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1年1月13日,乡议局最后上诉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协约及换地”起丁屋并不违宪,推翻原审法官2019年的裁定。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形容判决是“全胜”,将令建屋量有增无减。 長洲居民郭卓堅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2019年高等法院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 至於申請人一方指,丁屋政策只有成年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方可受惠,歧視女性。
但事實上,自從政府實施了辣招後,若在三年內出售單位,便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但條例卻沒有規定由哪一方支付,只是約定俗成則多數由「業主」支付,故準買家需要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列明清楚稅項由哪方支付,否則便要由買方承擔。 因為我們曾經接觸過一些個案,就是因為沒有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列明由哪方支付,而只是根據臨約的一般藍本作為簽約依據,結果準買家差點要替業主支付「額外印花稅」。 雖然,目前「鄉村式發展」地帶總面積約3380公頃,主要供原居民建丁屋之用;其中有900多公頃為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並非全用作建丁屋。 但上述高院的判決表明,政府提供土地以興建丁屋乃屬違憲,社會上隨即出現許多聲音,建議政府釋放這900公頃土地,用作房屋發展;事實上,其中不少為各丁屋之間的通道和其他零散、不規則地皮。 限於地形、基建及其他配套設施等,可供進一步發展的土地有限。 根據地政總署資料,以平均一公頃土地可建34幢丁屋的比例計算,1972至2017年期間,興建批出的42678丁屋所用土地面積共1255公頃,預計未來丁屋申請及獲批數目只會隨人口增加而上升。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裁定合憲
基本上,已登記住用及非住用的「寮屋」都不可重建,但在政府土地上已登記的寮屋,在寮屋管制處批准、且修葺用途、位置、尺寸及用途也需跟當初紀錄冊相同,只是石棉則可由其他臨時物料所取代。 至於在批租農地上的寮屋,還要額外得到農地註冊權人才可以進行修葺。 所謂「寮屋」,原本是農地上一些不合法的建築物,但政府在1982年6月把這些寮屋登記下來後,暫准它們存在。
- 「換地」實際上是解決原居民沒有適合土地,透過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的方法,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 會後,主席劉業強說,歡迎裁決確立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丁屋的傳統權益,但對法庭裁定「私人協約批地」及「土地交換」建丁屋不屬《基本法》保障的傳統權益,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指過去十年,這兩種模式的丁屋只佔申請約一成四。
- 就算兩者都於新樓落成後第一時間申請補地價,後者補價金額亦是前者三分一。
- 假設2018至2047年間,丁屋平均每年增長維持在1000宗,則30年的三萬幢丁屋需地最少882公頃,與明日大嶼計劃中1200公頃填海地扣除三成用作海濱郊野公園後面積相若。
政府與鄉議局均認為,丁權是《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即使政策歧視女性亦無違憲。 另一方面,興建多層鄉村屋宇對整體社會好處甚多,其中包括節省政府審批申請丁屋的人力資源;有效規劃及增加鄉村擴展區的效益;不損公共利益之餘,又不會增加財政負擔;更為丁屋政策提供長遠解決辦法,政府可更靈活地處理及整合預留作丁屋的用地。 此外,發展丁廈可減少原居民對公營房屋的需求,對整體社會可說是利多弊少。 有鄉議局的資深法律界人士認為鄉事派贏了,判決確立了原居民常用的免費建屋牌照渠道符合基本法,屬原居民合法權益,同時可以平息多年來關於性別歧視的爭拗。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物業按揭成功-真實案例
在建築規格上,最多只可興建三層高,總高度不可多於27呎,每層面積劃一700呎大,且興建深度不多於一米露台。 「私人地」的「丁屋」落成後5年內出售也需要補地價,補地價會按年遞減。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回應稱,最近十年申請興建丁屋的個案,私人土地契約和換地方式約佔14%,每年約有一百多個案,對法庭裁定這兩種做法違憲感到遺憾和失望,會與律師團隊研究下一步行動,考慮上訴,但尋求人大釋法則言之尚早。
畢竟法庭的裁決已表明透過私人協約及透過牽涉政府土地的換地興建小型屋宇屬於違憲,法庭亦沒有就裁決生效前如何處理屬該等類別而未經批核的申請對政府作出指示。 政府認為現階段在考慮是否提出上訴期間繼續暫停處理該類別的申請,是審慎的做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興建小型屋宇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丁屋)屬違憲。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丁屋政策 新界原居民係輸咗
樓價高企令丁屋買賣轉旺,雖然大多數丁屋是現成購買,但常見的丁權、套丁,飛丁,以至丁屋轉讓問題,買家須要先了解清楚,才能認清權益。
已申报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险,否则不会在首轮取缔目标执法阶段被强制即时清拆。 但是,有乡事委员会委员批评政府选择性实施登记制度,登记制度只适用于新界,对新界居民不公平。 惟时任发展局长林郑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问题上会依法办事,不会有特赦。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2015年12月4日,丁屋发展商透过沙田乡事委员会主席莫锦贵等多名中间人,向多名原居民违法购买其丁权,并在申请兴建丁屋时诈骗地政总署。 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裁定发展商与11名原居民串谋诈骗罪成,成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发“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争议。 合和实业主席胡应湘曾建议政府实施“丁权证券化”,让拥有兴建丁屋权的原居民,可以将发展权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增加新界土地供应。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買賣雙方律師名
若落成後5年內把丁屋轉讓,須獲地政總署許可及補地價;滿5年之後可自由轉讓,無須補地價。 (三) 過去五年即在2001-02至2005-06的財政年度,獲批准及已簽立的六宗涉及私人協約批地承批人申請改變用途個案的有關資料載列於附件(二)。 地政總署的記錄顯示並沒有在申請獲批准前,有關土地的原有用途有所刪減的情況。
香港輕新聞(Lite News Hong Kong)是一個致力於提供中立報導和獨到評論的網絡平台,成立於2015年9月。 至於房協二手樓的按揭安排,即居二市場買賣,又會跟以上有不同,例如申請9成按揭須買按揭保險,詳情可讀一二手居屋按揭全指南。 按揭方面,白表或綠表買家可向銀行借最高9成按揭,最長可達 30 年期,以最近一次房協出售新居屋為例,買家不用購買按揭保險,仍可向銀行直接申請9成按揭,換句話說,慳了新按保 (林鄭Plan) 要求借 9 成所需保費。 如同一般資助房屋申請,白表申請人的入息與資產須在指定限額內,金額上限會隨時間相應調整,因房協尚未推售新項目,暫時只可參考2017年房協居屋入息上限及資產限額。 房委會或房協均有出售資助房屋,但由於房委會的「居屋計劃」及「白居二」走向恆常化,因此較為人熟悉,反觀房協版居屋,不是年年有得抽 (對上一次已是2017年),加上推售伙數不夠多 (自然更難抽),令有意置業人士也未敢寄予厚望。 社會輿論則視鄉事派其實「明贏實輸」,因為三種申建丁屋途徑失去兩種;鄉議局亦發表聲明,對判決表示失望,並考慮提出上訴。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牌照屋不能轉讓
而在考慮是否上訴期間,發展局表明,地政總署會繼續暫停接收以私人協約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及以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亦會暫停處理已接收的該等申請。 發展局續指,經考慮與訟各方提交的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於上月30日作出命令,確認就換地申請而言,上月8日有關違憲的裁決,只適用於涉及政府土地的換地申請,因此地政總署由昨日起,如常接收和處理不涉及政府土地而以換地方式批准興建丁屋的申請。 至於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以優惠地價批地建丁屋,則無法追溯是傳統權益。 若參考1972年政府文件,法官認為當時落實的丁屋政策,並非為保障原居民可於任何土地建丁屋的權利,政策只是一項提升居住環境的房屋政策,亦即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不包括以優惠地價申請政府土地,或免補地價以地換地建丁屋。 郭卓堅一方認為地政總署自1991年《人權法》生效後所有批准的興建丁屋的決定全屬違憲。 但政府和新界鄉議局提出反駁,指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其中一項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今晨(18日)7時19分,有行山人士途經大帽山道近禾塘崗時,在路邊發現一批財物,包括外套、平板電腦、充電線及食物等,擔心有人山野活動期間遇事墮山,於是報案求助。 消防、飛行服務隊及民安隊先後到場,在現場一帶山坡展開搜索。 在義務工作發展局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合辦的「香港義工獎2022」中,房協獲選為「傑出非商業機構」,並獲頒「企業及非商業機構(義工時數)」銀獎。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牌照屋
2007至2017年期間,以獲批丁屋個案每年平均新增1085宗計,估算佔用土地面積為351公頃。 假設2018至2047年間,丁屋平均每年增長維持在1000宗,則30年的三萬幢丁屋需地最少882公頃,與明日大嶼計劃中1200公頃填海地扣除三成用作海濱郊野公園後面積相若。 以每幢丁屋容納一家四至五口計,1972至2047年期間,用作興建丁屋的土地總面積,只能容納大約32萬人。 政府還需興建道路等配套設施,對整體民生及社會發展構成壓力。 雖然丁屋之按揭年期在上述情況下未必如私樓看齊,但按息方面卻可低至與私樓同樣水平。 在H按減息潮下,丁屋/村屋亦同樣受惠,部份銀行批出之按息可低至H+1.3%至H+1.35%,實際按息低至1.83厘,貸款額較大及物業質素較佳、又或屬於屋苑式管理的村屋較易獲批市場優惠按息。
-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
- 他指出,1898年前新界原居民已可於私人土地上建屋自住,故丁屋政策屬同出一轍的措施。
- 丁权案上诉人郭卓坚对裁决感到完全失望,认为丁屋政策违反部分《基本法》条文,并歧视女性,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公约条文强调,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
- 在建築規格上,最多只可興建三層高,總高度不可多於27呎,每層面積劃一700呎大,且興建深度不多於一米露台。
- 代理人就買賣交易提供服務,故有權向賣方及買方收取雙方協定金額的佣金。
- 該部分的答覆主要是表明對於過往為興建小型屋宇而批出的各種批約,政府會繼續如常處理根據批約條款提出的各項申請(例如豁免證明書、滿意紙、撤銷轉售限制、重建等申請)。
而自英国租借新界后,有关的传统一直延续,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换地重批的方式进行。 1970年代初,政府為提升新界鄉郊地區的住屋和衞生標準,引入小型屋宇政策。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凡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若其父系祖先在1898年以前為新界地區村民,均屬合資格人士,每人可向政府申請一幅地皮,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及「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丁屋,樓高最多三層及不超過27呎,樓面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呎;無須繳付地價。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單位是否「交吉」出售
自1972年丁屋政策推出到去年6月為止,完成或獲批的申請共42,678宗,私人協約批地丁屋佔其中25%,有10,763宗,免費建屋牌照佔其中約67%,有28,305宗,換地佔其中約8%,有3610宗。 鄉議局又稱,最近十年只有約一成四的丁屋以批地或換地方式興建,縱使數目不多亦會據理力爭,而官地建丁屋屬歷史遺留問題,因為鄉村土地本來屬於原居民,只是部分原居民未有「納糧」而令土地充公,若日後不容許原居民申請官地建丁屋是不公平。 丁屋的規格有限制,都是三層總高不多於27呎,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呎,而露台深度不可多於一米。 在單位建成後就可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後就可以入伙,而不須像私樓般向「屋宇署」作出批核。
该报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实施5年后即1977年,已出现严重滥用问题。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買賣雙方可因應單位的情況,而加入一些特別條款,例如如樓價本身連「傢俬電器」出售、或業主容許買方在交易完成前進行裝修、或買賣雙方協議由哪方支付大廈維修費用等。 如果樓價連同「傢俬電器」出售,最好在臨約另加清單,仔細把電器數量、電器的牌子型號清楚列出,並拍照存檔。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發展局:如常處理不涉官地丁屋申請
因不是所有新界鄉村劃定完整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能在自己鄉村找到土地建屋,於是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建屋,稱為「飛丁」。 官批內有註明轉讓限制,必須先領取滿意紙後,再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方可正式進行買賣。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发展局局长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宣布,会将私人房屋最低单位面积要求落实于所有政府卖地项目、铁路物业发展项目、市区重建局项目,以及其他涉及换地或契约修订的私人住宅发展项目。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
鄉議局曾多次向政府建議興建多層丁屋(即「丁廈」),務求達致政府、原居民、非原居民均可接受的三贏「丁廈」方案。 當年政府因丁屋政策牽涉性別歧視而備受本地(如平等機會委員會)和海外(如國際人權公約報告)的壓力;丁權亦涉及土地資源運用、非原居民與原居民權益的爭議,以至環保問題。 鑑於女性原居民甚少擁有土地,可供購買的土地極少,向政府申請土地極為困難,鄉議局於是向政府進言,讓女性原居民亦可擁有申建丁屋的資格。 截至去年中,地政總署累積批出42678宗丁屋申請,其中逾66%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其餘三成以上則屬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 鑑於去年以建屋牌照個案的比例高達89%,地產界人士預料判決帶來的影響有限。 「丁權」是屬於「新界小型屋宇政策」,這個政策是給予新界人擁有自己居所,當年1972年因新界只有7%永久是永久房屋,93%是臨時及破爛房屋(因政府不給予合法地位)。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政府早年已制定「鄉村式發展」用途,把土地劃作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但「鄉村式發展」地帶界線不一定與「 認可鄉村範圍」完全相同。 鄉議局歡迎裁決,主席劉業強稱非常開心,認為裁決對香港整個社會有好處,基本法行使得以確立,相信判詞對日後其他法律問題有正面效應。 他指丁屋爭議是困擾多年的問題,新界和市區人不應有這些矛盾、撕裂,曾有許多人指為何鄉議局不要求「上面」釋法,但他本人認為經法庭確立新界原居民權益,對香港整體社會有利。 現時丁屋政策下,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幢不超過3層,並且不得高於約8米,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700平方呎的小型屋宇自住。 現時全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政策實施以來,地政總署已批出超過4萬宗小型屋宇申請。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申請資格
鄉議局話呢個唔係差判決,因為對鄉議局高層有成手農地果啲,係有損失,但未係大損失,但對果啲唔想攞自己啲棕地嚟起樓果啲中小型新界原居民地主,或者果啲有丁無地嘅人,呢次即係咁講,丁屋呢個遊戲唔到佢哋玩,除非佢哋向啲擁有好多農地嘅大地主買地。 发展局续指,经考虑与讼各方提交的补充书面陈词,法庭於上月30日作出命令,确认就换地申请而言,上月8日有关违宪的裁决,只适用於涉及政府土地的换地申请,因此地政总署由昨日起,如常接收和处理不涉及政府土地而以换地方式批准兴建丁屋的申请。 政府在上月29日提交的補充書面陳詞中指出,有些類別的換地安排只涉及申請人的私人土地,而不涉及政府土地,性質上與免費建屋牌照相同。 2013年9月12日,《大公报》认为大量内地来港新移民蜂拥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现有住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占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响。 目的是希望藉兴建丁屋,让原居民获得环境较佳的居所,因新界当年只有7%房屋是属于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余93%统统是老旧村屋、临时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许原居民兴建丁屋是迫在眉睫。
2012年4月1日,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现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楼宇结构安全,屋宇署开始推行“新界村屋申报计划”,并将新界分为九区派员入村巡查,首轮取缔目标是四层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丁权案上诉人郭卓坚对裁决感到完全失望,认为丁屋政策违反部分《基本法》条文,并歧视女性,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公约条文强调,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 郭卓坚认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将土地用作兴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楼宇,可有助缩短轮候上公屋的时间。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政府認為即使政策歧視女性亦無違憲
老屋又稱舊屋地,是1905年政府批出的集體租契,容許已被佔用的村屋。 老屋地的村屋多已老舊,並無限制買賣轉讓條款,因此毋須補地價。 可是若想重建,則需要得地政處發出的「重建批准書」才可重建。 香港政治真係一百歲唔死都有新聞聽,特別喺 丁屋政策 問題,依家政府好古怪,死都唔肯將果啲預留俾丁屋釋放出嚟,今日大嶼擺明係一個賊計劃嚟,係要反對到底。 另一方面,梁福元真係生仔無屎忽嘅仆街嚟,竟然 丁屋政策 都要用人大釋法,你班友都真係十分之唔講道理。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下,新界村屋的业主可为符合资格参加“申报计划”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报。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在1972年實施
判詞又提到,1972年至2018年間,有逾11萬名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指丁屋政策牽涉重要的新界土地規劃,延遲申請司法覆核,對新界土地行政管理帶來負面影響,但原審法官並未有加以考慮。 判辭又指,申請人本身並沒有打算興建丁屋,亦沒有任何土地利益,提出申請的理據並不充分。 如以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及以換地方式興建小型屋宇,一般受制於5年的轉讓限制,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則受制於永久的轉讓限制。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物業不受制於沒有披露之「產權負擔」
至於丁屋政策造成性別歧視的爭議,周官接納鄉議局陳辭指,《基本法》第四十條所指的「合法」只用作描述原居民享有甚麼傳統權益,而非解作符合《大清律例》和《基本法》。 周官認為《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障新界原居民權益可安全過渡「七一回歸」,草委明顯知悉有部分傳統權益或因帶有歧視成分而遭異議,才訂立此法,根本不會考慮相關權益是否符合《大清律例》。 法庭不應批准任何人以歧視或違法為由,挑戰第四十條所指的權益。 周官又補充道,即使丁屋政策部分內容違法,不表示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約同屬違法。 與訟各方均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最終於1月13日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在該司法覆核案件的與訟各方同意下,法庭在四月二十九日批准延長上訴申請期限至五月二十八日。
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丁屋: 私人协约方式批地
問題是,即使農地屬私人持有,而上蓋建築物並非「丁屋或村屋」,而只是一間「牌照屋」,究竟是否可以住人呢? 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職員回覆我們「牌照屋」的牌照種類繁多,部份是容許居住,而部份則只能作特定用途。 只是要得知「牌照」的用途,地政處職員表示只能由牌主作出查詢,否則基於私穩條例是不會向第三者披露。 因此作為準買家,我們除了依賴申請人的資訊外,很難有方法得知「牌照用途」,透明度相當之低。 第一,究竟上蓋建築本身是「私人土地」、抑或「政府用地」。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查詢土地的業權,輸入地段號碼後,就可以得知由什麼人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