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不動如山並不令人意外,畢竟回歸前後,新界原居民均享有丁權,何況社會好不容易平靜下來,更是無謂再起火頭。 眾所周知,丁屋政策源於40多年前港英政府在新界大規模收地發展,惟無法以地賠地,遂向原居民派發換地權益書,容許興建丁屋自住作為補償。 回歸後丁屋政策延續,但時移勢易,丁權不斷變質,早已變成原居民的特權和牟利工具,有違自住原則。 今年3月,廉署拘捕「村屋大王」等涉及套丁共廿多人,折射出套丁亂象的冰山一角。
直接向政府交了转让所需要补的地价,再把房子用于卖或租。 由于丁屋价值极高,向政府补的地价远低于市面上的正常地价。 主要就是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对政府土地消耗量十分巨大。 香港官方做过估计,03年有24万人可以有丁权,假使变成最坏情况,所有人都要政府低价卖地或者换地,香港政府把所有空闲土地搭上都不够。
丁屋政策: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他又表示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等。 回顧兩年前,2019年4月8日高等法院裁定,新界原居民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亦合乎《基本法》,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 「司法覆核王」郭某、呂某、政府和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據了解,鄉議局以「有利害關係方」介入司法覆核官司,前後共花費七、八千萬元,財政備受龐大壓力。 去年八月有傳媒報道,鄉議局曾去信上水、大埔各區原居民,呼籲丁屋申請者每位捐款一萬五千元,惟反應冷淡。 至於如何消化二〇二九年前的丁屋申請,薛指現時審批丁屋進度緩慢,「政府批一間丁屋需時十幾廿年。」興建一間丁屋成本花費二百萬,他說等候興建丁屋期間,「二百萬,十年八年都花清光了」。 然而,終院判詞重申審批丁屋是地政總署的酌情權,有民間團體認為此舉能確立政府主導權。 一般而言,新界鄉村屋宇土地的業權人須獲得地政總署批准,方可進行重建。 地政總署一般會參考相關土地契約條款及《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 121 章)的規定,以決定可獲重建的新界鄉村屋宇的位置、建築面積、層數和高度。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是否对性别、家庭出身及社会身分构成歧视?
但如果丁屋建成後並在取得「滿意紙」後五年內轉讓,就需要補地價,五年後轉讓才不用。 他舉例指,新界村屋豁免差餉,本是歷史因素,差餉字面意思是「差人的糧餉」,薛解釋蓋因早期新界村落太大,沒有警崗駐守,或警察巡邏,故村民不用納「差餉」。 另新界原居民死後,可在指定殯葬區安葬,翻查民政事務總署「新界認可殯葬區一覽表」,西貢、屯門、大埔、元朗等九區內多幅指定用地,已劃為殯葬區。 薛稱現時社會上存在「城鄉矛盾」,新界人一直被誤解,他認為司法覆核大門一開,只會愈來愈多人以「公眾利益」為前提,對新界原居民的權利不斷興訟提出司法覆核。 其中新界村屋豁免差餉,以及原居民殯殮權兩項權利,將面臨較高司法覆核的風險。
當中擬建屋的土地必須在自己村的範圍內,可參考地政總署內的《認可鄉村名冊》上載列的鄉村。 一般來說,除了綠化地帶及休憩用地之外,均即使土地用途屬「農業」用途,也會獲批建丁屋。 李永達指,丁屋政策是1972年才實行,質疑何「傳統」之有。 丁屋政策 他提到,當年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討論期間,對於原居民權益有過爭論,不少人包括他都不認為丁屋是傳統權益,草委商量過後決定只以某種形式寫下,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不寫得太具體。
丁屋政策: 終院終極裁決 丁屋政策合法合憲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而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 丁屋政策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話說上世紀六十年代末,港英殖民地政府急需利用新界土地以舒緩市區擁擠的人口密度,特別謀劃此一略策;一個通俗的比喻,就是殖民地政府拿走原居民一頭牛,還給原居民一塊牛扒。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不過建議後來不了了之。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又稱丁屋政策)於1972年由前殖民政府頒布並不設限期。
丁屋政策: 申請表格
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 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 【now.com財經】丁屋政策於今年初,上訴庭裁定政府與新界鄉議局勝訴,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換地方式,或利用自己土地以建屋牌照建丁屋,都沒有違憲。
過往,政府一直沿用需求主導的模式引領規劃,卻未能預留空間應對未來各種不明朗的因素,令發展缺乏「備用容量」,導致運輸基建發展落後於人口增長;在大灣區融合的背景下,新界未來或會急速發展,令上述問題更加嚴重。 就此,政府應透過提升新界土地的可使用容量,配合房屋和人口的增長,具體做法包括增加運輸及基礎設施等配套,以及因地制宜進行土地平整工程,釋放新界土地的發展潛力。 第一,究竟上蓋建築本身是「私人土地」、抑或「政府用地」。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查詢土地的業權,輸入地段號碼後,就可以得知由什麼人持有。 如果地皮本身有人持有,就代表地皮是私人用地,可以自由買賣。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上訴得直 政府表示歡迎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回归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 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 今個月5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一錘定音《丁屋政策》合憲,亦確立政策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所指「權益」的範圍內。
第二,粉嶺圍風水池前面的北區公園佔地90多萬呎,園內花鳥蟲魚、湖泊、露天表演場、亭臺樓閣等等,它是80年代初粉嶺彭氏原居民的祖傳私人土地,他們把祖傳的土地貢獻給香港的同時,同時也失去了土地興建丁屋。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根據房屋署在12年向元朗區議會的回應,若原居民使用丁權並已獲批興建丁屋,則等同持有本港物業,不能申請公屋。
丁屋政策: 终院终极裁决 丁屋政策合法合宪
我相信大家亦理解,現行的政策行之已久,而政策所牽涉的考慮繁多。 任何涉及改動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議,均需要作整體和全盤的詳細考慮,不能忽略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土地需求以至相關持份者權益等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均需要審慎檢視。 就李卓人議員在提問中建議規定在某期限內絕對禁止轉讓小型屋宇,我們未有計劃進行有關諮詢。
飞丁是丁屋政策执行时的变通:在自己村里找不到地,可以去别的村合适的土地建,别的村没人反对的话,就可以在那个村的土地上建丁屋。 丁屋政策 但是在实际执行时,有乡村的主管或长老,勾结地产商,在未取得村民的同意下,以强迫手段在他的土地上建丁屋,来牟取暴利。 丁屋以及所赋予的丁权,作为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特殊权益绵延几十年。 本文将对香港的丁权以及丁屋的从来源到现在的发展做一个介绍。 這是政府將丁屋政策定性為「過渡性政策」(interim 丁屋政策 policy)的背景。 縱使檔案沒有進一步揭示丁屋政策將在什麼時候以什麼形式被取代(事實上難以預想十數年後的政策走向),但大致的原則是,當新界有了整體規劃時,丁屋政策也該壽終正寢。
丁屋政策: 灣區發展下 丁屋政策何去何從?
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畫」,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 被指「違反人權」與「歧視女性」的香港丁屋政策,爭議了數十年,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指該政策違憲,於2015年入稟司法覆核,案件經過約4年時間,周一(8日)獲高等法院裁定部分勝訴。
-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 新界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歡迎回應裁決,又形容今次是「全勝」,促請政府盡快「解凍」早前已積壓的丁屋申請。
-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上訴庭於今年1月13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合憲,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的方式同樣合憲。 「司法覆核王」郭某、呂某及政府和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今年初,上訴法庭裁定整個丁屋政策包括上述三種方式都屬合憲。 上訴法庭今日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政府對裁決表示歡迎。
丁屋政策: 【01倡議】影響香港發展45年 丁屋政策關鍵概念全解讀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 香港土地及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價格和租金不斷上升,《丁屋政策》早於《基本法》頒布前已是最具爭議的社會議題,雖然一直有人要求取消《丁屋政策》,但《基本法》頒布時包括第四十條,正正是否決了所有反對聲音。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一八九八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是次上訴爭議在基本法第40、120及122條之下,法庭如何定義新界原居民之「合法傳統權益」,以及在1898年之前,新界原居民取地建屋時有何權利,法庭應否追溯有關「傳統」及如何應用至丁屋政策之中。 “丁权”是否属于基本法第40条所指的“合法传统权益”,关键在于“合法”与“传统”如何解释。 本月初,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小型屋宇政策”(俗称“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颁下终审判决。 除判决结果外,本案尚有诸多细节值得关注,对特区政府的未来政策亦有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