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最受歡迎的租客是一些不久的將來很可能會退租人,醫學院或讀博士的研究生很受歡迎,因為他們畢業後多半要離開到別的地方工作,我認識有人成功租到屋,但他申請時竟要準備大量有關自己的材料,有如申請大學般。 有一份穩定良好職業的,房東會有戒心,因為這些人生活穩定,不易搬走,所以在訂定租約時需要把租金特別調高。 我有位舊同事,退休後在三藩市買了屋退休,但後來回港又工作了一段時間,在她回港前,她把屋租給了一位在矽谷有優厚職位的工程師,但租金沒有訂得特別高。
- 運輸及房屋局過去兩年多次與劏房居民及關注團體座談,亦探訪過深水埗、香港仔和觀塘的劏房戶,多方了解他們的苦況。
- 沙田居民協會回覆相關同事「已放工」,但我明明在辦公時間打去。
- (六)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 即是說,如果市況差的話,租金可以下調15%或30%都可以。
- 法例規定,劏房租客可要求業主攤條數出來,幾間劏房加起來付的水電費,不能超過整個單位水電費單的數目。
這個答案是錯的,要1月22日或以後簽的租約才有保障,之前簽的都不計。 再問多兩句已經唔識答,她已經叫我打去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熱線。 5支外展隊,只有新家園協會香港島服務處的電話是同時第一次已打得通、有專人答,以及答對上面一條簡單問題。
租務管制利弊: 終止租賃
總括來說,有關研究顯示租管實行後,出現租盤減少的現象。 社會上有意見認為只要針對性地管制某類樓宇(主要是租金較低廉的單位)便能避免供應減少,然而紐約、三藩市和瑞典的經驗卻顯示出事與願違:受管制或稱「受保障」的單位「一盤難求」,要憑關係才得到招租資訊。 業主「揀客」更甚,並調高首次租約的租金, 彌補以後在租賃期間內預期加不到的租金損失。 弱勢社群(如低收入和日薪工人、少數族裔人士、殘障人士等)在這種環境下,更難物色單位租用。
對於租金管制最有力的批評,莫過於租盤減少伴隨的影響,減少了業主放盤誘因,有需要人士不是靠枱底交易購得單位,便是租不了市區的搶手樓盤,被迫到偏遠地區才尋得單位。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若你決定出售已出租物業,你須通知你的租客。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你可自行尋找租客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替你處理出租住宅物業的事宜。
租務管制利弊: 新聞專題
【Now新聞台】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政府對推行租金津貼及租務管制持開放態度,但暫時未有結論,任何政策都有利弊,不能因為可能導致租金上升,便放棄研究推行。 現時,劏房在香港並不合法,一般業主不會貿貿然把自己的物業改作劏房,以滿足市場上不斷增長的對劏房的需要,以致求過於供,租金節節上升。 在這種情況下,劏房的業主(包括二房東)都不願意與租客簽長約,以便可以及時提出加租。 現時香港正處於樓價、租金同時上升的時期,但另一方面失業率卻維持在6%,不少私人公司亦會跟隨公務員凍薪。 在條例實施之前,業主瘋狂加租或逼走租客的情況不能忽視。 由於租務管制沒有規管「起始租金」,社會一直擔心在空窗期劏房業主會大幅加租,然而運房局局長陳帆卻相信只是「個別情況」,更稱如租約不合理則不要簽,被批評為「離地」。
張炳良昨日出席一個房屋論壇時表示,政府會重新檢視租金管制政策和全面研究租金管制的利弊。 張炳良稱,實施租金管制,原意是限制加租幅度保障租客,但租管亦可能令租金上升和業主選客。 政府檢討時會總結過往香港實施租管的經驗,以及參考海外政策。 《1963 條例》亦授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釐定一個「適合的加租率」,以兩年 10%為上限。 如個別業主希望提出更高的加租幅度,他須先向署長申明理由,再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1963 條例》亦成立了一個「加租諮詢委員會」,以提供一個針對署長決定的覆核渠道。
租務管制利弊: 香港租務管制
法例規定,劏房租客可要求業主攤條數出來,幾間劏房加起來付的水電費,不能超過整個單位水電費單的數目。 租務管制利弊 很多劏房業主都一定要賺,收電費收到2.2元一度我都聽過;往後不能用水電費補貼,因此業主也有可能在法例生效後第一張租約增加加租幅度,以補回濫收水電條數。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劏房租管)在今年1月22日正式實施。 出現相關政策,顯示港府終於承認無法處理劏房問題;如果劏房快將消失,也毋須這個管制。 政府無法控制樓價、公屋起不夠,但弱勢居住問題急需解決,再加上左翼的大力爭取,終於有了劏房租管。
對於現時有關愛基金推出的「為居住環境惡劣的低收入人士提供津貼」只是一次過發放的方式提供援助,他們希望能一年分4次派發,較為有效。 任何政策都有正面和負面的影響,問題是如何在不同的政策目標和不同組群的利益中作出取捨平衡,筆者認為長策會諮詢文件簡單地把租金管制教條式地作出否定,並非實事求是的做法。 租務管制利弊 梁振英出席報業公會午餐會時表示,調控樓市的「雙辣招」已見成效,由3月至9月樓價,平均上升百分之零點三,自住比例增加,符合政策目標,制定「雙辣招」時亦已考慮對業界的影響。 差餉物業估價署就租務問題提供的免費服務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租務管制利弊: 生活訊息
張炳良續說,當局關注房屋供應問題,除了訂立10年的47萬建屋目標外,仍要考慮其他配套。 他又否認政府以見縫插針方式起樓,影響居住質素,指興建公營房屋前有足夠規劃。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也受限制,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和公布的私人住宅物業(所有類別)租金指數變動,並以15%為上限。 立法局曾通過一條名為《1970 租務管制利弊 年租住權保障(住宅物業)條例》,以凍結所有現存租賃的 租金和租期。 根據估價署的數字,新的私人住宅單位供應由 1962 年的約 11,500 個單位增加至 1966 年的31,000 個單位◦另外,由 1964 至 1966 年,住宅單位的整體租金水平下跌了約 10%。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陳婉嫻歡迎政府持開放態度研究,她形容,現時情況很不健康,住客完全沒有話事權,建議政府應將租管放在較前的位置研究。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法案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法案如在本立法年度內通過,最快可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實施。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 評估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租務管制利弊: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早前政府公布長遠房屋策略,指香港不宜實施租務管制,引起社會不少討論,到底租務管制是幫助還是害苦租戶? 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在經濟日報撰文,提出香港以往實施租務管制的經驗,指業主曾經以「鞋金」等名目,仍然可以收取較高租金,業主更可以索取較高按金,令租戶難以搬遷。 最後,劏房問題其實是本港扭曲的樓市生態的一環,若不從根本下手,例如增建公屋、限制炒賣樓宇等,基層住屋供求將繼續失衡,租務管制實施後的時代又會催生新的社會問題,有待政府解決。 【香港商報訊】記者何加祺報道:在9月份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諮詢文件」引起不少市民的回響,觀塘區長策浻房關注組於10月中時進行了問卷調查,了解觀塘區浻房住戶對長策文件的看法。 他們要求政府實施租務管制、增加租金津貼和興建過渡性房屋,以幫助減輕浻房住戶的昂貴租金。 租務管制利弊 雖然最近數字顯示加幅放緩,但業主賺盡、租客任由魚肉的情况,才是問題元兇!
政府過往政策的不當,嚴重耽誤了政府覓地建屋的進度,就算現在急起直追,還是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任務,因此,短期的調整政策就變得重要,租務管制便是屬於這一類政策,能解中下階層市民的燃眉之急。 當政府真的糾正了土地及房屋政策失誤帶來的惡果、房地產市場的供需恢復平衡,屆時政府自然可以減少其在市場中的角色,調整租務管制亦無不可。 再者,「居住權」是所有人均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政府有責任保證市民擁有合理的住所。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提及人人有享受住房的權利,而住房至少要包括「使用權保障、力所能及、適於居住、住房機會、各種服務近便、能提供基礎設施以及適當的文化環境」幾項才能稱為適足。 香港的樓價與租金長年高企,已絕非市民「力所能及」的範圍,市場調節機制失控下,社會資源難以公平分配,繼續以自由市場作擋箭牌阻撓實施政策確保市民的居住權,並不能謂之合理,更是政府失責的表現。 中、長期而言,政府必須大幅增建公屋,以有形之手承擔為市民提供可負擔房屋的責任。
租務管制利弊: 估價署在土地審裁處有關租務事宜的服務
疫情前港島區有萬多元的靚裝劏房,給上班族租用,有獨立門口、300多呎的我都見過。 如果規管起始租金,例如以40元一呎為上限,假設全部劏房100呎一間,即是一個月最多收4000元。 那麼地段較佳、裝修及設備較好的劏房,就會因為租金回報太低,而減少供應。 由於回報低,業主也不願花錢裝修,市場只會剩下質素較差、「爛溶溶」的劏房做得住,因為租金根本不能支撐成本較貴的劏房。
有經濟學者亦認為,租管只會令租金不跌反升;工聯會就歡迎政府持開放態度研究。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有經濟學者認為,租金管制會減少租盤供應,最終無法幫助有需要的市民。 他們引用外國例子,指租金管制會令利潤下降,誘使業主空置物業,甚至改變用途,致使一些租戶失去住所,得不償失。
租務管制利弊: 香港情況特殊 宜恢復部分租管
以往政府曾多次表明,擔心推行租務管制會適得其反,羅致光現在則稱,政府對租津及租管均持開放態度。 他又引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租務管制涉及修改法例,需時數年,租金津貼是行政措施,可以較快推出。 羅致光被問到,這是否等於變相的租金津貼時指,根據綜援經驗,增加租金津貼有可能導致租金上升,但不能因此就不推行。 我們從來沒有忘記初心,但可惜,過去兩年社會的遽變,傳媒生存環境惡化,令我們無法再毫無擔憂地,達成我們的理念。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深層的結構性房屋問題,沒有甚麼「即食」靈丹,也沒有「不痛」而獲的出路,所謂「no 租務管制利弊 pain, no gain」。 供應未能大幅增加前,更有必要做好有限公屋資源的合理和公平分配。 參考外國實施租管的經驗,租戶更是「一盤難求」,很難物色適合單位。 邱誠武在文中明言「若然今天政府莽推租管,徒屬『好心做壞事』,最終低下層市民吃虧,實非大家所樂見」。
租務管制利弊: 干預市場vs保障住戶 租管措施 基層受惠?
在此情況下,政府出手調整失衡市場,絕對合乎社會利益,是經濟管理政策中完全有效的政策。 作為香港的第一大黨,民建聯必須謹其言行,着心着力協助香港轉危為機,以監察政府解決他們一直視若無睹的問題,而非只是擔心一已政治利益受影響,僅僅在有關議題上隨意敷衍幾句。 更甚者,局部設立租管、只適用於劏房,更有機會弄巧反拙,危害基層市民僅有的住屋選擇。 早年政府曾言劏房有其存在價值,此番話雖然被批為冷血涼薄,不應由高官口中所出,卻始終刺中了當下住屋困境的死穴,即本港缺乏足夠的可負擔、且適切的房屋選擇,劏房某程度上成為了必要之惡。 假如專為劏房設下租務管制,實影響劏房的圖利能力,有機會誘使業主復原劏房成完整單位,以避開有關管制。 由於新樓供應長期處於偏低的水平,香港的住宅租金連年上升,人們的居住環境因而不斷惡化,社會上的不滿聲音亦愈來愈強烈,有人因而鼓吹,香港應該及早恢復租務管制。
租務管制利弊: 業主放盤
她回到三藩市後希望租客離開,她自己重回故居,但已是不可能了,她自己反要用貴得多的價錢租了個地方自住。 她其實等於在補貼一位收入比她優厚的人,但只能徒呼奈何。 港府近日宣布對 房制定租務管制,驟眼看來,政策是在幫助蝸居的弱勢社群,使 房租金不再飆升,實際上也讓 房合法化,措施有利有弊。 我們的研究也留意到,為了平衡租管令業主減少維修或不再把單位出租等負面影響,那些即使實施租管的外國政府,須同時給業主提供補貼。 就此,我們提出4項建議,以堵塞漏洞和「法律罅」,讓租務管制有效推行,真正幫助基層市民解決劏房租金高企的問題。 長策會諮詢文件反對租金管制(實際是指租住權保障)的原因,將會導致新租約的租金上升(業主要補償日後不能隨便加租的損失),亦會減少新租盤的供應量,因此對新租客或短期租客不利。
租務管制利弊: 業主或把期望回報加在首張租約
卡特卸任後,一直活躍於人道主義事務,2002年獲授予諾貝爾和平獎,表揚他為和平解決國際衝突、推動民主和人權,以及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的貢獻。 租務管制利弊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本港房屋政策主要的問題是供求嚴重失衡,認為政府推出樓控措施後,符合市場最大利益。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此外,不少實施租金管制的地區,其政策均只適用於較舊的物業,假如受規管房屋的空置率上升,便會提高不受管制房屋的需求,令該類物業租金上升,同樣使租客受損。 劏房租管實非新猷,民建聯早年已曾提出;過去亦有建制議員作出類似倡議,希望政府為俗稱劏房的分間出租住宅單位實施租務管制。 租務管制利弊 劏房作為不適切房屋,住屋環境既是狹小、惡劣,平均呎租卻是貴得離譜,甚至比豪宅洋房有過之而無不及,只是其單位總租金始終較可負擔,不少基層在別無他選下無奈蝸居劏房。 由於在沒有租務保障下,劏房業主更可肆無忌憚向租戶瘋狂加租,故倡議實施租管規管劏房不無道理。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