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出國人員應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5.出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綠產科長發現後找來張員會談,張員對此坦承不諱,並再供出去年也有3次類似紀錄,總計張員從去年9月至今已有7次申請出差,實際上卻未按規定執行業務,更有兩次領得出差補貼共400元。 這個月初新北市經發局進行內部勾稽,發現綠色產業科一名張姓約聘雇公務員,負責太陽能光電板案場稽查,在5月有兩筆前往三重及五股的出差紀錄,但對比發現雖有出差紀錄,卻沒有出差報告,細查後再發現申請公務車出差卻沒有車輛出勤紀錄,今年前後共4筆出差紀錄無法正確比對。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然而,如果勞工是被雇主要求出差前須先至公司打上班卡再出發,或是出差回來後須先至公司打下班卡再回家,那麼上開情形打卡前後之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勞訴字第1號判決即認為:勞工若先前往工作地點報到後,再一同搭車前往外勤地點,該段通勤時間仍屬受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之。 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以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判決等案件中,法院皆曾審酌「勞工完成出差後是否仍須回到辦公室」。
公務員出差費: 法規內容
2.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2.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國外出差天數之計算,以「算頭不算尾」標準法列之,例如 1 月 20 日出差,1 月 27 日返國,出差天數為 7 天。 有數則法院見解即援引行政院勞委會上開函釋,認為勞雇雙方既未約定出差通勤時間為工作時間,則勞工若因出差通勤早出晚歸,自不得據以請求加班費,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判決。 所以公務員偶爾投稿、講演賺點小錢,或假日偶爾做個外送,並不違法。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7.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公務員出差費 5.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新北市經發局表示,月初勾稽員工差勤情形時,發現綠色產業科1名約僱人員有浮報差旅情形,出差地點為板橋、樹林、五股、三重、林口及三芝,其中2筆出差地點林口及三芝有請領出差費共400元。 張員雖表達願意以休假填補謊報出差之日,也願意退回出差所得款項,但新北市經發局為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情事,且公務人員謊報出差、溢領出差費已明顯觸法,經政風處調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張員依法送辦。
公務員出差費: 出國旅遊 超怕掃興!搭飛機卻讓我們瞬間白眼翻到後腦勺的鳥事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6.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公務員出差費: Q:公務人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請公差並支領差旅費?
另有法院判決認為:出差之交通時間只是勞工提供勞務之準備行為,其性質與一般上下班之通勤行程無異,因此勞工因出差所生之通勤時間,甚至是例如因搭機所耗費之時間,仍不應計入工作時間(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依此函釋,有關出差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公務員出差費 另一方面,如果勞工於出差啟程前、或出差回程後,須至辦公室簽到簽退或提供勞務,則該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計入工作時間,若超出正常工時,雇主即須發放加班費。 如果勞雇雙方未曾約定應計入工作時間,則針對因出差通勤早出晚歸之勞工,雇主即無發放加班費之義務。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出差旅費分為:1) 膳雜費、2) 住宿費、3) 交通費,因此除了住宿、交通所產生的費用都歸類在膳雜費中,舉凡像是:餐費、買交通票證產生的手續費等。 中國針對公務員的國內差旅費也有相關規定,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時,只有部級和相當職務人員能坐一等艙、頭等艙;司局級與相當職務人員可坐二等艙、經濟艙;其餘人員坐三等艙、經濟艙。 主計總處去年底完成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簡化交通費報支作業,放寬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交通費均免檢據,藉此宣導縮短出差行程,鼓勵各機關運用經費結報系統簡化報支作業。 而其他可能額外產生的交際費、郵電費,雖然不在營利事業所得的旅費範圍,但由於員工出差時亦可能產生此費用,故下個段落談及認定標準時,也會提供說明。 3) 交通費:飛機須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准予核實認定。 但須注意,在稅法上所有的出差旅費支出,都需紀錄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並藉此證明與”營業”項目有關。
公務員出差費: 國內外出差旅費如何報支?有哪些費用可以報支?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懶人包
新北市經發局一名張姓公務員,去年9月被派任太陽能電板稽查人員,負責到案場稽查太陽能板設置等業務,但張員卻謊報出差實際上卻回家休息等,前後7次還領得400元出差費,日前單位勾稽發現詐財一事,遭政風移請地檢署偵辦。 值得注意的是:於上開法院判決案例中,雇主針對出差勞工皆依自訂辦法發給交通津貼,該等判決在處理「出差通勤時間是否應發放加班費」之疑義時,亦皆以「雇主已發放交通津貼」為由,進一步認勞工無從再要求加班費。 本文以為:交通津貼和加班費嚴格來說,法律性質未必相同(交通津貼多屬於「非工資」之補貼性質,加班費則屬於具勞務對價性之「工資」),然而如果雇主已發放出差交通津貼,則於抗辯不須針對出差通勤時間發放加班費時,似乎較有可能被法院所採。
- 但須注意,在稅法上所有的出差旅費支出,都需紀錄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並藉此證明與”營業”項目有關。
- 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盼能修法,明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出公差等,由公帑支出時,皆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這個規定就像緊箍咒般,讓許多公務員不敢接觸任何賺外快的機會,也有過度限制公務員工作權、財產權的疑慮。
- 公務員自2020年元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boarding card或高鐵票證,不僅簡化行政程序,更增加對公務員的尊重。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2,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之規定辦理。 公務員出差費 4) 交通費:機票應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 原則依「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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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青年圓夢,參與地方創生投入國內旅遊市場,交通部觀光局已於2019年9月將乙種旅行業之最低資本額,由新臺幣300萬元調降為120萬元。 公務員出差費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八仙樂園塵爆至今8年,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他入獄服刑過半申請假釋,被法務部矯正署駁回,他…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差旅費,指的是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住宿費、膳雜費和交通費等各項費用,而根據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旅費報支時,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因此,以下將分別針對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的要點及注意事項做整理說明。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一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其中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所定「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之人員,並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交際費及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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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臺北市政府早在二○一五年就響應;但也有學者認為,依照職等乘坐商務艙或經濟艙,代表對該位階的尊重,無須特別修法。 為增加民眾投保便利性,金管會於2019年1月開放民眾可於網路投保微型險、長期照顧險及健康管理險,並可於線上申請身故理賠,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打造數位化保險市場。 看來這位鄉民頭腦比較清楚, 有時就是這樣,機關沒預算了,事情還是要照做,也只能摸摸鼻子先去做了 (待過地方政府的,絕對有感) 只有搞不清楚狀況的,才在那邊烤焙說 沒有出差費我就不出門.
由上開函釋,我們可以規納出幾個要件,如果全部符合,即屬於合法的兼職:「偶一為之」、「獲利不能太高」、「無損公務員尊嚴」註:←這個條件超級鳥超級爛,根本難以介定什麼是損及公務員尊嚴、「不能有礙本身公職業務也不能有利害衝突」。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三、人事或總務單位將審核結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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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自2020年元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boarding card或高鐵票證,不僅簡化行政程序,更增加對公務員的尊重。 國發會指出,公務員自2020年1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登機證或高鐵票證,簡化行政程序。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3.保險費,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國發會表示,面對全球化及數位經濟的挑戰,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障礙、保持法規適用的彈性,是改善投資及企業經營環境之首要工作。 公務員出差費 國發會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工作,排除法令對效率及程序的阻礙,讓台灣的經商法制環境朝更友善、更便利的方向邁進。 對於返鄉經營導覽、微旅行的創業家來說,常因受限旅行業門檻過高,無法成立旅行業合法經營,而放棄理想。
公務員出差費: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搭乘火車、計程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出差人之證明為憑證;乘坐高鐵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公務員出差費 若公司補助員工的總額,超出上列法定的認定標準的部分,將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美國《聯邦公務旅行規定》,除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國會議長、部長級以上官員公務出訪有專機服務外,其餘官員公務多以搭乘民航班機為主,且原則上為「經濟艙」。 前臺北市議員楊實秋早在二○○七年就曾提案,將臺北市議員及官員出差旅費由商務艙改為經濟艙,粗估為市府年省一千萬元,但僅實施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