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早上在律師樓簽署甩名的臨約,下午就可以簽署新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避稅買入新單位。 樓市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反彈,二手樓價由谷底反彈升勢凌厲,背後跟不少炒家加入市場有關,他們慣於以「速戰速決」的方式買樓,旨在買入後短時間內提價沽出。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這類在簽署「轉讓契約」前已經沽走,以「確認人身份」轉讓,俗稱「摸貨」的物業買賣,加劇了樓市升勢。 有見及此,政府為杜絕短線炒風,在2010年11月宣布推出「額外印花稅」。 物業轉名或除名印花稅,將單位轉為一人持有, 全層樓900萬,也扭轉了以前結婚買樓一定要聯名的觀念,不論買方本身是否已持有本地住宅物業,樓契由兩人改為一人便可,也無須就有關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當中因為涉及交易,所以即使以同等價值轉讓,同樣要支付「印花稅收費表的第二標準稅率」,同樣是樓價的4.25%或170萬元作稅項。 此舉雖然合共仍要支付8.5%,即340萬的印花稅,但對比起由媽媽直接購入單位,要付15%印花稅即600萬元,則節省了260萬元的稅款。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住宅物業無須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近親轉讓需要注意的幾個要點
我們過去看過子女與父母反目或是夫妻離婚的個案多不勝數。 如果想確保受贈人不會收樓後隨即變賣,業主可以不完全轉讓出 100% 業權(如轉讓 70% 至 99%),對方便難以轉售。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强烈建議業主凡是跟按揭或物業轉名相關疑問,先不要急著行動。
坊間有傳以送贈樓契的方式轉贈甩名,就不需繳付印花稅,事實非然,送贈樓契亦需繳付印花稅,而物業未來五年內,大部分銀行都不願意承造按揭,因此一般都不會採用。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事實上近親(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之間甩名買賣,就算授方持有另一物業,亦不需要繳付15%額外印花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的額外印花稅,即三年內轉售物業的俗稱「罰稅」,在近親轉讓之中亦不適用。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近親轉讓後重做按揭,是否需要壓力測試?
以買入業權比例 x 物業市價的首置從價印花稅計算。 如果物業市價是400萬以下,買入50%另一般業權只需100元印花稅。 假設母親名下有多個物業,只有其中一個是和兒子聯名。
當時規定,買入住宅物業6個月以內沽出,稅率為成交價的15%,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10%;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卻在24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5%。 計算方法是用「物業交易價格或市值」乘以「稅率」來釐定。 措施推出後,不少昔日加入短炒的炒家都決定不再入市,部份則表示購入物業會作中長線持有,故很短時間內「摸貨」已絕跡。 不過,如果丈夫未完成轉名手續,並為第二層樓申請按揭,銀行便會將第一份按揭計算在壓力測試之內。 一般來說,轉名沒有實際期限,故有些業主會以拉長轉名期的方式,確保另一半不會即時放售物業。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豁免「額外印花稅」
曾任積金局行政總監的她解釋,不少市民的強積金均有港股投資,銀行或金融機構皆不願承擔股票印花稅所添加的額外成本,最終會把費用轉嫁予市民。 她表示,政府設立強積金的原意是保護市民的退休生活,但增加股票印花稅猶如對市民直接徵稅,變相是損害了市民的退休保障。 然而,羅盛梅坦言,上調股票印花稅率等任何推高摩擦成本(friction cost)的做法肯定不利於成交額和流動性。 首先基本流程是雙方先簽一份轉讓臨約,然後到銀行申請轉按。 銀行按揭批核後,到律師樓辦甩名手續,而且制定臨約。
只要這三名共同持有業權的買家,在2015年10月27日後才轉售單位,單位便不受「額外印花稅」所掣肘。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如符合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 45 條列明的條件,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移不動產或股票可獲印花稅寬免。 證券借用寬免 根據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進行的股票轉移,可豁免印花稅。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印花稅是什麼?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購置物業時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 為審核相關「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稅務局要求每一位申請人,作出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所規定的法定聲明,聲明他/她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據報,謝霆鋒的父親謝賢曾於2017年5月,以8,500萬購入一間位於淺水灣的豪宅;由於謝賢以首置身分置業,只僅須付樓價4.25%,即361.25萬的印花稅。 然而,當時年屆八旬的謝賢雖成功獲批按揭,但按揭的借款人實為其兒子謝霆鋒的公司「NIC MUSIC PRODUCTION 」;而在交易翌年,物業亦已轉讓至謝霆鋒手上,故有指謝霆鋒藉父親之手避稅。
- 故此,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較正常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 但當投機者放肆鑽營,辣招意義、效用便大打折扣,政府有責任堵塞漏洞,為樓市降溫。
- 自去年底政府加辣後,不少以聯名方式買樓的業主都申請轉名,當中以夫婦或直系親屬居多,只要將物業改為一人持有,另一人於再次置業時便可免卻15%重稅。
- 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 政府計算一手未補地價居屋的印花稅估值,是定於最初市值估價與售價之間,意味實繳稅項會高於以售價計算的印花稅。
- 夫妻用50/50聯名持有一個物業,先把物業轉讓給其中一方;另一方手上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首置客身份後,再買入住宅單位。
政府計算一手未補地價居屋的印花稅估值,是定於最初市值估價與售價之間,意味實繳稅項會高於以售價計算的印花稅。 抽中一手居屋的幸運兒,除了要準備首期外,更務必留意印花稅估值並非直接以居屋折扣售價計算,各位事前宜做足準備,預留額外資金支付印花稅。 如先賣一層,再買,然後賣第二層,這樣都可退15%印花稅。 但要留意,如先賣第一層的買家撻訂,政府就會視換樓人士仍然有兩層樓未放賣,那麼便不能退稅。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重點1: 繳交「額外印花稅」的三大條件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超過90%以上的香港業主都以為可以自行訂立偏低樓價意圖避稅,不過稅局絕對有權在7年内重新評估物業價值再重新徵收印花稅。 承辦人賣樓個案經常發生,包括以低價售予關聯人士,企圖賺取差價。 建議如資產數目不多或複雜,宜將律師樓設為遺產承辦人,避免子女間發生不愉快爭拗,甚至對薄公堂。
雖然物業交易不涉及交易價(因為是『$0』),但印花稅會由稅局重新評估市值作收取。 另外,$0的交易法律上定義為送贈契的方式,或$1等任何明顯低於市價成交的物業是受限於香港法律第6章「破產條例」,法庭如果認為當事人目的是破產前將資產轉移而逃避還債責任,5年內是可以判為交易無效。 所以,這個物業5年內是沒有銀行願意按揭的,印花稅也會經由稅局以市價擬定。 如果物業跌入「額外印花稅」範圍內,在期限內由其後人接受遺產,在法律上可豁免「額外印花稅」,同時也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 如接受遺產者在承繼遺產後的「額印」期限內沽售物業,也可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但卻不會獲豁免「從價印花稅」及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即如承繼遺產後,因繼承者已被視為持有一層住宅物業看待,當他打算再多購一個住宅單位,則需要繳交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直系親屬轉名印花稅: 樓宇轉名的做法
關於近親物業轉名或除名的印花稅以及注意事項,我們都寫了很多文章,今次我們探討如非近親轉名,印花稅是怎樣計算以及有沒有慳稅的辦法。 (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 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 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