市場並非如政府過去般放手不管,而是須要設立基本的規管,讓租戶及業主有相應的權力作協調及制衡。 「劏房」租管這應急之策,應該連同「劏房」,盡快被掃進歷史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