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述兩項的指稱,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並向其罰款合共76000元。 只能設想會有一種「一般性的海外物業銷售牌照」,持牌照者要遵從例如廣告上的守則、物業資料認證上的守則,特別是售賣樓花的守則等。 今年上半年,地產代理監管局在巡查期間發現92宗違規個案,按年升50%,就近日有個別地產代理在銷售新盤項目時發生打鬥,局方表示失望,並指未來若再出現同類事件,或要求代理行的高層負責。 資料顯示,該名地產代理在2018至2019年期間,處理深水埗黃竹街、青山道、福榮街等四宗物業租賃時,以粗言穢語辱罵查詢人,並向查詢人發出具侮辱性的語音訊息等。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認為,此舉印證「地產代理喺銷售呢個物業裏面係扮演住一個極大、極重要嘅角色」。 根據該條例第4條,有關墮胎的廣告也被禁止,除非該廣告由香港衛生署署長發佈或取得其書面授權。 何珮玲指在收回土地後改變用途,業權人的意見或有不同,如只收回少數土地,收回土地難以進行,認為需由政府負責任,由政府判斷該土地用途是否對社區合適。 她又指局方會每個星期公開申述的內容,指出委員會作用是需把握只有一次申述的機會。 田北辰表示,整體贊成收回土地條例,但對條例的16AA條有所保留,認為收回土地後的改變臨時用途沒有時限,或變成「無限期」,即永久更改。 他又指如局方收回土地數年後再更改土地用途,前土地業權者即無法再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屬原則問題,應以原本程序處理,才不會影響現任政府的施政效能。
地產廣告條例: 田北辰質疑收回土地條例改用途不設期限 恐變「無了期」 發展局:冀給予彈性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地產廣告條例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地監局行政總裁韓婉萍指,與競委會密切溝通中,明白市民關注,未來或設指引規管有關競爭行為,又指競委會認為不可定下標準佣金率,認為屬商業決定,應由代理與客戶自行商討收費。
- 她亦關注政府建議未制圖便可進行填海,何珮玲指現時無規定城市規劃或填海為先,指法律上可以在未有制圖,便向立法會提交申請,公眾會在立法會的商討中可得知局方填海的事宜,不會無法得知詳細事宜。
-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 另外,執法部門和監管機構均接獲多與海外物業銷售有關的投訴,當中海關去年接獲58宗投訴,比前年大幅飆升近5倍,地產代理監管局去年接獲的相關投訴亦大增10倍,達66宗。
隨着移民潮再次興起,重投海外房地產巿場,成為世紀 21 奇豐(國際)物業顧問行合伙人,聚焦英國及澳洲房產。 同時,她亦是海外房產專欄作家及投資策略節目主持,分享投資置業心得,作多線發展。 此案的重要議題是《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對醫生的實務宣傳 (即買廣告) 的一些限制是否有違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及人權法。 廣播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為「廣管局」)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91章《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而成立的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本地的廣播業。
地產廣告條例: 境外置業風險(4)就其他營商手法管制不足
對於業界的執業手法,局方一直保持密切留意,並會以教育及巡查手法,確保持牌人的執業符合法例及監管局要求,並會在有需要時加強相關的消費者教育。 監管局不時透過不同平台,包括傳媒及公眾教育,提醒消費者,地產代理必須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也要為客戶做足「開門七件事」、查清楚物業資料,發放廣告時必須資料準確等等。 此外,委員會同時認為,聘用她的地產代理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業務,以確保其僱員或其轄下的人士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地監局發布的其他指引。 因此,該地產代理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5條的規定。
其次,為「不妥善地處理臨時買賣合約」,涉及52宗;而「租金回報提供失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則有32宗。 由於一手銷售條例涉及大量條文,而且監管對象是發展商及地產代理,一手買家未必會詳閱,但條例對提升一手樓資訊透明度卻相當重要。 為求深入淺出,千居找出了5大注意位,確保消費者獲得關鍵資訊,避免中伏。 筆者著實同意消委會的建議,即在港銷售海外物業的營業員應和本地地產代理一樣受到監管,然而,卻關注到現存的《地產代理條例》未必能涵蓋所有情況。
地產廣告條例: 發展商開賣新盤,是否必須有示範單位?
因此,為免產生不必要的疑問,地產代理在向客戶建議放盤價格範圍時,應採取務實的態度,提供最新的市場資料供客戶參考,從而訂出合乎現實的放盤價。 她指法例不是保障前業主的權益,認為局方是站得住腳的,但會加入諮詢區議會的程序,認為改變土地用途更需要諮詢社區的意見,再交由行會審議。 當中有接近9成的代理加入免責聲明,但沒有一個代理提醒神秘顧客注意這些聲。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 地產廣告條例 常規規例》 第9 條也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業主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有關住宅物業。 雖然目前大多數買家不能前往海外視察物業,但這不是投訴增多的主要原因,因為「網上睇樓」已經十分方便。 好像我們公司於英國設當地團隊,準買家有需要時可以與當地同事作視像會議,更了解物業的實際資訊。
地產廣告條例: 高鐵復常|消息:高鐵4月1日恢復所有長途服務 香港可直達北京、上海
此外,該名代理於2019年透過網站發出的多則物業廣告,沒有遵守執業通告指引,即提供廣告所載物業的物業編號及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違反地監局守則。 研究提到,93%投訴個案的交易是在香港進行,75%從本港報章廣告獲悉境外物業項目,70%則曾參加展銷會或代理籌辦的講座;當局統計個案後,發現香港消費者平均損失36.8萬港元,涉及的物業則平均價值約180萬港元。 是次研究中,接近3成半的地產代理印刷廣告,列明關於豁免的無牌聲明,即代表其為非持牌地產代理。 地產廣告條例 地產廣告條例 另外,只約2成半的廣告提供了牌照號碼,惟當中逾半亦有作出無牌聲明,表示這些持牌地產代理所僱用的是非持牌營業員。 消委會收到的投訴內容及神秘顧客訪問均顯示,香港買家業遍會在簽訂買賣合約前,向代理支付留位費以預留物業。
律政司昨日(10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重新提交文件,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况」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法院亦可自行或應律政司長要求,覆核已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海外大律師,須重新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 地監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未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8-01)有關客戶盡職審查的指引,她因而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1段的規定。 地監局職員於檢視該些文件後,發現一名受僱於該地產代理的營業員在處理一宗二手住宅物業交易時,未有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即她未有於安排買家與賣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前,填妥買賣雙方的身分核實表格。 地產代理在網上以「筍盤」吸客,除奧運站運滙港放盤外,即使近日樓價回升天水圍嘉湖山莊,網上仍有至少4個叫價低於300萬元放盤。
地產廣告條例: 政府擬今年實施垃圾徵費 調查:三成受訪者表示每月只願意付3元
地產代理公司可能要為員工的歧視或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代理公司能證明已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員工作出該等行為。 根據法例,你須在事件發生後12個月內透過郵寄、傳真、網上表格或親臨平機會辦事處以書面形式向平機會提出投訴。 發展商一般會提供多種付款方法,因此價單是必須細閱的,特別是選用發展商一按,如經由財務公司借出按揭,是不受金管局限制的,更加要看清楚對借款人的最低收入要求、可獲按揭貸款金額上限、最長還款年期、期內按揭利率變化等。 社區環境是揀樓一大考慮因素,誰都不希望周邊有堆填區、發電廠、污水處理廠、火葬場、殯儀館或骨灰龕等厭惡性設施,有些人對聲音敏感,就連學校、球場、救護站、馬路也要盡量避開,最好是看發展項目的所在位置圖。 一手銷售條例要求列出發展項目250米以內的的每條街道名稱及公用事業設施裝置。
若準買家於冷靜期內,決定不繼續交易,消費者理應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的留位費,但鑑於消費者已享受了獨家銷售特定物業的機會,地產代理或賣方亦可能因此蒙受損失,以及有成本開支,基於公平和合理的原則,消委會認為地產代理可從留位費中扣除合理而不過多的行政費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會長陳曉峰表示,早前人大釋法解決了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式和路徑,形容「將具體情況交由香港本地處理,這是人大的智慧」。 至於律政司新提出的建議,他認為合情合理,因未必全部海外大律師都了解國安法,而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資格提出覆核,能有效保護公眾利益與香港司法獨立,又強調社會不應對此做「政治化」解讀。 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並得應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
地產廣告條例: 境外物業投訴增 98%來自大灣區 地監局:擬制定新指引規範
地產代理監管局公布本月一宗紀律研訊結果,一名地產代理因以粗言穢語辱罵查詢人,被該局裁定違規暫時吊銷牌照21天及罰款6000元,並作出譴責。 網上放盤日益普及,消費者每天接觸到的樓盤廣告琳瑯滿目,雖然能便利準買家尋找物業資訊;然而,筆者提醒準買家參閱網上廣告時要保持警覺,切勿疏忽細節。 選委界議員林筱魯指政府在公共決定權,即對公共用途決定,權利可謂無限,彈性相當大,認為16AA的條例增加公眾及議員的質疑,提出司法覆核的機會更可能是之前的10倍,質疑條例對政府提速、提效的功能。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表示,申述機會建議刪減為1次,局方會公開每個星期申述的內容,但不會就收回土地後為更改臨時使用用途增設期限。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若因某人根據反歧視條例提出投訴或協助他人提出投訴,或有意作出該種行為,因而對該人作出較差待遇,法律上稱為「使該人受害」2,均屬違法。 在有關的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租賃後或有關的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後(兩者之中以較早者為準),所有發出的廣告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從網絡空間、店舖櫥窗或其他廣告渠道中移去。 紀律委員會決定對該營業員作出譴責、罰款2500元,並於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對於設立標準佣金率,蕭澤宇表示局立是沒有立場,認為只可跟隨法例,又指競爭法涉及社會上全部行業,地產代理亦不應該「有行規」,局方認為自由競爭可保障消費者權益,而且局方亦沒有權力設下標準佣金率。 示範單位可分為兩類:「無改動示範單位」(俗稱清水房)及「經改動示範單位」(俗稱化妝房)。 一手銷售條例規定發展商如有示範單位,必須先設置清水房,換句話說,不能只有化妝房。
地產廣告條例: 發展項目的所在位置圖(Location Plan of the Development)
境外物業方面,2022年地監局共開立62宗有關香港境外物業的投訴個案,比起2021年增加21宗或五成,與2020年數字相若。 當中,61宗涉及七個內地大灣區未建成的非住宅發展項目,當中31宗為珠海「心海州」的商場舖位;餘下一宗則來自英國。 普通法下, 身為代理人的地產代理, 有責任遵從客戶的指示行事, 並為客戶盡量爭取利益。
- 由於現行規例存在漏洞,容許非持牌代理和營業員透過豁免令,獲得豁免進行境外物業買賣,一旦交易出現問題,亦難以受地監局條例規管。
- 然而,若地產代理能證明業主曾向他/她作出陳述指有關的歧視行為不屬違法,地產代理因此合理地按照該陳述行事,則地產代理可免除法律責任。
- (一)政府部門/機構接獲涉及境外物業的投訴沒有該物業是否未能如期完成(俗稱「爛尾」)的分類。
- 社區環境是揀樓一大考慮因素,誰都不希望周邊有堆填區、發電廠、污水處理廠、火葬場、殯儀館或骨灰龕等厭惡性設施,有些人對聲音敏感,就連學校、球場、救護站、馬路也要盡量避開,最好是看發展項目的所在位置圖。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 總括而言,對於監管在港銷售海外物業的代理、實行發牌及考試制度等,都表示贊同,但一切細節需要有討論、調整、配合,讓整件事的效果是真正幫助到市民。
走訪的商戶分別為19個代理和1個發展商,當中15間為非持牌代理,惟只有3間代理的營業員,分別於小冊子、宣傳單張及/或名片中列出無牌聲明,其餘12間均沒有提供相關資訊,消費者根本難以辨識所面對的地產代理是否持牌或屬非持牌營業員。 同時,銷售監管局會加強巡查地產代理公司,檢視促銷一手住宅物業的廣告是否符合《條例》要求,以進一步提升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保障買家的權益。 另外,不同的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亦受特定的條例或守則規管,例如《電訊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地產代理條例》、《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教育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等。
地產廣告條例: 政府對美總領事館言論表示強烈不滿 要求停止干涉特區事務
任何形式 (印製或非印製) 的新盤廣告,均受一手銷售條例規管。 由於愈來愈多地產代理利用互聯網作為宣傳平台,有見及此,監管局一直有抽查網上物業廣告。 於去年監管局進行的網上物業廣告抽查次數達610次,今年1月至4月的抽查次數達200次。 持牌地產代理須設立妥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業務,以確保其僱員或其轄下的人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及相關指引,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以及該營業員和地產代理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及要求兩人在12個月內分別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畫下的12個學分。 在供業主與地產代理簽訂的「 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中, 有標準條文供業主授權代理為推銷其物業發出廣告。
地產廣告條例: 境外置業風險(2)訂金和留位費缺乏冷靜期
從消委會的神秘顧客調查中發現,大部分商戶都提供了所推薦物業的基本資料和銷售文件,例如提供售樓書、小冊子或傳單,有關發展商/賣方的身份、價格和按揭貨款的資料,並協助收樓。 廣告內容含糊和具誤導性,如聲稱海外置業為移民捷徑,亦有以提供不同的禮品、禮遇,甚至以免息分期貸款來利誘買家。 消委會的投訴個案中,曾有投訴指代理沒有解釋有關留位費的條款及細則,導致消費者在決定不購買物業後才得悉該費用不可退還。 首先,消委會自2017年至今年8月,共接獲261宗消費者投訴,平均損失金額高達$36.8萬港元,涉及物業的平均價值接近$180萬港元。 消委會接獲的投訴顯示,75% 的投訴人通過香港報章廣告獲悉境外物業項目,近 70% 的投訴人參加了展銷會或代理籌辦的講座,而93%的交易發生在香港。 地產廣告條例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地產廣告條例: 海外物業地產代理需持牌?不像目前「係人都可以賣」|監管、考試、發牌前要諮詢
反之,即使當局開始監管海外物業銷售代理,發展商仍然可以直接在港銷售而略過代理,但當市民以為已經有所監管,警戒心反而會下降。 他日若連銷售海外物業的營業員也要考試,則應該有另一套完全不同的考試內容,以針對海外物銷售。 此外,他指出,上半年該局共接獲148宗的投訴,較去年同期輕微減少6%。 整體的投訴數字雖然有所改善,但最常見的投訴類別卻錄得升幅,當中有關「發出違規廣告」的投訴升幅最高,由去年的29宗按年上升至41宗。 然而,「未有與客戶訂立或解釋 《地產代理協議 》」以及「提供誤導按揭資料」的投訴類別則有明顯改善。 消委會檢視海外物業消售的廣告,發現地產代理佔大部分印刷和線上廣告,篇幅達80%,而逾70%廣告的代理為非持牌或牽涉非持牌營業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