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令2025詳細資料!(小編推薦)

如個案被評定為虐兒個案或相關兒童受虐危機屬於高,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服務課)的社工會提供全面跟進服務。 除受害人外,社工亦會為其他家庭成員(包括施虐者)提供適切的服務,包括定期探訪、輔導服務(如情緒控制及輔導、管教技巧、親子關係)、經濟援助、轉介接受心理輔導服務、住宿照顧服務等,確保兒童的福祉得到保障。 除個案輔導服務外,社署服務課的社工亦會向受影響的兒童及家人提供小組輔導和發展性活動,從而協助他們克服事件的負面影響,提高個人抗逆力,以及建立自信心、良好的人際和家庭關係等。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列明,少年法庭可自行動議,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兒童或少年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並委任社署署長擔任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 法庭亦可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其親屬亦可;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 除此之外,法庭也可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甚至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委任的人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公約》第44條而成立,負責監察各締約國實施《公約》的進度,締約國須在《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向委員會報告,其後每五年再報告一次。 兒童權利委員會設於日內瓦,每年召開會議,18名專家委員經由選舉產生,獲公認為擁有崇高的道德水平,並熟悉《公約》涵蓋的範疇。 委員會的選舉以不記名投票進行,候選委員由締約國提名,任期四年,可獲提名連任。 《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有道德責任依從及實行《公約》,讓兒童享有《公約》訂明的權利,因此,《公約》經常使用「承擔」、「需確保」及「確認」等詞彙,以強調締約國的責任。 締約國一旦同意《公約》,就有責任確保其法例、政策及做法遵照公約訂出的標準,並把這些標準實現於所有兒童身上。 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44/25號決議),確認兒童享有基本自由及與生俱來的人權,並應予以保護。

兒童保護令: 兒童保護

保護令英文為Protection Order,目的在於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加害者(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言詞暴力對待被害人。 保護令是防止加害者繼續凌遲家暴受害者的法律護身符,你知道通常保護令開庭幾次? 就讓離婚律師為你講解保護令作用、保護令申請條件、家暴保護令種類、保護令撤回狀、保護令申請流程,以及保護令抗告與保護令撤銷等細節,若有問題都歡迎點選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按鈕聯繫我們。 兒童少年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社會上每個人都有責任來保護他們,如果發現身邊的兒童少年遭受到虐待或其他危險時,都應該趕快撥打113求助。 僱用、誘迫、利用或是允許兒童及少年到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工作。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他們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如法庭考慮控罪後,認為監禁屬適當的刑罰,或被告理應予以監禁刑罰,仍可判處監禁。
  • 《公約》第18條關於「父母的責任」的部分則根據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4條「放棄父母權利的協議不能執行」得以落實。
  • 若你有書狀撰寫及保護令程序相關的疑問,或是需要律師協助保護令聲請,都歡迎先點擊下方按鈕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將有專人為你服務。
  • 早前,有組織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的多位法官已清楚指出,法庭於審理案件時,是不會考慮政治因素的。
  • 有人批評警方此做法是政治打壓,但是否所有有關雨傘運動的事情都不可以提出檢控?
  • 報社或新聞機構的真正代表亦可獲准旁聽,不過,法庭亦可以被告的權益為重,禁止報社或新聞機構的代表入內旁聽。
  • 因應《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實施,《刑事罪行條例》亦經修訂,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擴大《刑事罪行條例》某些性罪行條文的適用範圍至香港以外的地方,禁止為該等作出安排和禁止為該等安排作廣告宣傳。

根據統計顯示家居是幼兒最常見的意外地點,而五歲或以下的兒童對「危險」這概念仍然是很模糊,因此家長應注意家居環境的安全,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的活動空間。 家長可參考保護兒童小冊子內有關家居安全的篇幅,與兒童一起找出預防意外的措施。 2012年4月,香港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推出一份委任監護人的標準表格,並夾附說明資料,給父母或監護人使用,就自己萬一不幸離世委任另一監護人。 委任人須就委任的每名監護人填寫一份表格,提供委任人及獲委任人士的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並須聲明已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其意願。 父母或監護人可委任多於一人共同成為監護人,而獲委任人士可與尚存的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 我們誠意邀請你參加以下工作坊,聽聽國際培幼會守護兒童顧問分享與子女談性的技巧,讓孩子了解身體界限及學會尊重他人,教導他們認識和保護自己。

兒童保護令: 我們為何需要《保護兒童政策》?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護令是透過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傷害。 為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及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傷 害 / 虐 待 , 服 務 課 會 推 行 社 區 教 育 ,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此 問 題 的 關 注 。 社 工 亦 會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兒童保護令 庭 安 排 支 援 服 務 , 包 括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 幼 兒 服 務 、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而 設 兒童保護令 的 住 宿 服 務 以 及 家 務 指 導 服 務 等 。 香港兒童院全名是「兒童和青少年院」,功能包括收容院、羈留院、拘留地方及感化院等。

  • 他指出,過去一年多,香港受疫情影響,經濟大受打擊,社會各階層都面對不同挑戰。
  • 社工服務能有效從不同方面進行及早介入工作,而幼兒在校內逗留時間長,在校內提供社工服務更有效防止危機的發生。
  • 因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的人有禁止不讓兒童及少年做出上面的行為,違反的話,是會受到法律懲罰的,可能是需要接受親職教育或被處以罰鍰。
  • 其三是她認為「虐兒案件一單都嫌多」,政府絕對是責無旁貸,故希望港府對未來保護兒童制度作全盤檢視,例如揀選合適的機構照顧該些無助兒童、頻密些對機構或組織進行突擊巡查或檢視、考慮在院舍裝設閉路電視等。
  •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暴力色情、血腥、猥褻、賭博的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裁判官劉綺雲於2015年1月19日判決時表示,理解警方作出保護令的申請,但閱畢社會福利署的報告後,認為現階段沒有需要作出保護令,決定撤銷其保護令。 兒童受害者遭受暴力對待或性侵犯,要在法庭面對施虐者,並接受傳統的刑事盤問過程,對他們而言恰如煎熬,因此必須保護他們,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本港有條例為部分遭受性侵犯或暴力對待的兒童和少年受害人,在法庭擔任控方證人時,可獲某些保障,免於接受傳統的法律審訊程序,包括容許兒童(被告除外)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接受盤問,或以預錄影像作為聆訊證供。 兒童保護令 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要減低受害人作為控方證人,在作供時再次承受創傷,雖難免削弱被告的權利,但影響有限,而在保護兒童權益的前題下,亦言之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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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在作出委任前,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有關未成年人與獲委任的監護人的關係,並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考慮其意願。 兒童保護令 我們的使命是透過與其他持份者通力合作,保護親屬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虐待兒童、虐待長者和青少年罪行案件的受害人和將施暴者繩之於法。 我們的抱負是防止親屬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虐待兒童、虐待長者和青少年罪行,令所有市民得以在和諧及安全的社區中成長、發展和生活。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及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有多項條文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第35條及第36條,防止兒童遭受性侵犯,或參與非法的性活動、娼妓、色情表演,甚或遭綁架及販賣。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6條列明,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到危害,或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如經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被判監三年。 此法例與《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相呼應,目的是要防止有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危害兒童生命或令其健康長期受損。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包含多項與非法使用武力相關的罪行,包括普通襲擊、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以至謀殺。

兒童保護令: 健康大晒

《公約》第18條關於「父母的責任」的部分則根據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4條「放棄父母權利的協議不能執行」得以落實。 《刑事罪行條例》部分條文的目的是要保護16歲以下人士;例如第122條(猥褻侵犯)訂明,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進行條文所指的罪行。 任何人與16歲以下人士進行性活動,即使沒有進行性交,而該名16歲以下人士表示同意,亦屬違法;聲稱不知道有關人士的年齡不可成為抗辯理由。 根據《證據條例》第4條,14歲以下人士即為兒童;而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兒童毋須在宣誓下作供,而有關證據將可佐證由其他人所提供的證據(不論經宣誓或未經宣誓)。 外界不時批評《普通法》體制過分追求程序的準確性,《證據條例》第4條有關14歲以下人士作供的安排,便回應了有關批評。

兒童保護令

上訴庭同意,以電視直播作供會減低普通法中面對面詢問的效果,但在保護易受傷害證人的大前題下卻是理據充分。 兒童保護令 《少年犯條例》第3D條訂明,除法庭人員、在法庭席前處理案件的各方、其律師和大律師、證人及直接與該案件有關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在少年法庭旁聽。 報社或新聞機構的真正代表亦可獲准旁聽,不過,法庭亦可以被告的權益為重,禁止報社或新聞機構的代表入內旁聽。

兒童保護令: 保護兒童

駐校社工服務能協助疏導教師與學童之間的問題,並就處理特殊需要學童的需要作出建議,「老師嘅包容性大啲,危機發生嘅可能性都會減少」,從多方面進行保護兒童工作。 社工亦會在校內觀察兒童的情況,發現學童表現有異時亦會主動了解情況。 另外,校工日常照顧幼兒時亦可能被兒童的一些行為牽動情緒,在情緒影響下而對兒童作出羞辱性的行為,社工應會介入問題,防止校內危機發生。 除了積極確保兒童不會因為與我們的聯繫而受到傷害,我們亦致力為不同機構提供實証為本的培訓及顧問服務,協助他們訂立「守護兒童政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是台灣實施兒少福利政策的依據。 兒少權法經過一段修法的歷程,將兒少視為權利的主體, 兒童保護令 從原本偏屬殘補式的福利,大幅擴充兒少成長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兒少安全」、「社會參與」、「文化休閒」、「受教權益」、「就業勞動」、「閱聽權益」等福利與權益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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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把兒童單獨留在家裏或其他易於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當中,尤其是 6 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兒童少年,更不能讓他獨處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明報專訊】根據庭上被告女兒Y的醫療報告,揭露被告早至2017年起已涉對Y持續施虐,Y因而被頒兒童保護令,一度搬到外婆家暫住;其後返回家中又再因燙傷入院,但事件只被評為有被虐的高風險,未有立案。 法官勞潔儀判刑後質疑,為何經常與Y接觸的人均沒發現Y疑多次受虐,並點名批評被告丈夫沒有盡保護子女責任,警告他或需負上刑責。 《兒童權利公約》建基於《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宣言》,集合多個本土及國際法規已賦予兒童的權利,重申他們可享有的利益,不但為兒童權利下了定義,同時保護這些權利。

兒童保護令: E. 香港如何執行《兒童權利公約》

施襲者被控哪項罪行,將視乎其動武的意圖、使用武力的程度及當時情況而定。 (iii)社工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並以有關兒童的長遠福祉為依歸,為每名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訂立合適的照顧安排及長遠福利計劃,包括安排合適的住宿照顧類別及住宿的期限,以及訂立其他長遠的安排(例如與家人團聚、安排接受領養、獨立生活)等。 在符合有關兒童最佳利益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社工會致力協助安排有關兒童與家人或其他親屬團聚。 檢討委員會是獨立於政府的架構,委員來自不同界別,包括醫務、社福、心理學、法律、教育、學院及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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