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處理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之部門及機構有權限在適當時間發出受益人衛生護理證,並根據法律之規定使其保持最新資料。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因公共利益之無薪假,導致中止公務員享有之一切權利及福利;但如利害關係人以批給無薪假之日之薪俸作為基礎,繼續作退休金、撫卹金及衛生護理之扣除,則仍保持相關之權利。 六、如無薪假持續逾十年,而公務員未在該期限屆滿前申請回任,則其與行政當局之聯繫以免職方式自動消滅,但不影響法定之退休權利。
- 一、缺勤係指工作人員在每日必須上班之期間內全部或部分時間不在有關部門,或不出現於因工作而應前往之地點。
- 或者說,正如原審法官在其合議庭裁判書第70頁中明確區別的:一個是指設施(不動產);另一個是指教育單位(教育機構)。
- 三、如答辯中揭露或表示出不屬控訴範圍內且與辯護無關之違紀行為,則須作出筆錄,並依此作成證明,且視作為提起新程序而作出之舉報。
- 本法典未有明文規定者,行政法之一般原則適用於行政合同,而規範公共開支之法律規定,以及規範訂立公法上之合同之特定方式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行政合同。
- (5) 第八嫌犯H因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 2款、第178條、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八項「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判處每項5個月徒刑,八罪競合,單一刑罰為1年6個月徒刑,緩期2年執行。
- B) 因在本地區以外出現之須即時治療之健康問題而引致之護理,根據赴外就醫醫務委員會事後之追認,分擔費用之50%。
- 1994年《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或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之規定只確定了單獨解釋合同條款或就相關有效性表明態度的行政行為所表示意見之作用,而與行政合同的執行無關。
- 二、已就合議庭裁判結果作出紀錄之法官保管有關卷宗,以便製作有關合議庭裁判書,但不影響須立即將有關結果在法院公布;該合議庭裁判書須在評議會下次會議中宣讀,並在會議中由出席該次會議且曾參與作出該合議庭裁判之法官註明日期及簽名。
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決定,則行政機關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並在此情況下,須在程序上提及因行使其權限而知悉的事實(第八十六條)。 B)不論有否提出不執行之正當原因,只要在執行程序中作出之裁判,又或在當事人所選定之訴訟程序或按對執行有管轄權之法院建議而提起之訴訟程序中作出之裁判,認定有可能執行先前之裁判或已定出損害賠償金額,則得於該等裁判確定時採用強迫措施。 二、如利害關係人贊同所提出之不執行之正當原因,則得於相同期間內請求定出損害賠償金額,在此情況下,須立即按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之步驟處理。 二、如行政機關所承擔之債務仍未確定、不可要求履行或未確切定出,則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初步階段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之。 二、法院經聽取檢察院陳述,並分析上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尤其是否符合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後,就上訴應否繼續進行作出裁判。 一、聲請須以有關訴訟程序卷宗之附文方式作成卷宗;須將聲請書送交上訴所致予之法院時,須連同有關訴訟程序之卷宗一併送交。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條
二、如屬導致停職或終止職務之處分,而執行處分對部門之工作造成之不便甚於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繼續任職而造成之不便,則就程序作出裁定之實體得許可延遲通知嫌疑人,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如屬根據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經預審員或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建議,且由總督以批示核准後,結束程序及作出最後裁定之期限得被中止,直至法院作出之判決轉為確定判決為止。 (數名嫌疑人)一、如同一部門之數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因作出互有聯繫之且可科處不同處分之事實而成為嫌疑人,則有權力科處較重處分之實體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判罪之效果)一、因任何犯罪而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判罪之判決,一經確定後,導致提起紀律程序,該程序須針對在判決中已證實但未作為根據上條第三款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之標的之一切事實,但不影響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澳門退休基金會須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具備退休所需之條件;如有需要,應要求利害關係人透過其所屬部門提供關於具有退休所需服務時間之補充證明。
三、請求由就程序、行為或合同有利害關係之人作出時,必須聽取請求所針對之機關據位人或行政當局人員之意見。 一、通常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透過一授權行為,容許另一機關或行政當局人員作出關於該事宜之行政行為,但以法律賦予該行政機關有此資格者為限。 故此,被上訴決定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a)及b)項及第115條之規定,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之規定應撤銷上述被上訴決定。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的發展
一、如有必要進行檢查、查驗或其他類似措施,而其屬公共部門不能直接進行者,則領導調查之機關得任命鑑定人為之。 二、有必要由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或提出證據時,須通知利害關係人,以便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按照所定之期間及條件,提供資料或提出證據。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任何行為或作出任何行為、促成採取措施、對於其應表明意見之事項作出答覆,或在程序中行使其他權力之期間,亦為十五日。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三、透過附理由說明之決定,得拒絕私人查閱與本地區安全、刑事調查、個人隱私等事宜有關之行政檔案及紀錄。 四、應在十日期間內向利害關係人解釋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程序之原因,並在可預計作出確定性決定之日期時,將該日期通知利害關係人。
十九、 在量刑方面,對每一項公開誹謗公務員罪的罪名,得處以六十日至十二個月的徒刑或十九日至四百八十日的罰金刑(見《刑法典》第41條第1款、第45條、第174條第1款、第177條第1款和第178條的聯合規定)。 十八、 據此,上述兩項公開誹謗公務員罪的入罪條文應是《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第176條、第177條第1款a項(而非第177條第2款)和第178條。 無論如何,鑑於違反程序規則的決定的影響,我們相信這項瑕疵一旦成立將更穩定及更有效地保護受侵害的利益,因為這樣將決定重新作出程序,作出被遺漏的手續,以便隨後重新審理實質。 (保全措施)預審員自獲委任之日起有權限為搜集證據而採取保全措施,尤其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存與違紀行為有關之線索。 七、如嫌疑人被指無專業能力,預審員得要求嫌疑人按兩名合資格之人設計之方案執行工作,並由該兩人判定所進行之測試及嫌疑人之能力。 O) 經確定之判決判罪,且該判決中命令科處撤職處分者,或以任何形式顯示出其失去擔任職務之尊嚴或在道德上欠缺擔任職務之適當性者。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二、如無任何妨礙對司法上訴進行審判之問題,則法院優先審理會引致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被宣告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之依據,其後審理會引致該行為被撤銷之依據。 一、如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對立利害關係人在陳述中,或檢察院在最後檢閱中,提出妨礙審理司法上訴之新問題,則須通知司法上訴人在十日期間內表明立場。 一、就依職權提出或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指實體之陳述中提出之妨礙審理司法上訴之其他問題,須聽取司法上訴人陳述,陳述期間由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訂定。
在其《行政法》一書中,1989年里斯本出版的第三卷第453頁及續後各頁,Diogo Freitas do Amaral教授對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消滅。 由於行政合同從總體上是標的可成為私法上之合同標的之行政合同,政府作為合同的共同訂立方,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67條規定在這些合同中擁有制裁權,即可以因為不履行合同而科處處罰,具體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解除合同(見同一條規定e項)。 另一方面,對手續的要求不是專對行政合同的,也涉及政府的民事合同及由政府管制的私人實體之間簽署的所有合同,除此以外,在私人合同形成方面,學說上還補上了程序的概念。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因此,現在的問題是想知道,《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8款是否可以適用於那些已不再行使領導職能的、以確定性方式委任的總監或助理總監。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通知利害關係人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還強調,雖然行政長官可以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第14條的規定向某些人士批出長期使用墓地的權利,但上訴人所提出的並不是長期使用墓地的請求。 根據從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所理解到的內容,原審法院認為審核有關使用墓地、骨殖箱或骨灰箱之申請的權限歸民政總署而非行政長官所有。 但是可以看到,這兩種合同之間存在足夠及重要的區別,更何況立法者明確規定行政合同是行政當局服從行政法各項法規(見《行政程序法典》第4部分第4章)進行的一種主要的行政行為。 對行政合同的這一理論評定已經透過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行政程序法典》從法律上得以確認,其中第172條第3款對這兩種行政合同的之非有效制度作了規定。 是上訴人本人聲稱被上訴實體與上訴人簽署的無償借用合同為標的可成為私法上合同之標的之行政合同,或者說,鑒於合同主體之一為公共實體、並從屬於行政法制度,這是行政當局的一項公法合同,同時鑒於標的之私法性質原因,它也是一項行政當局的私法合同。 立法者規定了多種情況,即使在行政合同範疇,行政當局可以行使其行政權(《行政程序法典》第167條),如單方變更給付之內容、指揮履行給付之方式、單方解除合同、監察履行合同之方式及因為不履行合同而確定科處相關之處罰。
上條所指期限屆滿後,預審員須在三個工作日內編製報告,並將之送交著令提起簡易調查程序之實體;視乎已知或未知行為人之身分,得在報告內建議提起紀律程序或專案調查程序,又或建議將卷宗歸檔,但不影響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二、如紀律程序根據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而有待完成及作出最後裁定,則須將上款所指九十日之期間延長至所需之時間。 四、提供上述證據後,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決定是否替換預審員;如須替換,應作出有關之委任。 四、對同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每一違紀行為,又或對根據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合併之多個程序所審議之多項違紀行為,不得科處多於一項之紀律處分。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八條
1998年12月28日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1999年3月22日經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布。 2)口頭申請(第七十七條)當法律容許以口頭申請時,須為此而繕立書錄,其內應同樣載有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的身分資料、闡述事實、指出請求、註明日期、和由申請人及接收該請求的行政當局人員簽名。 若需緊急作出決定,或預料該聽證可能影響決定的執行或效用,又或因待聽證的利害關係人人數過多,以致不適宜進行聽證時,則不進行聽證(第九十六條)。 若利害關係人已在程序中就對決定屬重要的問題及所提出的證據表明意見,又或程序的資料將會作出對利害關係人有利的決定時,則可免除聽證(第九十七條)。 調查完結後,利害關係人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陳述意見,並尤其應獲通知可能作出的最終決定(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嫌犯經查閱卷宗後,在法定的聲請展開預審的期限内,最終並無聲請展開預審,也沒有就司法警察局局長的上述有關批示及簽署信函的行為提出過質疑。 綜上,第一嫌犯請求上訴庭廢止原審有罪判決,改判其完全無罪,或以該判決欠缺應有的依據說明為由,撤銷之,又或改判他祇犯下兩項分別針對J和K的公開誹謗罪(詳見載於卷宗第2772至第2796頁的葡文上訴狀內容)。 十六、 檢察院原在有關公訴書內所指的《刑法典》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上述兩項公開誹謗公務員罪,因為相關嫌犯並非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來同時實施這兩項罪行,而祇是通過發送帶有誹謗性文章的電子郵件或在網上討論區上張貼誹謗性文章為之。 九、 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個人名譽是不得因彼等選擇接受成為政府官員或選擇成為公眾人物、而不再受《刑法典》分則中有關以名譽為保護法益的罪狀所保護,即使彼等在行使職務或進行公開活動時之任何舉動均或會隨時成為其他人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原則所合法容許的範圍下的批判對象亦然。 因此,上訴庭根據原審既證事實,不能採納第一嫌犯在這方面所持的有關在本案中有阻卻適用公開誹謗罪罪狀的情節之立場。 我們認為,本案中絕對忽略了上訴人反駁行政當局立場的聽證權及辯護權,而行政當局本身也承認在作出決定之前沒有對利害關係人作聽證,同時在此意義上也根本沒有採取任何措施。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在不遵守第十條第一款a項、c項、d項、e項及f項,以及同條第二款所指要件之情況下作出之任用無效。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六、如確定性轉換任職部門,個人檔案須隨同工作人員一併轉往,而原部門則將一份詳細列明已發送文件之公函之副本存檔。 六、如執行之內容為支付一定金額,則強迫措施在提出缺乏款項或不符合預算中指定款項時,或司法委員會發出有關付款委託書時終止。 四、如執行之內容為支付一定金額,且無提出缺乏款項或不符合預算中指定款項,得於自發遵行裁判之期間屆滿時採用強迫措施。 三、如須負責命令遵行裁判之行政機關為合議機關,則不對已投票贊成切實遵行裁判,且其贊成票已記錄於會議紀錄中之成員,亦不對缺席投票,但已書面通知主席其贊成遵行裁判之意思之成員採用強迫措施。 五、如負責支付之機關屬於自治行政當局,亦在翌年度預算之轉移中作扣除;如不存在預算之轉移,則本地區應向管轄法院提起求償之訴。
二、預審員須依職權作出上款所指簡易調查所需之一切措施,包括聽取舉報人及其為每一事實指出之最多三名證人之聲明;在預審員認為有需要時,聽取數目不限之證人之聲明,進行檢查及採取其他證明措施,以及將嫌疑人之紀律記錄證明書附於筆錄內。 (預審之開始及結束)一、紀律程序之預審應自將命令提起程序之批示通知預審員之日起十日內開始,並在四十五日內完成,經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根據預審員說明理由之建議以批示核准,方得超逾完成預審之期限。 三、如認為不應提起紀律程序,或可對筆錄、舉報或投訴所列舉事實科處之處分超越本身權限,則應將該事宜送交有權限科處處分之實體作出裁定。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二、違紀者作出違紀行為時所屬部門之負責實體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序,並負責作出裁定,但不影響以下數條之規定。 三、強迫退休處分僅對最少具有為退休之效力而計算之十五年服務時間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科處;不具上述服務時間者,科處撤職處分。 三、除下款規定之情況外,紀律處分無需公布在《政府公報》,而處分之執行則自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獲悉處分內容之翌日開始。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章
二、如有權限之機關對一私人提出之請求曾作出一行政行為,而該私人自該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以相同依據提出同一請求,則該機關無作出決定之義務。 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在形成與私人及以維護其利益為宗旨之團體有關之決定時,應確保私人及該等團體之參與,尤應透過本法典所規定之有關聽證確保之。 一、本法典之規定,適用於從事公共管理行政活動時與私人建立關係之公共行政當局所有機關,亦適用於不屬公共行政當局之本地區機關在執行實質上之行政職務時所作屬行政事宜之行為。 而当前建筑实践中,BIM(建筑信息模型)已经具备了取代施工图纸的能力,部分地区已经在探索通过数字化图纸进行审查监督。 同時,參照財政局批給上訴人購買五輛旅遊車豁免機動車輛稅之通知書資料可知,財政局批給上訴人豁免有關5輛旅遊車之機動車輛稅時所依的法律依據亦是按照《機動車輛稅規章》第6條第1款第9項(Artigo 6 Nº 1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Alínea 09 do RIVM)之規定來作出(見文件八及文件九)。 從被上訴實體駁回上訴人提起必要訴願之通知書內容可知,駁回必要訴願之依據是“B旅遊有限公司”自稅務豁免批給之日起計5年內將下述免稅車輛用作出租接 載酒店員工上上班之用途,而非原先所獲批給專用作旅行社接載旅客之用途,故須結算及繳納有關稅款。
三、部門應自行訂定年假的通知期限,並由部門領導批准享受年假;屬部門最高領導享受年假的情況,則由其監督實體批准。 二、年假權在每年一月一日到期,且因在上一曆年提供服務而取得,但屬第一年提供服務者除外;如屬此情況,年假權在工作滿一年時到期。 一、容許公共部門為整個部門、特定附屬單位或人員組別訂定不同的固定上下班時間,且部分正常工作時間可在星期六、星期日或晚間的安排,視為特定工作時間。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述瑕疵的法律定性是不正確的,茲因上訴人並沒有否認將車輛出租予“C HOTEL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MACAU LIMITED”用作接載員工之用,故不存在任何事實前提之錯誤。 有關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車輛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之用途則是法律適用層面的問題,而非事實層面的問題。 …“然而,應注意第25/2009號行政法規之標的是社會房屋,即由房屋局負責管理且作社會房屋用途的樓宇或房屋(見該行政法規第1條)。 由於社會房屋租賃合同之合同標的、合同之立約人以至訂立之法律關係,均非屬私法範疇,有關租賃合同具有《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及續後條文所規定之行政合同的屬性,從而原則上並不能適用《民法典》對於不動產租賃法律關係之一般規定,法律另有明確規定除外。 然而,應注意第25/2009號行政法規規範之標的是社會房屋,即由房屋局負責管理且作社會房屋用途的樓宇或房屋(見該行政法規第1條)。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九條
應當強調的是,行政當局並不持有而且沒有尋找有效及重要的、容許其以最起碼的嚴格性及確定性,得出這一項結論的資料。 兹證明,根據緬甸法律,甲,緬甸護照XXX(NRC NO,BSN/W […])持有人,及其妻子憑印花稅票K-25(登記號為XXX)離婚。 在本院,對於上訴人名單列舉的人證採取了調查證據等措施(參閱第185頁至第190頁及第211頁至第212頁背頁的證人詢問筆錄)。 二、控訴通知以通告方式為之,通告須在《政府公報》公布,並在兩份本地之日報上刊登,一份須為葡文日報,另一份須為中文日報;自通告在《政府公報》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得作出辯護。 (筆錄及不在)一、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同一曆年內連續五日或間斷十日無合理解釋而不上班,其直接上級須就欠勤謹作成筆錄。 (對嫌疑人之通知)一、控訴書之副本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以親身通知之方法交予嫌疑人;如無法親身通知,則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方式為之,並規定嫌疑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期限得為十日至二十日。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一條
(要件之具備)如屬開考之情況,應在開考通告規定之報考期限屆滿前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如屬其他情況,則最遲應在作出許可任用之批示之日具備該等要件。 二、如屬以技術、學術或教學性質為主之職務,得例外錄取非第一款a項所規定之國籍之工作人員,但不包括領導及主管職務。 當法律未另定期間時,就訴願作出決定的期間為三十日;如須重新進行調查或採取補足措施,則該期間最多延長至九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