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業權條例9大優點2024!(持續更新)

根據「即時不可推翻」的原則,付出有值代價購買物業並管有該物業的真誠已註冊擁有人,可享有即時不可推翻的業權,法庭不會頒令更正其業權。 在業權註冊紀錄所載的擁有人在法律上會獲確認為物業的擁有人。 然而,如果引用這項原則而不容許法庭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更正,便會對因欺詐(例如偽造)而可能喪失擁有權的不知情前物業擁有人造成嚴重影響。

土地業權條例

市民隨身財物如銀包、首飾被強搶或私吞,警方必定立案追查、訴諸法庭,然而土地作為業權人珍貴的私有財產,被佔用人長期霸佔後再侵吞業權,卻不見有部門出手保障或協助處理。 對於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為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和維修,其實不可一概而論。 筆者認為,部分年代久遠和不知土地誰屬的情況下逆權侵佔可能適用,但當土地已經有業權人的情況下濫用此例,實屬強行侵吞行為,與基本法原意相悖。 當局除了向個別持份者如香港律師會、消費者委員會、鄉議局及其他團體徵詢意見外,亦歡迎公眾人士就這兩份諮詢文件所提出的事項提供意見。 土地註冊處已就數個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業權註冊法例和採用的優良措施進行研究,以優化《業權條例》的修訂建議。 由於「強制更正」規則會令所有買家蒙受喪失業權予前擁有人的風險,因而損害業權的明確性。

土地業權條例: 土地註冊處 – 業權註冊 – 業權註冊的建議

作為委員會主席的新民黨主席、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局方指條例可由行政會議把關,認為局方應該盡早將文件交給委員會,供議員審閱。 她亦關注政府建議未制圖便可進行填海,何珮玲指現時無規定城市規劃或填海為先,指法律上可以在未有制圖,便向立法會提交申請,公眾會在立法會的商討中可得知局方填海的事宜,不會無法得知詳細事宜。 除了業權問題,不少新界土地還因種種歷史原因,而存在地界不清的問題。 土地業權條例 有些土地有業權,有地段,但實際上卻找不到該幅土地,或是地塊的實際面積和界綫,與相關的文書和官方紀錄相差甚遠。 這些問題都難以在一夜之間解決,但沒理由用了足足18年時間,都找不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時間表。 筆者理解政府採取這種「先易後難」方式推展新制度的考慮和難處,尤其現時又正值經濟不景,樓市回落,進行大幅改革的阻力將相當大。

本案涉及八個單位,六千多萬元,而其中一個物業位於榮光街七十二號,是市建局重建計劃的單位之一。 由於原業主早於一九九九年離世,但於二○二○年又有人代表他申請按揭,市建局發現疑點後將個案轉介警方。 最終十二人被捕,當中包括一名大律師,兩位事務律師和財務公司職員。 何珮玲指現時不會考慮設立期限,希望給予局方彈性時間處理。

土地業權條例: 田北辰料《收地條例》不設限恐變「無限期」 發展局冀予局方時間處理

筆者日前於立法會向發展局提出口頭質詢,局方以仍處諮詢階段的《土地業權條例》為由未正面回應,這完全無助解決逆權侵佔的爭議。 侵佔他人土地最後成為業主,聽來匪夷所思,然而在香港卻受法律保護。 土地業權條例 不少新界土地或市區物業業權人面對嚴重的「逆權侵佔」問題,鵲巢鳩佔令他們既輸物業又輸官司。

土地業權條例

所謂「公共用途」,條例規定要符合一些要求,包括因衛生情況欠佳、物業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對居住造成健康損害、因與香港駐軍有關的任何用途而收回、或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而收回。 針對有關問題,當局將於《土地業權條例》之下設立彌償基金,對證實因欺詐而導致業權註冊有誤的原業主作出補償。 筆者認為更重要是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簡易和可信的查核及查詢制度,並善用新科技及重用相關專業人士,讓所有新舊物業的業主都能夠感到安心,毋須擔心自己的物業資產會突然被人非法轉售,血本無歸。 為了減少物業買賣的不確定性,以及減省用於「查契」的時間和律師費用,多個普通法司法區都已在不同時期修例,改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 即是物業的業權一經有關當局依法註冊,便完全歸由已註冊的業主或新買家所有。 之後的買賣各方只須查閱註冊當局的紀錄,便能確認物業的業權擁有人和進行交易,毋須再進行繁複的「查契」程序,大大降低相關開支和出現「踢契」的風險。

土地業權條例: 田北辰質疑收回土地條例改用途不設期限 恐變「無了期」 發展局:冀給予彈性

三幅地涉及12,300平方米,連同鄰近約3,500平方米政府土地,地積比率5倍至7.5倍,預計合共可提供約1,600個單位。 餘下七幅用地,有兩幅認為不適合作發展,其餘用地則因「商業敏感性」不予公開。 警方上周瓦解一個疑似犯罪集團的組織,該集團涉嫌針對原業主已離世或移民的空置單位,然後以遺失樓契宣誓聲明補領樓契,再將單位抵押或出售。

  • 即使有關物業無須繳付差餉或已獲豁免評估差餉,政府仍可評定該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用以計算應繳的地租。
  • 土地審裁處接受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採用建築成本法,評估一幅發展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以便按照香港法例第515章的要求評估地租。
  • 第3部長期租契的轉換5.長期租契何時成為註冊長期租契如在任何《土註條例》土地的首次註冊日期當日,該土地是受一份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註冊的長期租契所規限,則該長期租契須在該日期當作為註冊長期租契,而本條例所有條文即據此適用於該租契。
  • 然而,《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卻明確指出特區政府要保障私人產權。
  • 舉例來說,如註冊擁有人因為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而不能作出所需的決定,或因為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或身體上的殘障而不能傳達上述決定,則擅自佔地者的申請不會獲准。
  • 3.首次註冊日期《土註條例》土地 ——如屬第2條所指的土地,其首次註冊日期為指定日期的第12周年日;及如屬第2條所指的土地,其首次註冊日期為根據第2條斷定的日期。

這是因為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業權是藉簽立有效的轉移契約而獲得;但在業權註冊紀錄制度下,該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是獲法律確認為法律上的擁有人 (legal owner)。 這可為物業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令買家毋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來確立業權。 土地業權條例 對土地及物業買賣有認識的人士都知道,買賣、交易都要進行俗稱「查契」的程序。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5條 申請註冊紀錄

雖然有個別意見認為現有法律對業權人造成不公,但經審慎考慮香港的情況,包括目前仍實施契約註冊制度、新界土地界線因舊日測量問題而可能出現糾紛,以及法庭過往已裁定逆權管有符合《基本法》,小組委員會建議現有條文應予保留,因為可以為部分土地業權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香港現時尚未實施業權註冊制度,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做法相當一致。 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 政府目前正積極與持份者商討,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倘若能於今年內就此方案的主要議題與持份者達成共識,我們期望於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提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定更具體的實施時間表。 (一)及(二)如上述,《條例》制定後進行的檢討工作顯示,《條例》需作大幅修訂才可生效。

對物業交易量龐大的司法管轄區來說,業權註冊已證實是處理物業權益方面最能確保安全和方便的一個有效制度。 當局與香港律師會在九十年代初已同意要為香港發展一套業權註冊制度。 這套制度會顧及香港獨特的土地和物業安排,例如以公契規管有多個單位的屋苑的權益,以及保留新界部分地區的中國傳統權益等,但亦會盡量有效取代契約註冊制度,以期在確保現有權利和權益能受保障之餘,亦能在最短時間內帶來業權註冊紀錄的最大益處。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0條 土地業權彌償基金

在政府大力發展土地、覓地建屋解決本地房屋問題的當下,是時候考慮廢除港英時期留下的過時法例。 假如法庭信納業權註冊紀錄的記項是透過或由於(a)任何人的欺詐、錯誤或遺漏;或(b)一份無效或可使無效的文書取得、作出、遺漏或刪除,可命令更正業權註冊紀錄。 在涉及欺詐或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的情況下,任何因法庭命令把物業業權歸還或拒絕歸還前物業擁有人而蒙受損失的不知情一方,均符合資格要求彌償基金作出彌償。 土地業權條例 香港房屋委員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建造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公屋方面,已拆售商業部分予領展或已納入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屋邨需註冊為一地段,處理與新建資助出售房屋相似。 而由房委會全權持有的屋邨,則根據短期租約(在建時)及歸屬令(完工後,按照《房屋條例》第5條規定,不適用於土地註冊制度),永久批予房委會。 根據《聯合聲明》附件III的規定,香港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新土地契約的租期不可超越2047年6月30日。

(尚未實施) 本條例旨在就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以及附帶或有關連的事宜訂定條文。 編輯附註: 《2021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及《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的修訂會於本條例生效時一併納入。 假如某幅土地的地稅 / 地價尚未按個別單位分攤,地政總署轄下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下稱「本處」)會因應持有該土地不分割份數的業權人提出的申請, 分攤地稅 / 地價。 本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 125 章)的規定,釐定分攤的款額。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35條 註冊事項的優先次序

另一方面,即使在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實施後,我們相信法律執業者仍需擔當重要的角色,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除查閱「業權註冊紀錄」上已註冊的記項及相關的文書外,還包括擬備有關法律文件、查閱相關政府租契所載的契諾及條款、核實交易各方的身分、核證註冊申請的內容、查核凌駕性權益等。 土地業權條例 現時難以估計「新土地先行」方案為法律界所帶來的實際效益或影響。 在這制度下,土地業權是憑藉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而獲賦予的;但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業權則是藉簽立有效的轉移契約而獲得的。

  • 在整個續租期內以這個方式評估的地稅將維持不變,直至有關土地重新發展為止,屆時地稅會以土地上新建築物的臨時估價應課差餉租值的3%來計算。
  • 然而,自動轉制或影響登記冊業權不清的土地業權,亦令土地註冊處須負起賠償因日後發現業權註冊紀錄不準確而導致某方權益受損或無效的法律責任。
  • 駐港解放軍:各軍營及靶場用地均以「國防地段」形式永久批出地上權,香港政府無權干涉;但若駐軍不再使用,須按有關安排無償交還政府。
  • 土地註冊處今天(1月1日)展開為期3個月的諮詢,蒐集公眾對《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內,現有物業轉換到新的業權註冊制度所用的機制,和業權註冊紀錄出錯而需更正的程序兩個項目的意見。
  • 逆權管有土地必須滿足上述兩個元素,並且是持續、無間斷達12年,方符合逆權管有的舉證要求。

田北辰表示,整體讚成收回土地條例,但對條例的16AA條有所保留,認為收回土地後的改變臨時用途沒有時限,或會成無限期,即永久更改。 他又指如局方收回土地數年後再更改土地用途,前土地業權者即無法再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屬原則問題,應以原本程序處理,才不會影響現任政府的施政效能。 土地業權條例 政府去年年底提出《2022 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精簡發展程序,立法會相關委員會8日開會討論草案內容。 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對擬議新訂的16AA有所保留;選委界議員林筱魯質疑條例對政府提速、提效的功能。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重申申述機會建議刪減為1次,局方會公開每個星期申述的內容,但不會就收回土地後為更改臨時使用用途增設期限。

土地業權條例: 地稅

業權是可藉查閱業權註冊紀錄而確立的事實,無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亦無須按照香港現有契約註冊制度的做法,翻查以往的業權文件才能確定物業的擁有權。 土地業權條例 許多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均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 對於現有逆權管有法律條文應否保留,大部分在公眾諮詢提交意見的人士均贊成保留。

土地業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