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遺產繼承手續8大好處2025!(持續更新)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 由於中港兩地法律不盡相同,因財產繼承衍生的法律問題及糾紛與日俱增。
  •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
  • 當客戶不幸因患上認知障礙症或其他重病而失去心智,不能再親自處理自己的財務時,被授權人就可負責處理客戶在香港的財務或運用客戶在香港的資產以支付客戶的生活費及醫療費用。
  • 申請人無法就遺產承辦問題通過咨詢獲得遺產承辦處職員的法律意見。

故此,在處理被繼承者在香港的不動產前,必須先確定被繼承者是否該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一篇題為《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的消息近日在內地網絡上熱傳。 當中引述一個案例稱,一位女子雖然是獨生女,卻無法100%繼承已故父母的房屋。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協助客戶與具有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聯繫,辦理有關香港文件的見證,實現一條龍服務。 但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如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的,可以於國內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但如繼承人之間存有爭議,就必須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至於其他種類的遺產,例如銀行存款、保管箱、基金、公司股票等,要到各別銀行或證券商辦理繼承手續,各家手續要求都稍不相同,就要各自去詢問了。 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常中的地雷是忘了申報贈送給配偶的財產(通常留有轉帳記錄,因此國稅局有機會查到),記得要自行填寫申報。 並請參考:死者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

  • 換言之,生前最後住所地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居民逝世後,在香港的動產,例如股票丶現金等等,須按照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定分配。
  • (2)要辦理內地房產的法定繼承手續,所有繼承人須先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房產繼承權公證書》。
  •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 如遺囑沒有上述條款,B小姐便無權以應得遺產去換取婚姻居所。
  •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前述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的證明文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時帶來)到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辦理。

如果你沒有適當授權,而從死者的銀行戶口提款,便可能構成擅自處理遺產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3 級罰款,另加一筆罰款,罰款額相等於被擅自處理的遺產的價值。 值得注意是,在內地立遺囑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可以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屬有效。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我再另一篇文章《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問題》已作了詳細說明,讀者可以參閱。 簡而言之來說,對於不動產的無遺囑繼承,繼承人的範圍的確定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動產的無遺囑繼承,繼承人範圍的確定適用死者居籍(domicile)地法律。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內地居民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應該根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呢?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香港遺產繼承

「其他證據」 可能是付款者有意轉贈物業的實益權益給擁有人的相關文件或證據。 必須留意的是,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之下,父母購買不動產而容許子女成為不動產法律上的擁有人,可能被推定為轉贈不動產給子女。 不過,父母亦可以提出證據反證他們沒有意圖將不動產送給子女。 由上可見,香港在分配不動產的法律原則並不複雜。 然而,確認死者的不動產權益是分配不動產的前設條件。 故此,當被繼承者在香港的遺產包括不動產,處理遺產分配時常常會觸及土地法範疇內的法律問題。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以至配偶的家人。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對稱,指繼承人的範圍、順序、所繼承遺產的份額皆由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 因這種繼承製度的特點是各類繼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額,亦稱份額繼承製。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若在中國大陸涉及各類錢債、合同或商業糾紛,我們的中國執業律師亦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你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並可於內地的律師事務所進一步處理,提供完整的一條龍服務。 我們的中國執業律師亦可為客戶審閱或草擬各類內地合同。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小明在網上查找資料,並與朋友商量後,認為自己身為獨子,繼承父母的房產應無什麼爭議,不可能要打官司,於是他到內地一家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3)若想在香港作初步諮詢,可接觸任何一間有內地司法部委託公證人的律師行,告訴他們你想辦理何事,以及說明你與死者的親屬關係等情況,請教大致需從香港辦理一些什麽文件給內地公證處。 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安排》。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例子:死者在生前曾贈送一商鋪給么子,倘若他有意繼承死者的遺產,有關獲贈的物業便應按繼承開始時的樓價,返還到遺產清單之中,以便與其他家人計算每人應佔的特留份所得。 利害關係人可持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向三間公共公證署查詢,詳細可參閱關於“有否繕立遺囑證明”的說明。 根據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第5條,假如中國公民身處香港並意圖無限期地以香港為家,他將取得香港居籍。 必須注意,「居籍」的定義是「身處香港」,而非「居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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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 鑒於內地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免稅手續程序比較煩雜,建議客戶可以委托內地律師辦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境外人士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亦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即被繼承人在中國內地房產(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 被繼承人若生前未留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你向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提交申請時,職員會先核實證明文件正本的資料,然後會隨即把文件正本退回給你。

於1月9日的《遺產繼承可豁免印花稅》一文提過,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遺產分配問題。 繼承房產,或物業,過程中遺產代理人不得代為轉按 / 加按,物業成功由身故者轉名至繼承人後,未能事前交代清楚遺囑,承繼物業,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以至配偶的家人。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負責擬備財物清單,擬備清單的方法,就是逐處去搜查及確定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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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該誓詞 / 誓章必須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但是,即使遺囑中沒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的規定,法庭有權根據情況做出命令批準遺囑執行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如果遺囑指定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會計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則通常會規定他們可以就其工作收費。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需要註意的是,香港高等法院對於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的執業年限、法律意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是有規定的。 因此,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地律師需要就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徵詢香港律師的意見,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出具法律意見書。 因為要在內地取得死亡公証書先可以在港辦理公屋轉名手續..朋友今日一家到內地辦理,點知公証署話要睇死者遺 …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關於申請「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的資料,可聯絡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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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 但有一個情況經常會被忽略,就是當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該遺囑便可能無效。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當家中親人過世後,若因遺產問題使得大家爭吵不休,則可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 若彼此間還是無法談好的話,最後也只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在上述情況,銀行職員會複印該遺囑或類似的文書,然後把遺囑或文書正本放回保管箱,把保管箱關上或加封,並把遺囑或類似的文書的副本交給在場的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