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逾期不超過 4 年的非大批加蓋印花申請,並沒有減免罰款的要求,也可使用本服務,在網上繳付印花稅及罰款後取得印花證明書。 有別於近親轉讓,以送贈契形式轉名,不能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除此之外,倘若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出現業權問題,部分銀行為管理風險,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起計 5 年內的物業按揭,因此難於上會。 但留意,如過份低於市價,稅局也有權追回差價,而且如內部轉讓代價低於市價超過2成,很難搵銀行做按揭。 舉例來說,夫婦原本聯名持有一個市值600萬元的物業,丈夫將其擁有的50%業權轉名給妻子,應課印花稅款為4.5萬元($3,000,000 x 1.5%)。 其後,丈夫再以「首置」身分買入市值800萬元的單位,應課印花稅項將由樓價15%(120萬元),大幅降至3.75%(30萬元)。
其實有一招可以避免家族衝突之餘,同時間亦能慳印花稅,就是幫物業「加名」。 「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方式都係另一種常見的樓宇轉名做法,俗稱叫「送契樓」,小心的是成交價唔可以太離地,偏離市價又唔經agent交易,就好易被銀行視作送契。 在銀行處理聯名物業按揭上,不同銀行有不同做法。 請問我同我母親共同擁有一間居屋,同時我擁有一間私樓,如果我想用呢間私樓換另外一間私樓,我需要俾額外印花稅嗎? 在此有必要提一提,如果業主轉名或甩名至另一位近親,最好以買賣方式進行,不要以送贈方式進行,否則會被視為「送契」,不能做按揭。
物業轉名印花稅: 按揭教室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不過,如是公司買入住宅,便無法豁免買家印花稅了。 如賣方同意代理成為獨家代理,並在放盤紙簽字,意思物業單位在列明的有效期內必須透過該一間地產代理出售或出租。 換言之,即使物業在有效期內並非經由代理出售,賣方仍可能須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當賣方與代理建立獨家代理關係時應謹慎考慮。 值得留意的是,就算賣家直接與買家交易不經任何地產代理,都需要繳付佣金的。 除非有個別情況,現時大部分業主都不會讓一間地產代理成為獨家代理。
因此,業主應於無罰息期銀行,用低估價進行甩名,盡慳印花稅。 答:若甩名予近親,即使物業未過SSD鎖期,亦毋需支付SSD稅。 惟甩名後物業將重新上鎖3年,期內賣樓須繳付SSD稅,3年鎖期是以臨約日期計算。 假設丈夫甩名給太太,即使太太本身已有物業,由於是近親轉讓,甩名的印花稅仍是用舊稅表計算,而非15%。 如果是聯名買樓,持有人皆使用了首置身份,未來如想再買樓,就要繳交稅率較高的從價印花稅,即15%。
物業轉名印花稅: 按揭保險費可以退?
理論上,如果置業人士以購買持有物業空殼公司方式入市,的確可以節省稅費支出。 以「甩名」為例,假設夫妻二人聯名擁有一個價值600萬元的單位,丈夫將舊有單位「甩名」予太太,而「甩名」印花稅按樓價一半,即300萬元去計算,妻子只須付4.5萬元,助丈夫重拾「首置身」。 但利嘉閣按揭代理董事總經理黃詠欣指出,一旦單位仍有按揭「跟身」,經內部轉讓時亦要重新申請按揭,換言之要為物業重新估值及銀行的壓力測試。 近親轉讓,即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藉此也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首置優惠政策,亦多數是簽轉讓契。 物業轉名印花稅 「轉讓契」就是形式上以金錢買賣的方式轉讓業權,屬內部轉讓,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定下交易日期,因此需要繳交律師費。
就算連同轉名的78,750萬元印花稅一併計算,實際要交的印花稅亦只是528,750萬元,相比交雙倍印花稅的180萬元,可大幅節省超過127萬元。 但要注意如轉名的對像非近親(即夫婦、兄弟姊妹、父母等),便不能獲豁免,需要繳交15%印花稅。 另外,無論任何原因,如最終未能成功轉名,換樓客都需要補回相關的印花稅差價。 聯名物業夫妻各佔50%業權,若果丈夫可將業權全數賣給妻子,俗稱「甩名」,就可以回復首置客身份,丈夫在再買樓時就毋須繳付15%印花稅。 留意因為是將業權「賣」給對方,聯名轉單名在法律上是一宗正式的買賣交易,需繳付印花稅,計算方法根據業權百份比,通常夫妻甩名都是50%業權轉讓,印花稅就以樓價50%計算。
物業轉名印花稅: 公屋轉名印花稅: 重點1: 繳交「額外印花稅」的三大條件
這樣可以讓業權賣方重獲首次置業身份再買多一層樓同時避免繳交辣招稅項。 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如想將物業留給子女,可以利用「長命契」方式加入對方名字。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又可防止子女取得物業後,隨即變賣物業,形成自己無家可歸。 假設你和配偶聯名持有物業,你可先將業權轉讓至另一半後,你的另一半就可以重新申請按揭,享用新按揭成數,以實現套現。 不過實際上如何預先計算好一手居屋印花稅估值,作為買家,是無法確切知道的。
不用,只要是近親,即使對方有物業,買賣仍會以舊印花稅率計算,至於非近親,例如孫將物業轉售予爺爺,而爺爺持有物業時,印花稅會以樓價15%計算。 遺囑是不可以用錄音訂立,必須要由白紙黑字寫下來。 物業轉名印花稅 物業轉名印花稅 訂立遺囑(平安紙)時,必須要有兩位年滿18歲的見證人士共同見證,而三人都需要互相監督及見證下簽名及訂立遺囑。 在遺囑上應該列明立遺囑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證名稱及號碼,並列明遺產處理方法。 同時,平安紙上需要列明訂立遺囑日期及上述三人都是在共同見證下簽名作實。 值得留意的是,遺囑的見證人可以是指定遺產執行人,但不可以是遺產受益人或其配偶,如身份重疊,他們便不能獲得所分配的遺產。
物業轉名印花稅: 申請減免罰款
若果申請人想「甩名」,或者「轉名」給其他家庭成員,需先向房屋署提交業權轉讓申請書,並需要獲得房屋署的同意。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物業轉名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BSD)屬於專門為應對非本地買家及公司轉讓的印花稅。 目前只要是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是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均需劃一支付15%印花稅。
只要這三名共同持有業權的買家,在2015年10月27日後才轉售單位,單位便不受「額外印花稅」所掣肘。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物業轉名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FAQ
離婚前或離婚後才把聯名物業轉名,印花稅會有很大分別。 最佳的轉讓單位方式,把單位轉讓給賣給近親,但都不可以將物業定價設得太低,以免銀行不願意承造按揭。 此外, 將物業以遠低於成交價「轉讓」給另一人也是不可行的,因為買賣印花稅看的是估價,而不是成交價,所以無法避免印花稅的開支。 在近親轉讓當中,直系親屬的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有大型銀行甚至不會為8 至 10 年前送出的物業承造按揭,結果都會影響放售物業。 其實根據執業通告指引,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的。 無論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都好,5年內如果舊業主有錢債問題,搞到破產,按照《破產法》該物業可被破產管理官或債主要求索回,所以如果有些業主想在破產前特登資產轉移,係唔可行的。 當然,如果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樓宇轉名,這些都係正常物業買賣,所以較低機會會物業被視為無效和討回的。 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這些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都係叫近親轉讓。
物業轉名印花稅: 物業甩名為何要先向銀行申請按揭?
除了以上做法,倘若夫婦沒有子女,最好持有100%業權的妻子寫一份遺囑,以防一旦發生不幸事故,單位可以歸由丈夫擁有;否則妻子的近親便有權分家產,也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爭拗。 强烈建議業主凡是跟按揭或物業轉名相關疑問,先不要急著行動。 您可以先跟28Mortgage按揭專員聯絡,請點擊右下角的WhatsApp 按鈕,我們會根據您的需求給予最專業和最有建設性的協助。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 作者子非魚為星之谷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台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移民顧問範疇。
- 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 若果物業價值400萬元,加一個人名以200萬元計印花稅,涉及的印花稅項只是100元。
- 主要原因是賣方(持有物業的公司的股東)也知道以上資訊,賣方深明以公司轉讓方式放盤的優勢,正常而言業主自會提高叫價,一來一回,賣家未必可在稅務上佔多少便宜。
- 如有需要換樓,往往都是先購入「啱心水」的單位,然後才放售現時的舊居,在待價而沽的同時,亦可以趁機為新居裝修。
元,而即使款額遠低於當時樓價,亦有機會被視作送契樓。 物業轉名印花稅 表明定義看來,和「轉讓契」分別不大,但實際條款限制就較為複雜,隨時對日後按揭、稅務及業權均有影響。 值得留意,儘管承辦人無權敍造按揭,卻有權賣樓,因法律上物業業權由其管理。 一旦賣樓後不歸還金錢,繼承人只能循民事訴訟向承辦人追討。 2019年9月20日 – 雖然近日香港樓市受到不確定因素打擊(本地政治事件及貿易戰因素等),但影響並非如一些報道描述得那麼嚴重。
物業轉名印花稅: 物業或被收回
由於該住宅物業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之前已取得,因此,他無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繳付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從價印花稅。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限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這個方法適用於所有類別的文書,包括物業文件及證券交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