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2026詳細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
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
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
者,不在此限。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
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另外一些保留地不施行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或者继续遵从民族传统的事实婚姻、宗教婚姻等,情况较为复杂。 民法條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民法條 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民法條: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視為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
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
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條: 第二十八條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
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
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
得免其責任。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民法條: 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行使的要件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民法條: 民法的體系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繼承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民法條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
回。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
契約。

民法條: 民法名詞解釋 – 錯誤

其因新事實變為以
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而占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占有物之所有人者
,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
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請求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條: 民法第七條規定註釋-胎兒之權利能力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民法條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兩大傳統民法派別都有其特點及不足,隨著時代發展,與英美法系的借鑑和交流,隨後產生了折衷主義流派,其代表為《日本民法典》。
  • 損害賠償,惟本案法院僅認「110年6月17日施作系爭拆除工程,侵害其居住安寧人格法益」,至於110年6月17日以外部分,則因原告未能就此為舉證,而為本案法院駁回此部分之所請。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民法條: 民法第224~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 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條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