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條例2026詳盡懶人包!(震驚真相)

家居是休息的地方,辛辛苦苦地在外工作了一整天,都想回到家中能安靜地享受一下。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影響因素」一詞指任何工業區,主要道路或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內的地區。 在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附近存在「影響因素」,對該地區的噪音環境造成較大影響。 故此,對這類地區訂立規劃或管制噪音準則時,無須要訂立得太低。

香港是個建築業發展非常蓬勃的大都市,以其高樓大廈而聞名於世。 對此,政府制訂《噪音管制條例》,以有效監管各種建築噪音,並確保市民不受建築工程的噪音過份滋擾。 其中最顯著的監管方式,是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管制包括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進行訂明建築工程及撞擊式打樁工程所發出的噪音。 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均須獲簽發「噪音標籤」方可使用,以確保它們符合嚴格的噪音標準。 此外,環保署亦已出版一份業務守則為業界提供良好管理的一般指引,以避免違反《噪音管制條例》。 規劃環境地政司可不時發出技術備忘錄,就以下事項列明準則、程序、指引、標準及限度 ——量度及評估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發出與此等噪音有關的消減噪音通知書;決定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規定是否被遵守。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4部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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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可以在平日早上7時至晚上7時內進行,而公眾假日的全日都不可以裝修。
  • 例如家長容許子女在家中叫囂,而造成他人滋擾,家長就有機會要負上責任。
  • 監督如接獲根據第款提出的申請,須在不遲於接獲申請後28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所申請的噪音標籤,或向申請人送達關於其拒絕發出噪音標籤的通知書;如在該28日期限屆滿時,監督仍未發出噪音標籤,亦未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則須當作已發出噪音標籤。
  • 即使第款載有規定,獲授權人員如非持有裁判官根據第或款發出的手令,除非獲得任何住用處所佔用人或掌管人同意,否則不得進入該住用處所。
  • 如果業主在法定的裝修時間外,進行裝修工程,又無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証」,就會觸犯《噪音管制條例》。
  • 由於索償金額較大及程序較複雜,追討人在太多數情況都需要聘請律師處理有關訴訟。
  • (二)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運轉狀態與初測不同時,應要求其恢復至初測時相同之狀態,始得進行複查。

倘公職人員誠實地相信其作為或不作為,在根據本條例履行職能上是必需的或已獲授權的,該公職人員即無須為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根據第款授予公職人員在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中的保障,不得影響官方在侵權法中對該作為或不作為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13A及13B條規定:安裝在任何處所內及車輛內的侵擾者警報系統,在觸發後不得響鬧分別超過15分鐘和5分鐘。 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項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所採之防制或補償措施,其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補償方式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C章 《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 第8條 申請噪音標籤 (版本日期: 2006年1月1日)

在指定範圍內進行建築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如需使用任何指定機動設備或進行訂明建築工程,則會受到更嚴格的噪音規限。 (由1996年第61號第4條修訂)如監督認為任何公職人員在為官方服務而執行職責時,違反第4、5、6、7、13、13A、14、15、16或17條的規定正在發出噪音或曾經發出噪音,而該公職人員又沒有立即終止該違反規定的行為以令監督滿意,監督須將事件向布政司報告。 (由1996年第61號第4條修訂)布政司接獲根據第款提交的報告後,須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如調查結果顯示違反第4、5、6、7、13、13A、14、15、16或17條的行為仍持續或相當可能再度發生,布政司須確保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辦法,終止該違反規定的行為或避免該行為再度發生。 (由1996年第61號第4條修訂)凡為發出噪音事宜而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如須由官方或代表官方的人,或可由官方或代表官方的人發出或作出的,均可由任何公職人員代表官方發出或作出。 凡為發出噪音事宜而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如須由監督或可由監督發予官方的,必須發予監督認為應對該噪音事件負責的政府部門主要人員,倘若未能決定該由那一部門負責,則發予布政司指定的公職人員。 在不損害第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該款發出的技術備忘錄,可就不同類型的可用於撞擊式打樁工程的撞擊裝置列明不同的準則、程序、指引、標準及限度。

量度

被鄰居家的噪音滋擾是不少人的經歷,但很多人怕麻煩,寧願啞忍,卻不了解其實《噪音管制條例》對鄰居和地盤噪音有明確指引,違例者可遭檢控。 精英師傅今日為大家整理出常見的噪音滋擾及噪音投訴方法,教你如何正確處理噪音滋擾,盤點最有效的噪音投訴方法,令你耳根重拾清靜。 被定罪的個案中,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個案有24宗;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的個案有八宗;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的個案有25宗;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的個案有26宗,另有四宗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鄰居噪音的法律救濟

只可以在平日早上7時至晚上7時內進行,而公眾假日的全日都不可以裝修。 五、僅在因可歸咎於郵政服務的事由而令被通知人在推定接獲通知的日期後始接獲通知的情況下,被通知人方可推翻上款規定的推定。 (四)如被通知人為按有關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的規定而獲准臨時居留者,則寄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檔案所載的最近期通訊地址或住址。 噪音管制條例 四、為適用上三款的規定,用作工業、商業及服務業的樓宇或獨立單位所發出的噪音的A計權等效連續聲級值與在參考期間的百分之九十五的時間內(L95)的背景噪音聲級值之差不得高於10dB(A)。 二、在上款所指的時段外進行打樁工程,不得超出二十分鐘等效連續聲級(Leq)85dB(A)的標準;A計權等效連續聲級按《聲學規定》確定。 (二)“騷擾噪音”是指由存在於某一地點鄰近處的聲源所發出騷擾他人生活安寧及休息的、或令人難受的,又或超出本法律訂定且按《聲學規定》確定或測定的聲級標準的噪音。

犯罪

(二)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運轉狀態與初測不同時,應要求其恢復至初測時相同之狀態,始得進行複查。 但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不在此限。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噪音管制條例: 噪音限制

一如其他地方及城市,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在接到投訴後,根據當時情況,以合理的取向進行管制。 噪音管制條例 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明機動設備(例如手提破碎機及泥頭車)及∕或進行指明建築工程(例如搭建或拆除模殼或錘打)均須受到更嚴格的管制。 指定範圍指人口稠密的已建區,由《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界定。 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在接到投訴後,根據當時情況,以合理的取向進行管制。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 條例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共同執行。

壓縮機

即使成功獲批「建築噪音許可証」,都不代表就可以全天候裝修。 環保署一般都會設限制時段,規定申請人在的額外時段內進行工程。 《噪音管制條例》中對2類家居工程,分別有不同的裝修時間限制。 大部分家居裝修工程都涉及機動設備,例如敲擊瓦礫、拆牆等。 這些大型裝修工程受《噪音管制條例》第6條管制,一律只可以在平日的早上7時至晚上7時進行,星期日及公眾假日等紅日,就全日禁止開工。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34條 許可證的證明等

如果樓上樓下只是用小型電鑽鑽牆,這種工程就歸類為「使用手提機械用具進行小型裝修」,可進行時間會延至晚上 11 噪音管制條例 噪音管制條例 點。 換言之,樓上樓下如果間歇性突然夜晚晚 10 點鑽牆,雖然擾人清夢,但未必即屬違法。 「開機」進行大型裝修,如全屋裝修時要進行的「全爆裝修」工程,產生的噪音分貝較高,故可進行的時間會較短。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及除非另獲監督書面批准,否則任何人須在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已根據第16或17條登記並列入登記冊後,方可在香港供應、運送、貯存或使用任何該等物料。

測量 20 Hz 至 噪音管制條例 20 k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Class1噪音計;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 IEC Class 1 等級。 作為業主亦應確保委託的裝修公司,按照規定的裝修時間拖工,一旦裝修公司違反相關法例,業主都有機會要承擔負責。 由於住宅與鄰居的距離太近,一般家居裝修工程較少獲批許可証。 通常獲批的都是辦公室或商戶,亦會限制額外的裝修時間,在人流較少的非辦工時間中,減低對其他商戶影響。 商業大廈辦公室、商場商戶的裝修時間,與家居裝修一樣受法例限制。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3部 發出噪音的產品的管制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上訴委員會須由主席及主席自第20條所提述的小組中委任某一數目的人組成,這些人是主席在不抵觸第款的規定下,為聆訊根據本部提出的上訴而委任的。 (由1996年第61號第4條增補)第4、5、6、7、13、13A、14、15、16或17條,對於准許控訴官方,或向官方施加任何刑事責任,或向為官方服務而在執行職責時促使或准許發出噪音的公職人員施加任何刑事責任,並無效力。 (由1996年第61號第4條修訂)如監督認為任何公職人員在為官方服務而執行職責時,違反第4、5、6、7、13、13A、14、15、16或17條的規定正在發出噪音或曾經發出噪音,而該公職人員又沒有立即終止該違反規定的行為以令監督滿意,監督須將事件向政務司司長報告。 (由1996年第61號第4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凡為發出噪音事宜而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如須由官方或代表官方的人,或可由官方或代表官方的人發出或作出的,均可由任何公職人員代表官方發出或作出。 凡為發出噪音事宜而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如須由監督或可由監督發予官方的,必須發予監督認為應對該噪音事件負責的政府部門主要人員,倘若未能決定該由那一部門負責,則發予政務司司長指定的公職人員。

馬浚偉開設社交專頁「香港住所噪音滋擾受害者大聯盟」,僅一個月已獲逾9,000人追蹤,有多名苦主在貼文下留言,有網民留言自己單位樓上經常聽到類似鐵球般物體跌落地,由早上到晚上無間斷地。 噪音管制條例 留言中亦不乏有網民分享自己反擊經驗,如「拎錘仔喺天花板向上揼」或用雜誌墊住等。 日前藝人馬浚偉公開遭樓上鄰居噪音滋擾,並開設社交專頁收集苦主經歷,隨即引起熱論,有網民留言自己單位樓上持續有小朋友拍球超過一小時,形容「真係好似畀人拍頭頂咁煩」。

噪音管制條例: 【第二類】地盤噪音罰則 + 投訴方法

其他情況下,有關工程可能會包括敲擊及模板或棚架的構築或拆卸。 於禁止時段內(即平日晚上7時至翌晨7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禁止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4條 )。 政府一直努力透過加建隔音屏障及重鋪低噪音路面等措施,消減現有交通噪音,並確保透過審慎規劃預防噪音。

環保

如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會違反根據第9條不時發出的技術備忘錄上所載的準則、程序、指引、標準或限度,則監督可拒絕發給該許可證。 (由1997年第37號第2條修訂)如監督決定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須將其決定以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如許可證是為撞擊式打樁工程而發出,並須受條件規限者,監督須在通知書內充分述明施加該等條件的理由。 如監督拒絕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須將該決定以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在通知書內充分述明拒絕的理由。

噪音管制條例: 環保條例與附屬規例

六、為適用以郵寄方式作出通知的規定,身份證明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應在環境保護局要求時向其提供第四款所指的資料。 五、為取得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許可,申請人應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相關的施工方案,當中須詳述所採用的施工工藝或打樁設備、施工時間、以及減低對環境影響的措施,並附同相關的地質報告及鑑定結果;土地工務運輸局應為此要求環境保護局就施工方案發表具約束力的意見。 六、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全日以及平日二十時至翌日八時的時段,不得在距離住宅樓宇或醫院少於二百公尺範圍使用流動或固定的機械設備進行土木建築工作。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第33條 根據第4、5、6、7、13或17條進行法律程序時的免責辯護

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住宅冷氣機等噪音。 很多人以為香港對噪音的管制,只限於晚上11時到翌日的早上七時, 但事實上香港法例對噪音的管制,適用於任何時間,亦適用於住宅和公眾地方,法例只不過是在晚間以外時間的噪音管制法律,只是針對某些活動例如進行生意業務和使用使用擴音器材。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關於犯了本條例罪行的法律程序,可以監督名義提出,以及可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3條委任的公職人員進行起訴及主控。 總督須委任一位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條合資格受委為區域法院法官的人,擔任上訴委員會主席。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除第款另有規定外,主席及任何根據第款被委任的人,其任期均為3年,但可以獲委連任。 近幾十年來,香港的經濟迅速增長,現已發展成為一個人口稠密的大都會。

噪音管制條例: 建築噪音

不論是甚麼類型,只要是由往所發出,並對他人造成滋擾,例如鄰居在深夜的說話聲、踏步聲等,都會受《噪音管制條例》第4條管制。 房屋署指「造成噪音滋擾」屬屋邨管理扣分制下的不當行為。 租戶如被發現在晚上11時至翌晨7時在租住單位內發出噪音,房屋署會向初犯者發出書面警告,若租戶未能在指定時限糾正,又或其後重複干犯,則會被扣5分。 據2017年至2019年的紀錄,公屋租戶因違反「造成噪音滋擾」此不當行為而被房屋署扣分的個案,按年份別有11、6及12宗,當中沒有個案因公屋租戶多次發出噪音而被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