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域臺10大分析2026!(小編推薦)

申請人是香港北角馬寶道62-76華禮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而 9名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所有答辯人繳交華禮大廈大維修工程的費用。 根據申請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書上所述,申請人的申索理由是按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00年第86號(“該上訴案”)於2000年11月8日作出的裁決而進行。

申請人是九龍慈雲山毓華街1-11號毓華樓(“該大廈”)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業主立案法團,並於1990年起自行管理該大廈。 和域臺 答辯人不同意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指稱其委員對於有900元用作鐵閘修理的事情毫不知情,原因是上任主席施松章先生將法團帳目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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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號及8號洋房的實用面積各約4812方呎及4751方呎,成交呎價各約99335元及92191元。 買家跟發展商直接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兩個單位均獲贈送全屋傢具優惠。 九龍城區的九龍塘@中原樓市片區,區內共8,034個私人住宅單位,涉及人口共30,289人。 主要街道包括筆架山道(九龍塘段)、衙前圍道(九龍塘段)、歌和老街(九龍塘段)、窩打老道(九龍塘段)。 另外,區內主要屋苑包括 畢架山一號,碧華花園,碧麗閣,龍翔苑,星輝豪庭。 和域臺 和域臺 區內家庭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為HK$ 81,130,年齡中位數為 4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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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是收集管理費與維修費。 申請人同意答辯人在收取管理費和維修費時是有依從公契的規定,(但在收取管理費時,對5字樓後來分拆開的單位,可能有多收,不過此事與本案無關,)但答辯人說因天台有非法僭建物,而此等僭建物之使用者亦應繳付管理費及維修費。 本席不同意答辯人這個說法,因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21及22條已訂定法團應如何設立管理基金,及如何向各業主收取款項以支持基金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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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層設四伙單位,住宅樓底高達3.15米,標準單位面積由約480至1033平方呎,主打兩至四房佈局,當中兩房單位佔約50%,三及四房單位各佔約38%及12%,連天台或連平台的特色單位有12伙,僅佔4.7%。 項目亦設有8個平台特色戶,個別平台戶外空間面積達825呎。 部分單位可飽覽維港海景及東九龍啟德郵輪碼頭景致。 和域臺佔地約12.6萬方呎,發展地積比三倍,重建樓面約37.8萬方呎,重建物業高度僅13層高。 在審訊時,答辯人曾提出管理委員會人數不足的問題,但其後確認不會以此作為答辯理由,亦不會作出反申索。

本案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至土地審裁處審理。 申請人為香港九龍窩打老道1A至1H及1J號華德大廈(“該大廈”) 之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為該大廈1字樓2B單位(“該單位”) 之註冊業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支付有關該單位之維修分攤費12,000元。 申請人是九龍通菜街22號達明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是達明大廈(“該大廈”)8/F D室單位的業主。 申請人為香港九龍九龍灣宏開道13號景發工業中心 (“該大廈”) 之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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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9日,律師行致函申請人,指他過了期限,但仍未繳交維修費 ,故此要求他繳付維修費$42,585(信件的英文部份則指維修費為HK$425,850.00)。 1997年5月10日,申請人與業主黃引儒簽訂一份租約。 該租約規定黃引儒把廣東道873號祥發大廈地下(“4號舖”)以每月租金$10,000租予申請人作商業用途,租賃期是由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底。 申請人預算在4號舖經營美容屋,從事美容、髮型、芬蘭浴和減肥的業務。 和域臺 在1999年3月底,申請人因為沒有繳納租金以致業主把4號舖收回。

業主立案法團索引中文版是按業主立案法團名稱首字的筆劃數目由少至多排列。 如名稱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為首,請參閱 ‘其他’。 連 同 上 述 物 業 , 長 實 原 有 3 個 九 龍 塘 重 建 項 目 , 兩 個 為 九 龍 和域臺 塘 廣 播 道 前 亞 視 總 台 地 盤 及 福 景 苑 , 福 景 苑 於 今 年 已 完 成 收 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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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北角炮台山道32號名為富澤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答辯人是富澤花園停車場第48、48A及48B號停車位的業主。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灣仔電氣街2至14號名為星輝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答辯人則是該大廈25樓F室(“處所”)的業主。 申請人是樂意園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是樂意園16樓1610室之業主。 申請人申索答辯人須付給申請人大廈維修翻新工程費$ 18,107,利息及訟費。 長 實 早 在 05 年 展 開 收 購 和 域 臺 , 每 戶 收 購 雖 由 最 初 1900 萬 元 提 升 至 2300 萬 元 , 但 進 展 緩 慢 。

  • 1995年12月18日,法團舉行的業主大會通過對楓華樓進行維修工程的決議。
  • 申請人同意答辯人在收取管理費和維修費時是有依從公契的規定,(但在收取管理費時,對5字樓後來分拆開的單位,可能有多收,不過此事與本案無關,)但答辯人說因天台有非法僭建物,而此等僭建物之使用者亦應繳付管理費及維修費。
  • 物業基座共8層,地下至2樓設有商舖,2至5樓為停車場;6樓和7樓為住客會所,佔地逾1萬平方呎。
  • 同樣,這兩次的加幅亦不會使管理費的計算方法與公契吻合。
  • 買家為高隆投資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為長實主席李澤鉅,以及長實執行董事趙國雄。
  • 由於該單位的管理費份數是76份,所以,以每份200元計算,答辯人須支付的維修基金分攤費應為15,200元。

和域臺 A座 於過去3年共有0宗成交。 涉案大厦由3幢多層樓宇,分别是(一)梭亞道8號、8號A;(二)艷馬道7號、9號、11號;(三)艷馬道1號,3號,5號(下簡稱1,3,5分座);與一地面停車場组成。 一向以來此3分座的管理由每一分座業主們選出一個業主委員會,這3個委員會獨立運作負責管理自已的分座。 3座分座業主門則選出法團的管理委員會,處理3個分座大厦的共同事務,及管理地面停車場。 申請人申請索償上述的36,010元,利息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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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答辯人為該大廈9樓6室及18樓6室之業主。 申請人為香港九龍窩打老道84號冠華園 (“該大廈”) A座16字樓3室之業主。 答辯人為該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向答辯人之管理委員會委員追討900元及要求解散管理委員會。 正如答辯人的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所述,本席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2004年2月19日及2005年12月15日的業主大會是否有效。 原因是除了這兩個會議的紀錄外,其餘的文件都不能顯示申請人有決議通過徵收有關的工程分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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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法團在收到本人及其他業主(法定人數已不小過5%)要求在14天內召開業主大會商討所選的維修公司出現問題時; 法團並無依照法定程序召開會議, 漠視我等權益. 因應答辯人及佔業權5%業主要求,申請人於1999年6月11日召開業主大會。 出席及授權戶數共77戶,佔業權176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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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項議程為商討集資維修大廈外牆汚水渠及脫落紙皮石事宜。 大會出席業主佔總業權13.7% ,大會中,與會住宅業主共45戶,佔業權份數1031份投票通過有關維修。 其中贊成票:27張,佔業權份數756份。 反對票:3張,佔業權份數68份。 本案的申請人為永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為該大廈中6個單位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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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隆 投 資 董 事 包 括 長 實 副 主 和域臺 席 李 澤 鉅 及 和域臺 執 行 董 事 葉 銓 。 該項目地盤面積約125,970方呎,以地積比率三倍計算,最高可重建面積達37萬餘方呎,於五月十三日截標。 長實曾於○五年收購、但其後擱置計劃的九龍塘和域臺,新近有小業主集合逾43%業權招標出售,若以二月時政府售出的九龍龍翔道地皮樓面呎價約2萬元作估算,以重建最高樓面計,該批業權約值30億元。 此外,由樂聲電子發展的港島南區大潭道45號洋房項目,昨日以招標方式售出7號及8號洋房,成交價各為4.78億及4.3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