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即港人所指的個人資料)從內地轉移至其他司法管轄區作出規管。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實施一個多月,本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大律師指出,香港企業尤其是於內地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都需要了解並且遵循這些規定。 她指出,按《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數據處理者在將數據轉移離開內地前,應事先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我評估;她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相信可理解為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網絡設施和信息系統。 為加強對「起底」罪行的執法行動和簡化整個流程,《修訂條例》賦權私隱專員就「起底」及其相關罪行作出刑事調查及將可循簡易程序定罪的罪行於裁判法院提出檢控。
美國日前擊落中國高空氣球及另外三個不明飛行物體,美國總統拜登昨就事件發表講話,強調不會就擊落氣球向中方道歉,但希望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通話。 在北京,外交部批評,美方不能一邊要溝通對話,一邊激化矛盾升級… 私隱專員鍾麗玲非常關注《給十九歲的我》中部份主角不同意下公映,署方去信英華女學校搜集資料,正待校方回覆。 期間,公署採取12次拘捕行動拘捕12人,一半個案屬金錢糾紛,逾9成個案的起底途徑,是經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件。
私隱專員: 王毅應美方請求非正式晤布林肯 要求美方改弦更張
另外,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11月14日發布了《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諮詢文件,建議對境外上市或正計劃到境外上市的數據處理者作出額外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訂明, 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上市;及 私隱專員 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並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均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此外,《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要求赴境外上市的數據處理者,須每年開展一次數據安全評估,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網信部門提交報告。
對於涉及香港境外元素的案件,警方會按香港現行相關法例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所賦予的權力進行處理。 《條例》生效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 政府發言人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試圖作出相關的「起底」行為。 對於主角初中時家長簽了同意書,鍾麗玲指,根據私隱條例,在使用個人資料時,若目的有變,須取得當事人自願或明確同意,而當事人亦可撤回同意的決定。 她指,不同個案情況,須考慮不同問題,包括法律、情理等,要由當事人判斷。 公署會在了解事件後,提出適切意見,期望可令雙方在保障及尊重私隱,及符合私隱條例的前提下,圓滿解決事件。
私隱專員: C. 法律協助
就檢控方面,我們建議私隱專員亦能以其名義,循簡易程序就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作出檢控,而較為嚴重而須循公訴程序提出的檢控,則依然會交由律政司處理。 我們相信賦予私隱專員這些權力能加快調查和執法力度,以有效跟進並打擊「起底」行為。 簡單而言,《條例》的目的是要確保個人資料隱私這項基本權不被任意侵犯。 任何意圖搜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人(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都須遵從條例的規定。 而在2012年,條例經過修訂,修訂後的條例賦予公署更大的執法權力,並加重違反條例的刑罰。 修訂後的條文大部分自2012年10月開始實施,至2015年12月31日,經公署轉介予警方進行刑事調查的個案共53宗,2015年共有4宗定罪。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在一九九五年通過,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個別條文除外)。 私隱專員 條例是亞洲區内最早全面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之一,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發表題爲「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的報告書。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1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隱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起底刑事化條例實施約一年,期間公署收到101宗投訴,曾作出9次拘捕行動,9人被捕,當中3宗案件已落案起訴,有1宗已定罪,她認為條例實施以來相當有成效,而網上的起底訊息已大減。
私隱專員: 私隱專員公署, 起底, 私隱專員, 鍾麗玲 香港銀行學會
公署亦提到,在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提出的檢控方面,過去十年平均罰款只有9,500元,被判監的個案更是寥寥可數,總共只有九宗(涉及三間新界村屋),就持續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再被判罪成的平均罰款也只增至約 13,400 元。 公署專員趙慧賢認為,加強執法策略在過去十年的實際執行情況着實有多處不足,未能充分達到政策目標。 公署理解屋宇署一直的努力,但以目前大規模行動的進度及積壓個案的情況來看,屋宇署所需的執法工作或許已經超出部門的盛載能力。
所謂個人資料,即是與一名在世人士(資料當事人)有關,且從中可直接或間接確定該人士身份的任何資訊(如個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等 )。 私隱專員鍾麗玲提醒市民,為保障個人資料,市民應注意向不同食肆提供 個人資料所帶來的私隱風險。 尤其是習慣經常到食肆堂食的市民,如選擇以登記資料代替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便可能需要每天向不同的食肆提供個人資料,其中涉及的私隱風險,相對將出行記錄保存於自己流動電話的 「安心出行」應用程式中,實在較大。 有關措施在今年2月18日實施後,私隱專員公署接獲14宗投訴,指有食肆沒有妥善處理顧客登記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對有關投訴展開調查。
私隱專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開招聘 月薪25萬元有何應徵要求?
台權會是一個獨立於政黨的非政府組織,我們不接受來自政黨的補助,所有經費皆仰賴民間捐款,尤其是小額捐款。 或許因此原因,在2015年蔣任期屆滿,且仍未公開決定是否續任時,政府即公開招聘其職,也因而遭立法會議員質疑是否因蔣調查直銷電話一案而得罪政府。 不過,當中有11間食肆使用共用的登記表格或登記簿、1間食肆沒有保持表格收集箱時刻蓋好,以及1間食肆使用尚未剪開的共用表格。
- 她認為,快圖美在事件發生七日後向公署報告,認為已作即時通知,亦非常配合公署的調查。
- 就此,Facebook在其「幫助中心」(Help Centre)提供了網上查詢表格,讓用戶就相關事件作出查詢,包括其資料有否被不當披露。
- 值得一提的是,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被判處人民幣五千萬元或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 對於處理涉及電子器材的案件,由於器材中的證據往往只需透過一下點擊便可輕易被刪除,所以能行使即場保存證據的權力尤為關鍵。
-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去年收到3848宗投訴個案,按年上升一成半,主要是「起底」投訴個案增加。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故此在申請手令並非切實可行的緊急情況下,專員可在無手令情況下查閱電子器材。 《修訂條例》的目的是將「起底」行為刑事化,並增加專員的執法權力,從而更有效地打擊「起底」罪行。 《修訂條例》不會影響正常及合法的營商活動,亦不會影響市民現時享有的言論自由及資訊流通。 這些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而這些權利在《修訂條例》下絲毫無損。 不過,鍾麗玲提醒收集資料不可超乎適度,亦要告知使用者收集資料的目的、可能轉交資料的對象,例如要列明使用者的資料可能會轉交衞生署協助個案追蹤。
私隱專員: 銀行學會洩11萬人資料
以上情況均顯示該些食肆對登記的個人資料所採取的保安措施不足,以致有關資料可被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閲或使用,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 4原則的規定。 涉事的14間食肆其後已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惟考慮到防範於未然,私隱專員決定向所有涉事食肆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涉事食肆採取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顧客的登記資料,並指明涉事食肆須採取的步驟防止違反再發生。 她指,隨着社會高度關注個人私隱的保障,加上近年出現不少利用查冊獲取市民個人資料而進行起底的行為,政府部門正重新檢視其管持的公共登記冊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政安排,並視乎需要作出調整甚至修訂法例,以確保查冊目的和保障私隱可兼得。 根據修訂後的私隱條例第50條,私隱專員送達執行通知的權力有所擴大。 如果私隱專員發現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不論該項違反行為是否會持續或重複發生,專員可向有關的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明須採取甚麼步驟以糾正該項違反行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總結去年工作,全年共收到3,848宗投訴,按年升15%,主要因「起底」行為刑事化後,相關投訴增加。
擔任公司註冊處處長期間,她積極參與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並在推行新《公司條例》累積豐富經驗,相信她能憑其法律和行政經驗,帶領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更上層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去年收到3,848宗投訴個案,按年上升一成半,主要是「起底」投訴個案增加。 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早(10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當中一半的「起底」投訴主要涉及金錢、家人或感情,牽涉工作或政見分別佔約14%。 她認為,涉及政見的「起底」投訴在去年大幅減少是好現象,反映社會氣氛平和。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去年收到3848宗投訴個案,按年上升一成半,主要是「起底」投訴個案增加。
私隱專員: 私隱專員去信英華 不排除日後向學校發指引
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10日)表示,一半的「起底」投訴主要涉及金錢、家人或感情方面,牽涉工作或政見方面的投訴分別佔約14%。 私隱專員 她強調,涉及政見的「起底」投訴在去年大幅減少是好現象,反映社會氣氛平和。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去年收到3848宗投訴個案,按年上升一成半,主要是「起底」投訴個案增加。 今天我很高興有機會向委員會介紹政府計劃就《私隱條例》作出的建議修訂,以打撃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並就此徵詢委員的意見。
為反映「起底」個案的嚴重性,我們建議觸犯「起底」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表示,私隱專員公署在本年度的撥款額為9340萬元,會繼續多方面打撃已訂為刑事罪行的「起底」行為,當局亦會繼續聯與公署研究《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其他修例建議,適時諮詢立法會。 私隱專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出,去年10月至今年2月,已就43宗有關「起底」的個案展開刑事調查,並向12個網站發出466份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超過2400項起底訊息,當中超過8成已移除。 鍾麗玲表示,涉及政見的「起底」投訴在去年大幅減少是好現象。 (私隱公署圖片) 鍾麗玲在一電台節目表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起底」的修訂條文於2021年10月8日正式生效以來,公署處理了2128宗個案,因應114宗展開刑事調查,32宗轉介警方跟進。
私隱專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主頁
條例的第26條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除非刪除是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合乎公眾利益。 第26條可在資料使用者不處理資料當事人就刪除其個人資料的投訴或要求的情況下被引用,相比違反保障資料第2原則(保留資料時間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違反第26條會構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萬元。 根據公署日前接獲有關社交媒體平台的初步回覆,Facebook表示調查仍在進行中,而事件相信是源於二○一九年九月前曾有人惡意從Facebook平台上擷取公眾可查閱的用戶資料。 就此,Facebook在其「幫助中心」(Help 私隱專員 Centre)提供了網上查詢表格,讓用戶就相關事件作出查詢,包括其資料有否被不當披露。
投訴案件的增加,雖可能意味著市民隱私意識的提升,但公署實際著手處理的案件比例始終在低空徘徊。 這也是何以2012年在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時,特別針對直銷活動加強規範,規定資料使用者(例如直銷商)必須事先通知,並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使用其個人資料或將資料轉交第三者以作直接促銷產品/服務之用的原因。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留意到近期有人利用他人的面部圖像,並套取包括身分證號碼、住址及稅單證明等敏感個人資料,開設虛擬銀行帳戶及申請貸款,引致事主蒙受金錢損失。
私隱專員: 修訂私隱條例 起底列刑事罪行
至今有5人被落案起訴,3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1人被判監8個月。 對於電影播出香港單車運動員李慧詩的訪問片段,李慧詩說沒有印象同意將訪問用作紀錄片及公映。 張婉婷說是單車總會安排訪問,如果李慧詩不知情,她希望致電對方道歉。 新建僭建物亦有類似情況,屋宇署未發出的 2,020張清拆令中,有755張(近約37.4%),截至 2021年底仍未獲遵從,當中有 47.8%是2018年或以前發出的。
私隱專員: 發出清拆令後逾六年查冊發現僭建仍在
快圖美披露,曾於2018年3月向一間服務供應商購買一台防火牆,並於4月安裝及啟用,隨後於2019年3月啟用保密插口層虛擬私有網絡(SSL VPN),以供資訊科技部門遙距登入。 在某人獲准進入處所後,要監察該人在處所內的活動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以身分證號碼作為將來識辨該人的方法,例如在辦公時間外進入商業大廈。 為了加入用以確立或證明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或利益或任何法律責任的文件內,而該等權利 / 利益 / 法律責任的性質絕非輕微,例如用以確立個人物業權益的文件。 在兩級制下,任何人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私隱專員: 公署面對的難題
有鑑於此,修訂後的私隱條例第66B條授權私隱專員向有意索償的受屈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 打擊起底條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至去年底,公署共處理2,128宗「起底」個案,就114宗個案展開刑事調查,並將32宗案件轉介予警方繼續跟進。 公署期間拘捕12人,5人被落案起訴,2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1人被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署方亦向26個平台發出1,500個停止披露通知,涉及超過1.7萬個「起底」信息,遵從率超過九成。
2019年10月25日,高等法院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披露警員及其家屬個人資料。 黃繼兒在出席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時表示,禁制令有助私隱專員公署的工作。 為履行私隱條例第58條所述的任何目的而需要使用身分證號碼,包括防止或偵測罪行,以及評定或收取任何稅項。
私隱專員: 私隱專員:心存僥倖 令人遺憾
公署表示,指截至2021年底,屋宇署發出近5,400張清拆令,當中有約四成,即超過2,000張在期限屆滿仍未獲遵從。 另外,就政府相關部門管持的公共登記冊,林鄭月娥表示,這些公共登記冊設立多年,方便市民和服務使用者查冊,以作樓宇或車輛買賣、公司轉讓等特定用途。 他於一九八六至二○○七年在律政司(一九九七年前稱律政署)任職律師,曾出任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副法律政策專員等不同職位,其後在二○○七至二○一二年先後派駐布魯塞爾和柏林,擔任香港駐外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
違反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可構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如屬爲了得益而提供資料予第三方的情況,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另外,條例第33條原則上禁止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但自條例訂立至今卻仍未實施。 近年越來越多資料使用者把處理個人資料的程序外判予香港以外地方的服務代理,過去亦曾發生過有銀行將信用卡中心等服務北移,客戶個人賬戶資料亦轉移內地,而引起爭議。 如果這些地方都沒有制定私隱法例保障個人隱私,一旦資料外洩便無法追究。
私隱專員在「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民事申索的法律協助」的單張中,私隱專員羅列了他可能會加以考慮的各種因素。 另外,在去年收到涉及起底的投訴中,一半主要涉及金錢、家人或感情,牽涉工作或政見分別佔約14%,她認為涉及政見「起底」投訴在去年大幅減少是好現象,反映社會氣氛平和,相信條例已見成效,對打擊起底執法有效。 查閱或改正該等資料,可用書面向保障資料主任提出,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 《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數據處理者在將數據轉移離開內地前,應事先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我評估。 有關自我評估應針對多個特定範疇,當中包括: 數據出境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 出境數據的數量和敏感程度; 處理者為確保數據安全而採取的措施;及 數據接收方保護數據的能力。 新加坡亦在2019年修訂了《防止滋擾法》,以涵蓋惡意公開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關的人的身份資料的行為,而只要受害人在身份資料被公開時位處於新加坡境內,新加坡法院亦有權審理有關罪行。
私隱專員: 相關推薦
某一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收集身分證號碼,例如《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K條規定,僱主須備存每名僱員可藉以合法地受僱的證件的號碼之紀錄,這證件通常是身分證。 除上述基本條件,廣告亦列明,應徵者具以下條件更佳:有領導及管理具規模的公共或私營機構的經驗;與個人資料私隱有關的經驗及熟悉與此有關的科技發展;在香港公共機構或社區服務方面具備豐富經驗;及具法律背景。 申請人需最少有10年公共行政、專業服務或私營機構高層管理經驗,曾領導及管理機構者、有相關經驗及法律背景者較佳。 現任黃繼兒前專員的蔣任宏,均曾於政府出任首長級職位的大律師,相信應徵過程要過五關、斬六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