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除了要留意有沒有「Deed of Gift」字眼,以及列出的代價 是否為零外,若代價嚴重偏離當時市價,亦有機會被視之為送契樓。 國際風水術數名師李居明先生誕生於中國香港,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傳理系,曾任職報界及電影圈多年,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全身投入命理術數工作,90年代中期以業餘時間,開展佛教教育工作。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如果物業已按給銀行,業主須與銀行聯絡,查詢是否需要更改按揭貸款契據。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繼承居屋業權
計算遺產稅時,房產的價值為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減去房貸餘額,如果當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小於房貸餘額時,代表房產價值為負值,如果又沒有其他的財產,就不會有遺產稅。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很多人對於居屋購買資格存有疑問,到底獲批公屋後什麼時候才能以綠表資格購買居屋?
律師須擬備一份轉讓契據初稿,交往房委會法律事務分處批核。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5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相反,假若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轉讓,因該項交易乃屬正常物業買賣,交易被視為無效而物業被討回的機會較低。 一種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的操作無異。 老人離世後過戶,在國內是最常見的一種方式,主要還是受國人傳統理念作用。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不過,現時制度所採取的入息及資產審查的限額水平,比照富戶政策,即入息限額為申請公屋入息限額的3倍及資產限額為申請公屋入息限額84倍,換言之,與申請公屋相比,繼承公屋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均寬鬆得多。 以三人家庭為例,每月入息不超過6.3萬元及資產177萬元,公屋二代已可通過繼承公屋的審查。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因為身故人士遺有後裔,其身故人士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果發生在「揀樓後」,法律上該對父母已經是準買家,子女可以用繼承人身份完成交易,並向房屋署提交相關文件例如死亡證等,就算子女入息或資產超出了白表或綠表上限,都可以順利成為新居屋業主。 代表李亦豪的大律師馬亞山反駁,一般只有持份者或慈善機構會存入知會備忘,律政司長並非死者遺囑指名的受益人,現階段無理由介入法律程序。 馬亞山強調,李亦豪和死者同住的居屋仍未清付房貸,如果李亦豪無法繼承該單位,他的利益會嚴重受損。 那遺囑除了要寫明資產如何分配外,也應該要寫清楚執行人權限,例如正式轉名前不能變賣物業,以保障受益人。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香港地一屋難求,並不會保證其準確性,轉按,一家5口本居住公屋,以便申請居屋. 請問如果日後兒子已經成功買到了居屋, 到時你就變成1人. 他們若放棄租住公屋,近親轉讓,加上運氣及耐性,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成員,因此將會被除名。 持有該保證書的長者在任何時間申請重返公屋居住,只要符合當時輪候公屋的資格,一般可在六個月內獲編配單位。
樓宇按揭比較 正因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繼承法》在分配財產的細節有不少差異,筆者就曾經在業務上遇過中國公民在無遺囑情況下逝世,導致死者父母和妻兒要就死者在香港的資產,訴諸法律。 由此看來,如果中國公民在香港有不動產,先定下遺囑詳述不動產的分配方法,或較可取。 根據香港普通法,在無遺囑情況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香港法院在處理居籍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的動產分配時,也會套用中國內地的法律原則。 2008年,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便曾審理一宗有關一名居籍上海盛姓女商人的動產分配案件: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訴 劉越琨 (民事上訴案2007年第154及155號)。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樓宇轉名常見問題: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假如居屋户主年老過身時,子女並未持有物業或只持有私人物業,那麼子女就可以無條件繼承該居屋單位而不需要通過入息審查,因為在手續上,他/她並不是購買而是承繼,所以不需要接受資產審查。 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轉讓業權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 (破產個案除外)。
-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 簡而言之,當中包括以下基本步驟: 你可向知會備忘登記人發出名為《發給知會備忘登記人警告書》的法庭文件(指明表格C1.3),並成為“提出警告的人”。
- 所以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無後顧之憂。
-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至於有遺囑者,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第五條,或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下稱《遺囑條例》)第3條,動產的分配須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另外,根據《遺囑條例》第24條,中國公民遺囑的簽立如符合《繼承法》的要求,香港法庭將會承認該遺囑。 乍一看,與第一種房產繼承的幾千上萬元的小費用比起來,這個6萬多元的費用或許貴得多。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以「轉讓契」轉讓物業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所以,想做轉名的夫婦可先到律師樓簽買賣合約,繳交印花稅,律師樓會將合約註入土地註冊處,然後可以把成交期定得很長。 這樣一來,雙方在法律上便成功轉名,但要很長時間以後才正式完成,物業狀態就變成了「待簽轉讓契」(pending assignment)。
如有需要,業主必須先行填妥一份轉按申請表 (請向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或在網站下載轉變按揭安排申請表HD64),把建議的修訂按揭條款提交房委會審批。 【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處理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資產問題,牽涉中港兩地的遺產繼承法例,亦關乎香港的土地法問題。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按揭批核現漏洞 入息不足可連供兩層樓 或涉違法風險【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 另外,當部份遺產繼承人把物業,根據家庭協議契據轉贈給另一位繼承人,便等於業權轉讓,而不是遺產繼承,要繳納印花稅。
- 這意味丈夫除了要準備多一成首期之外,亦需要很高收入才能應付兩層樓的壓力測試。
- 這類型的轉名如其成交價嚴重偏離市價,又不經代理交易,亦有機會被銀行視作送契。
- 如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誰是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兩項條件。
另如定價太低,銀行按揭貸款額亦會下降,未必能套足現金,作為購買第二層樓的首期。 部分銀行容許以估價行估價為基礎,再調低10至20%作為轉名價。 藉此也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首置優惠政策,亦多數是簽轉讓契。 「轉讓契」就是形式上以金錢買賣的方式轉讓業權,屬內部轉讓,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定下交易日期,因此需要繳交律師費。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申請流程
如其成交價嚴重偏離市價,不經代理交易,亦有機會被銀行視作送契。 仲有,上律師樓搞轉名手續要幾個全部一齊去,佢哋就簽名不繼承公屋,到時新業主就係你男朋友一個名。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 這個原因是法律用語將他們集合成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並沒有特別對這個詞有解釋,但是有說明什麼叫直系血親,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是怎麼說的。 按揭方面,後人可以代前人完成交易,並以借款人身份申請按揭。 現時最優惠按揭計劃為按息2.5%,總現金回贈率為1.35%,回贈率若果超過1%,需要扣減貸款額。
租戶在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後,若家庭狀況有所變更,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並根據現行政策和程序作出相關的申請,以便更新有關記錄。 如果保險公司願意賠償,則可處理部份來自未償還按揭的問題。 一份有效的遺囑,還需要看死者在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以及是否具備認知能力訂立。 當一份「遺囑」確立後,後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並按照遺囑上意願作繼承。 B)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規管了有關各方的行為。 簡而言之,當中包括以下基本步驟: 你可向知會備忘登記人發出名為《發給知會備忘登記人警告書》的法庭文件(指明表格C1.3),並成為“提出警告的人”。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物業或被收回
一方面是因為子女難以啟齒,讓老人誤會爭奪家財,另一方面,老人也擔心若房產在世時過戶,萬一子女後面又不孝順。 舉例:同樣以1套價值500萬的普通房產為例,假如該套房產滿5年,面積110平米(高於90,低於144),若通過買賣方式過戶,則產生的稅費分別為個稅5萬,契稅7.5萬,增值稅免除。 會以樓價成交價的的轉讓權益對應舊印花稅率計算,如成交價為600萬元,計劃印花稅會以成交價600萬的一半權益作價即300萬,對應稅率為1.5%計算。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遺產管理
這種做法既可以令其中一方回復首置身份,亦可以避免另一半賣樓,雙重保障。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遺產業權】繼承遺產物業10大FAQ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 反觀若物業屬於「分權共享」,則去世者持有份數會由其受益人來繼承,當繼承後要重新處理按揭問題,銀行可能會因應其能力作按揭審批。 個案中,谷友丈夫的物業屬於「單人持有」,如果谷友想繼續沿用丈夫的按揭,要在轉讓前向銀行查詢,否則按一般程序,當谷友繼承物業後,銀行也理應會需按照其能力重新審批。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有人則留言分享經驗,指其母親是獨居的長期病患者,她曾向房署要求加名被拒,只可以申請做照顧者同住,「公屋想除名就易,加名係冇乜可能,除非係結婚或者生仔啦」。 有網民亦指照顧老人和繼承公屋是兩回事,照顧者不需要加名就可以同住,但如果樓主在原址上除過名,就不能再加回。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