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便曾審理一宗有關一名居籍上海盛姓女商人的動產分配案件: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訴 劉越琨 (民事上訴案2007年第154及155號)。 楊振權上訴庭法官在判詞第43段指出,由於盛女士在死亡前居籍乃在內地,她在香港經營的公司所獲得的營業收入乃動產,按內地法律被視為她和丈夫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死者不得自行訂立遺囑分配。 根據香港普通法,在無遺囑情況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由此可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中港兩地對處理中國公民在港財產並無原則上的分歧。 然而,由於中港兩地對個別字詞,譬如「居籍」和「最後住所地」的意義並不完全一樣, 我們並不能抹殺中港法律處理個別案件時或可產生矛盾的可能性。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並非當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將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繼承,且配偶會繼承最大的份額,而父母則不是繼承權受益人。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由於香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區 (見Re NDT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Trading Ltd 2 HKLRD 409),《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有關中國公民在「境外」的遺產分配的條文並不適用。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据普通法,居籍的定义是”在法律上认为是一个人永久以此为家的地方或区域”。 在香港,法庭会根据《居籍条例》(香港法例第596章)去定断一个人的居籍。 一般来说,如一个人身处在一个地方,并有意图在该地方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他将会取得该地方的居籍。 例如,若死者生前是非香港居民,但在香港拥有一套房产,当死者身故后,如沒有訂下遗嘱,该房产通常会受香港的遗产继承法律所规管。
- 但在法律的規定中,存在著「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
-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 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
但這過程可能需要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指明香港法律下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分割訴訟多久時間?教你3招加速!打完別忘了還有這個程序要做!
佢地都係房產持份者(雖然他們份額不多)。所以所有朋友們記得辦完房産証後,順便做埋繼承房産公証。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但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如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的,可以於國內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但如繼承人之間存有爭議,就必須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此外,如戶主是於香港訂立的遺囑,繼承人於辦理手續時,亦要先將該份遺囑於兩地進行公證程序,方會被接納具有法定效力。 ,如相關申請沒有任何爭議,程序無需經法庭處理,過程會相對簡單。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定,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 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應委托香港律師辦理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電子簽名的適用範圍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遗产代理人需要向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 (死者生前立下遗嘱的情况)、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或遗产管理书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的情况)。 申請人需前往遗产承办处提交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及遗嘱(如適用)的正本。 一经存档,法庭就不会向申请人发还死亡证明书的正本。 另外,申请人亦需要填写指明表格及准备死者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该清单会附于遗产承办书内,以便日后管理遗产。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隨著近年內地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與香港特區在跨境經濟活動, 以至民生生活和財產轉移上都有所急增。 特別內地和香港人口 老齡化日趨嚴重,個人財產在過身之後的分配和處置問題,遺產 繼承糾紛也不斷增多,兄弟姐妹成仇,子女與父母反目,甚至 家屬之間對簿公堂等事件不斷上演。 因此,設立遺囑的意識逐步 提高,尤其是在城市裡進行遺囑公證或委託律師見證的人也越來 越多。 中、港兩地跨境遺產上的執行、變賣後的資金匯出及法律 效力也越來越繁複。 本課程嘗試介紹如何解決中、港兩地各種 有關遺產繼承及執行的問題,從而有更好的個人遺產規劃。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問題 – 公證繼承或者訴訟繼承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若繼承人在國外無法申請印鑑證明,可簽署拋棄繼承聲明書與授權書。 並到我國駐外國辦事處進行認證後,再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向法院聲請即可。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在配偶死亡時,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屬於死者的,另一半屬於尚存配偶。
專家的誓章內須交代 案件的背景丶 適用的條文丶 根據死者居籍地,誰有資格取得授予丶 遺囑的有效性等等事項 。 授予頒令後,遺產管理人才可接收和分配死者在香港的遺產 。 若死者在香港的全部遺產均是由不動產組成,香港的司法常務官可按照香港法律,作出只限適用於該等不動產的授予 。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应如何办理 – 跨境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協助客戶與具有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聯繫,辦理有關香港文件的見證,實現一條龍服務。 專長於遺產繼承相關案件(遺產分割之訴、預立遺囑、遺產糾紛、繼承過戶登記等)。 李律師希望透過網路文章推廣正確的繼承法律知識,幫助在繼承路上彷徨的民眾能順利繼承,避免糾紛。 至於其他種類的遺產,例如銀行存款、保管箱、基金、公司股票等,要到各別銀行或證券商辦理繼承手續,各家手續要求都稍不相同,就要各自去詢問了。 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舉例,如死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甚麼國家,這些財產通常會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公證後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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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沒有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之前,不可管有或管理任何部分的遺產。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 有關規定是為了給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足夠時間,收集有關死者的資產和負債的資料,以及處理涉及遺產的急切事務。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