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氧氣而沒有水或有水沒有氧氣,石屎中的鋼筋都不會生鏽,當鋼筋生鏽後就會脹大,把石屎撐開形成空鼓。 所以在裝修前,只需用驗樓棒掃樓面和牆身,聽一聽回音,如果發現有問題,就要請師傅裝修前進行維修。 樓宇外牆裂痕致滲水:如是窗台有水而非鋁窗邊滲水,可能是樓宇外牆有肉眼看不到的細微裂縫滲水入屋。
最後,法庭裁定顧問公司申索得直,不過,法團只須支付顧問公司18,521元及利息。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0號個案,申請人是九龍大埔道136至154號某大廈B座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於2010年3月16日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單位註冊了一份押記備忘錄,押記了兩項有關2004年度的修理費用,分別為540元及1,416元。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欠交該押記備忘錄中所述的兩項修理費用,於2010年12月18日去信法團要求解除有關的押記,但不獲法團回應。 因此,申請人入稟土地審裁處提出是次申請,要求法團解除押記及支付訟費。 法團承認第一項修理費用540元的應付款年度是2002年,而不是2004年,而第二項修理費用的款額應是876元,而不是1,416元,承認該押記備忘錄的資料有錯誤,但有關債項確實存在。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舊樓問題遂個睇 維修方法話你知
「分公契」訂立了1樓商場各單位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以使用2部扶手電梯及穿過地下4號舖作通道,但要負責扶手電梯和中央冷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費用。 答辯人指他的僭建物早於商業大廈建成之前已經存在,而之前上址是唐樓,外牆緊貼他的居所,他同意部份支撐的鐵枝有伸入地盤範圍,所以當承建商用水泥建造大廈外牆時,就將那些鐵枝部份藏入牆內,他不能拔除。 他認為沒有責任為申請人拔除那些被藏入牆內的鐵枝,亦無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商業大廈的外牆是公用部分,所以申請人可以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普通法侵權法,向答辯人提出申索。
該大廈的天台與平台等公用地方已被僭建物佔用約30年之久,法團曾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律師信,但一直未獲僭建物的業主理會。 市區有很多樓齡超過40多年的舊樓,而這些舊樓內充斥著很多僭建物,屋宇署通常只要求業主修葺,很少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有報社於2010年6月向屋宇署查詢觀塘某大廈的情況,屋宇署已證實有關大廈平台僭建屋屬即時取締類別,但沒有解釋僭建物竟然存在多年而該署仍未發出清拆令之原因。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屋宇署辯稱該大廈的僭建物並未影響樓宇結構,但因平台僭建物妨礙走火通道,該署將會發出清拆令。 答辯人也許可以使用該分隔牆兩邊的表面,但該分隔牆本身座落的位置不會是答辯人可以獨自享用的位置,該分隔牆本身的結構亦不會屬於答辯人。 答辯人引用的條例及案例與多層建築物的單位使用權不同,多層建築物每個單位的個別業主並不是擁有全部的土地,而只是管有土地的不可分割份數。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石屎天然老化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2006年至現在已相隔多年,有關的工程已一早完工,工程費用亦已支付給承建商,法團不可能將多收的款項退還申請人,如果要其他業主再次為2006年的工程重新集資,其他業主一樣可以以法團放棄權利為理由拒絕支付款項。 即使法團現時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款項,但這些資金應是作其他用途,如果用以退還申請人,對其他業主也不公平,因為其他業主便因此而須再集資支付其他用途的開支。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申請不能成立,必須被撤銷。
法官提醒業主,工程合約一經簽訂,對法團及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倘若有業主仍希望推翻合約,便須留意違約賠償的風險。 本案的重點,不在乎該天台是否有防水層,而是法團是否有權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 裁判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的用意,明顯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法例訂明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入個別人士的單位進行維修。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香港
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是根據2012年6月22日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去信通知獲派招標文件報價的所有承辦商,第8.6項條款已告取消及不須為此項作出報價。 因此,法團與中標承辦商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工程合約,是基於第8.6項條款已告取消而達成。 由於法團收到屋宇署發出兩個維修命令,為履行該兩個維修命令,需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該屋苑於2011年開始籌備屋苑公用部分的大型維修工程,並聘請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工程顧問,負責制定工程招標文件和監督日後的工程施工。 2012年5月3日,在東方日報刊登該維修工程承辦商資格的投標預審廣告,於截標前共收到25間承辦商回覆,通過預審承辦商評分標準,達到60分符合資格可以領取標書之承辦商只有12間。
- 法官認同法團的兩名證人所說,自2008年才開始發出勸喻及口頭警告,於2008年9月20日發出書面通知,警告答辯人假如不立刻停止把商業廢料丟棄在天井,會從2008年10月1日開始向他收取每月600元的額外清潔費。
- 遇上緊急事故發生,例如公用部分突然供電系統損壞或爆污水渠之類,須立即進行維修工程,不可能等到7天後,經法團管理委員會開會,通過決議才去進行維修。
- 法官提醒業主,工程合約一經簽訂,對法團及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倘若有業主仍希望推翻合約,便須留意違約賠償的風險。
-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基於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法庭在考慮該石壆是否公用部分時,應先考慮是否有任何註冊文書可作參考。 涉案單位的轉讓契及買賣契約也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但當中並未有任何條文,將石壆的獨有使用權賦予給涉案單位的業主;實用面積只包括地面面積及窗台,石壆上層表面不可能視作地面面積,明顯地在買賣過程中,已明言出售部分不包括石壆,故並非答辯人獨有管有。 法團指根據大廈公契,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進入其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而法團其後再提供報價單及保險單,但仍被答辯人拒絕,於是作出訴訟。 答辯人辯稱,他沒有否定法團可就公用部分的維修工程進入其單位維修,但必須遷就他認為方便的時間,並無必要提出訴訟。 直至2010年,法團提議更換升降機,由於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是地下單位業主,不會使用升降機,所以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查閱公契及補充公契以澄清他們是否與其他樓上業主一樣,須支付更換升降機的分攤費用。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 – 屋宇署
土地審裁處認為業主於買入該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表,即代表原業主已同意及批准其他業主可使用天台,而且轉易契亦受制於存在的地役權,因此裁定天台業主不能禁止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申請人指,天台搭建物已存在42年,法團過去並無採取清拆行動,這代表已默許或容許這些僭建物存在。 法庭認為法團既無權批准或授權這些違規僭建物的存在,根本也不能准許、默許或容許這些違反公契的行為。 事實上,自1975年法團已要求有關政府部門採取行動,清拆天台的違規僭建物,政府部門雖確認這些僭建物屬於違規,但因未有構成即時危險,而一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雲峰大廈共4座,每座20層,每層兩個單位,而每座之20樓連天台共佔1/163份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
法團的責任就是每一個業主的共同責任,法團清盤引致所欠的債項需由每一個業主共同承擔,故此法團應加緊留意大廈的僭建物,以免招致損失。 答辯人指該位置原本在2005年10月已安裝了一部閉路攝錄系統,而法團沒有提起過訴訟,在2008年安裝新系統只是更換舊器材,法團不應提起訴訟。 法官不同意答辯人的理由,法官認為法團必須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保持公用部分狀況完善,沒有立即提起訴訟並不代表不能提起訴訟,況且,法團是指控2008年的新裝置,與2005年的舊裝置是兩碼子事件,不能混淆。 2008年8月初,該屋苑有多名住戶向管理處職員投訴,指答辯人的兩個單位在進行裝修時發出巨響。 管理處職員到場視察時,發現兩個單位之間有一幅分隔牆被拆除,法團認為該分隔牆的結構部分屬於該屋苑的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指的公用部分,而答辯人在未得到法團的同意下拆除該分隔牆,違反了該公契及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多次警告答辯人無效下,法團於是入稟土地審裁處。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業主應該怎樣做?
其實,個別業主亦可考慮為自己的單位購買家居保險(合約連同第三者風險保險項目)。 2010年11月29日,廉政公署在都市日報刊載文章,提倡誠信樓宇管理。 業主立案法團在私人大廈的日常管理中,角色非常重要,它代表所有業主管理樓宇基金(即管理經費)、樓宇的公用地方和執行公契條文。 法團指該側巷為公用地方,但被第二及第三答辯人佔用,並將D1舖與該側巷毗鄰的外牆拆去,故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第二及第三答辯人使用該側巷作私人用途,並須移除該側巷所有僭建物,及強制第二及第三答辯人還原該外牆建築。 另外,懸掛招牌的商戶須事前獲得業主立案法團批准(如未成立法團則須獲得公契管理人批准),當然必須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 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在業主會議上斷定某個決議是否獲得「過半數票」通過時,毋須理會沒有出席的業主;毋須理會出席會議而沒有投票的業主;毋須理會空白或無效的票;及毋須理會棄權票,只須計算出席並已投票的有效票總票數,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
- 黃先生承認只作了「報價邀請」,即向合資格的承辦商其中5至6家發出「報價邀請」,收到兩個回應,報價分別為255,000元及278,000元。
- 法庭裁決時,確定合約沒有清楚確立伸延期限,當然可以終止合約,但法團必須給予對方一個月的通知期,因此,法團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 法團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該大廈天井屬該大廈的公用地方,及要求答辯人賠償額外清潔費。
1960年代,不少建築商因淡水供應不足而改用鹹水(即是海水)摻雜進石屎內。 海水當中的鹽份會加速石屎內的鋼筋鏽蝕,最後會導致鋼筋膨脹使石屎剝落。 工程人員應確保外露的舊牆身得到妥善處理,能與新鋪上的沙漿牢固地接合,有需要時應在英泥沙漿加上粘合劑,或採用飾面磚的特別黏合料。 導致外牆破損的原因眾多,例如:外牆飾面老化、結構移動、工人施工/ 安裝時技術欠佳、冷縮熱漲時引起的移動、伸縮縫損壞或沒有預留所需的伸縮縫、其他外在因素(如颱風時外牆被高處墮下物件撞擊)及有水進入外牆批盪或瓷磚與結構之間的空隙等等。 經過調查並證實源頭後,滲水辦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有關人士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事故,若不遵從的話可以提出檢控。 這部儀器還會細分兩款,一款可探測牆身深度七公分的濕度、另一款則探測十一公分,測量師多數兩款也會採用,只因如果數據反映牆色七公分濕過十一公分的話,這有可能並非出現漏水,而純粹倒汗水也不一定。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法律小知識系列 ] 建築物條例篇
答辯人又爭議,在召開業主大會前,法團並沒有依照該公契及或【建築物管理條例】,將有關的開會通告派達答辯人,導致答辯人沒有機會出席該大會,所以認為有關的議決無效。 就上述召開的業主大會,前任法團主席黃先生指,他曾多次指示該大廈的前管理公司職員傅先生,確保要通知3個地舖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 傅先生多次向黃先生確定,已經將開會通知寄予各地舖業主,及已張貼通告在大堂顯眼處。 到了業主大會正式舉行當日,黃先生見各地舖業主沒有出席在會場內,他再次向傅先生查詢,傅先生再次確定已發信通知各地舖業主。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答辯人承認只向租客詢問是否有收過業主大會的通知,而沒有向管理公司或管理員查詢。 法官認為該鐵棚可被視為一個豎立或安裝在天台上的籠子、凸出物或結構物,表面上違反該大廈公契第19段的規定。
有專家指出,廚房原有的牆及防火門具有耐火功能,一旦拆除便很難避免火種蔓延,而發展商在興建大廈時已入則,列明屬明火煮食間隔,業主自行拆除分隔牆及防火門,就算改為非明火煮食空間,沒有申請入則已屬違法。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本港大多數的中小型住宅,居住環境都很狹窄,很多業主為求擴闊居室的空間,都將原有圍封式的廚房拆除,改建成開放式廚房。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社會普遍誤解改建工程的做法,以為只要改建部分不屬結構牆,而且轉用非明火的煮食方式便可改建,因而沒有向屋宇署申請。 法庭頒令,第二答辯人須在本命令頒下的一個月內,把該側巷內所有僭建物移除,包括伸縮帳篷連所有雜物及鐵閘;禁制第二答辯人使用該側巷作私人用途;及第三答辯人須在本命令頒下的一個月內,將該外牆建築回復原狀。 原告人指當年38歲,事發後患上適應障礙,除了要放棄足球、跑步及游泳等嗜好,更無法集中精神,影響工作,脾氣變得暴躁及性慾減退,原告人控告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忽疏,未有確保升降機正常運作,索償950,908.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