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根據條例第18條履行其職責及行使其權力時,須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按照條例第44條發出的工作守則為指引。 管理和維修建築物並非簡單的事情,涉及的工作繁多,包括清潔公用地方、處理垃圾、保安,以及非經常性的工作,例如聘任物業管理公司和維修建築物等。 如建築物並無成立法團,視乎有關建築物公契的規定,建築物所有管理和維修事宜可能須由全部業主共同決定。
另外,保險不限投保狗隻品種,一些比較危險的品種例如藏獒、比特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非拉犬、日本佐太犬也受保,但One Degree劃並沒有第三者責任保障。 換言之,如果狗狗如不小心咬傷其他狗隻或途人,主人必須自己承擔相關責任。 寵物睇獸醫費用通常都不便宜,而年紀越來越大,出現嚴重疾病的機會隨之上升。 購買一份寵物保險或能減輕主人的負擔,近年有多間保險公司推出寵物保險。 查册後,從田土廳下載的文件中全部是英文,有時要借助中英文對照才能理解,直接在Search打入英文,即可快速查找。
公契英文: 英文翻譯手機版
如有關業主/佔用人拒絕合作,聯合辦事處會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相關單位,調查過程可能因而延長。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 物 業 資 料 」 欄 、 政 府 租 契 / 批 地 條 件 均 載 有 上 述 資 料 , 你 亦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詢 。 債 權 人 通 常 會 將 押 記 備 忘 錄 等 文 件 註 冊 在 土 地 登 記 冊 。
- 在上述前提下,如圍封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面積,在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施加的條件規定下,已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則所有圍封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不得違反豁免的條件。
- 一個屋苑、一棟大廈內業主眾多,各持不同意見,難以全體對大廈管理的繁瑣事情作出一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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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業主立案法團監察大廈管理及物管公司運作,意味著屋苑管理更完善,出租單位自然更有優勢。
- 因此,就管理公司還是業主需要承擔大廈外牆維修費及負上因為管理不善而引發傷亡的法律責任問題,必須考慮每宗事件的情況、適用的公契條文及相關法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 至於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租置計劃屋邨),房委會則會在屋邨發售後提供七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 大廈公契條款可達一百多頁,買樓前已埋頭苦幹看售樓書,買樓後又要讀一份冗長文件,怎麼辦? 等千居為你重點整理大廈公契的注意事項,讓你閱覽時更得心應手。 該 項 物 業 備 註 只 是 透 過 分 割 契 約 註 冊 摘 要 第 x x x 號 , 反 映 有 關 地 段 的 餘 段 是 從 主 地 段 分 割 開 來 , 並 非 指 該 地 段 的 餘 段 將 會 進 一 步 分 割 。
公契英文: 業主放盤
如欲進行該等工程,應先參閱批准建築圖則、大廈公契及地契條款。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 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常有人問起「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三者差異,其中一個主要分別,在於業主立案法團(法團,Owners’ Corporations)是擁有 「 法人身份 」 (Legal entity)的組織。 業主立案法團由業主組成,作為業主的你,當然要知清楚法團可行使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為進一步提高一手(未落成及已落成)住宅物業銷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以及對消費者的保障,《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簡稱「條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實施。
列 表 載 有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文 件 的 撮 要 資 料 , 例 如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 地 段 編 號 、 地 址 及 文 書 性 質 等 。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然 而 , 在 推 行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後 , 有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已 售 予 公 屋 住 戶 。 因 此 , 與 私 人 物 業 一 樣 , 土 地 註 冊 處 也 為 這 類 公 共 屋 邨 提 供 土 地 登 記 冊 。 但若業主有在租約內要求租客遵守有關的契諾,業主可以因應租約的條款向租客追討。
公契英文: 公共契约的英文
樓宇復修工程繁複,大廈各類型的公用設施涉及不同產地、品牌、製造商和技術規格等資料,業主和法團無法全面了解不同設施的保養要求、保養周期和預計可使用年期。 然而,上述《條例》及《指引》均未有就業主如何制訂樓宇保養計劃,以及為「特別基金」累積財政儲備而作持續供款這兩個層面,作較清晰和更規範化的要求,以至業主普遍於制訂保養計劃時無從入手,因而無法做好財政預算並落實供款。 公契英文 結果,很多樓宇的基金戶口都是有名無實、形同虛設;當要籌組大維修時,基金存款根本不足以支付所需費用,業主便要為籌集資金感到徬徨。 此外,若樓宇用途的改變違反大廈公契,受影響人士亦可透過公契的條款,採取適當行動保障其權益。 對於涉嫌違反公契條文的行為,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透過司法程序尋求判決。 倘擬興建鄉村屋宇土地的租契或新批 約規定,須在展開建築工程前提交建築圖則的書面批准,則賣方應出示該書面批准(見上文第3.1 段)。
- 結果,很多樓宇的基金戶口都是有名無實、形同虛設;當要籌組大維修時,基金存款根本不足以支付所需費用,業主便要為籌集資金感到徬徨。
- 若樓宇用途的改變涉及消防安全或存在火警危險,消防處亦會按《消防條例》(第95章)及存在火警危險的情況,考慮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消除有關火警危險。
- 所以不論住戶所放置的私人物品是否影響物業形象或構成衛生問題,單是於公眾地方放置私人物品,即屬違反大廈公契及消防條例。
- 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亦有對維持物業及公用部分的責任作出規定。
- 有關的訂金,應付予負責為所涉物業擔任保證金保存人的律師事務所。
每位委員每月津貼介乎 $600 – $1,000, 視乎大廈物業伙數而定。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如你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日之內,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有關臨時訂金(即樓價的5%)會被沒收,而擁有人(即賣方)不得因你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對你提出進一步申索。
公契英文: 「樓宇復修資源中心」四月向公眾開放
通知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成立管委會、委任主席、秘書及司庫等職務的決議案。 公契英文 新界不少土地均屬集體政府租契內由私人持有的「舊批約地段」,分類為「農地」。 主要權利包括:業主享有其單位的使用權;共同享用大廈的行使權;共同享用公用地方及設施;業主大會上享有投票權。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的酬金方面,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為大廈的公契經理人,根據公契指引,經理人酬金的比率是按建築物的單位及車位數目釐定。 如發現有違反契約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可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地政總署通常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限內糾正違契情況。 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 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致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公契英文: 英文學習技巧
用 途 限 制 可 在 地 段 所 屬 的 政 府 租 契 中 找 到 。 若 屬 分 層 單 位 , 可 參 考 入 伙 紙 或 大 廈 公 契 。 如 入 伙 紙 沒 有 註 冊 ( 即 本 處 沒 有 有 關 紀 錄 ) , 可 向 屋 宇 署 申 請 副 本 。 大廈公契的條款可能相當冗長,亦具法律用語,要確定大廈公契的內容,或確定住戶有否違反大廈公契,還需先諮詢律師意見。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稱“條例”)旨在為法團的成立和運作提供法律綱領,以便私人大廈業主成立法團,更妥善地管理目己的物業。 剛才我已經講到正在檢討是否要再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使之能夠與時並進,更切合社會實際需要。 我們亦已經開始了對規管物業管理行業的諮詢,至下月中完成,根據所得意見,會研究立法規管,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的專業性。 如需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建議閣下找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徵詢意見。 市建局行政總監韋志成表示,長遠希望研究應否修訂《大廈公契指引》,以規管業主維修保養的責任。 以鋼筋混凝土建造的私人樓宇,只要保養得宜,壽命一般可以超過75年。
公契英文: 大廈公契
如住戶是大廈公契慣犯,屢勸不改,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有權入稟提告業主,向其追討賠償。 例子如業主長期拖欠管理費、私自飼養寵物、對鄰居構成嚴重滋擾、影響他人使用公共範團的權利等等。 不過這種條款不易執行,始終大廈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難以得知個別單位住戶之間的關係,追究前必先取得合理的實際證據,如所涉之分租租約。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註 冊 摘 要 列 表 便 會 在 屏 幕 展 示 供 免 費 閱 覽 。
有關的訂金,應付予負責為所涉物業擔任保證金保存人的律師事務所。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在2013年4月29日全面實施,根據該條例,實用面積指該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包括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以下每一項目的樓面面積: 露台; 工作平台;以及 陽台。 實用面積並不包括空調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天台、梯屋、前庭及庭院的每一項目的面積,即使該些項目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 至於房委會仍擔任公契經理人的居屋/綠置居屋苑,房委會鼓勵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讓業主接管屋苑的管理責任。 (一)及(二) 地政總署表示,其現時轄下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最早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藉田土註冊處通函第91號發出有關經理人酬金的指引。 一九八七年版的指引已規定有關經理人酬金的百分比上限,有關規定是按照當時相關的社會狀況及需要而釐訂的。
公契英文: 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
屋宇建成後,會由地政專員(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 日前由政務專員)檢查。 如一切符合規定,屋宇將 獲發給載列租契、新批約或建築牌照條款的完成規 定事項證明書。 倘屋宇座落於集體契約的土地上, 或屬於舊屋重建,則不會獲發給完成規定事項證明 書。 如檢查發現屋宇的尺寸,與上文第 5.2 段所述者有輕微差異,則須當局發出通知書,表 示在屋宇的存在期內,容忍該等差異。 3.1 租契規定,承租人須向政府申 請批准發展或重建工程的建築圖則。
此項批准由地政專員發出(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前由政務專員 發出)。 而且,發展或 重建屋宇要受《建築物條例( 新界適用) 條例》(第 一二一章)規管,必須符合詳列於本文第5.2 段之規 定。 除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發出的土地批約或建築牌照外 ,集體契約或其他土地批約通常沒有訂立轉讓土地 的限制條文。
公契英文: 物業的面積及四周環境
由於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並無條文說明管理公司能否代表業主買入並代為託管大廈外牆業權,有關問題就需要視乎大廈公契的相關條文,以及業主與管理公司之間是否有相關協議。 長遠來說,亦希望為研究應否修訂《大廈公契指引》規管業主在樓宇維修保養的責任,積累經驗。 為此,參考文件將提供一份標準化的樓宇保養手冊範本,系統化列出私人樓宇和屋苑在制訂維修計劃時,廣泛性涵蓋在公用地方所需的工程範疇,並提供相關檢查方法的參考建議,以備整合其他公用設施保養的資料,編製成樓宇保養手冊。 以樓宇外牆為例,保養手冊將清晰列明檢驗外牆的程序和每項檢查的執行細節, 公契英文 包括每年以目測勘察及每十年以紅外綫熱像儀偵測外牆破損,協助業主掌握大廈外牆狀況,並作適時維修,減低樓宇外牆持續損壞以至石屎從高處墮下而引致的公眾安全風險。
公契英文: 相關內容
●它是一份由發展商草擬,由發展商與屋苑的第一位業主簽署,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及後所有買家的轉讓契內,都會有一項要求業主承諾遵守大廈公契的條款。 關於樓宇有不妥當之處或管理㆖的問題的投訴或索償,可 根據轉讓契約或公共契約向發 展商或指定管理公司提出。 未來,團隊將繼續加強有關樓宇復修的推廣工作,其中在土瓜灣煥然懿居商場內設立的全港首個「樓宇復修資源中心」,將在下月初向公眾開放。
公契英文: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目的
對於由數百甚至數千個單位組成的大廈或屋苑來說,這不但費時失事,而且不大可行。 公契英文 我們看到,憑現有《條例》,未足以完全涵蓋大廈和屋苑所涉的業權和管理紛爭。 所以,我們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上月已召開第一次會議,手就《條例》進行檢討工作。 委員會及其增選委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及資深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 檢討委員會討論了現時就大廈管理遇見的問題,當中包括涉及公契經理人及業主之間的權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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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政府及市建局多年來推行多項樓宇復修資助計劃,涵蓋樓宇檢驗、維修公用地方、優化消防、升降機和排水系統,以及維修自住物業,涉及的總金額超過190億元,減輕業主籌辦樓宇維修工程的財務壓力。 然而,物業是業主的資產,保持樓宇良好狀況理應是業主的責任,長遠而言,是否需要一次又一次以公共資源,資助私人物業業主,分擔他們進行周期性的樓宇維修保養開支,值得社會討論。 倘並未獲取第5.1 段所述的批准通知書,或確認不反 對入夥通知書、容忍輕微差異通知書(如適用), 或所需的豁免證明書,地政專員在收取行政費用後 ,會補發所需的通知書或證明文件。 根據小型屋宇政策(見註1) 向原居民批出的土地或發出的建築牌照,通常附有 條文,限制土地的售賣或以其他方法轉讓。 即使在 土地上的發展已經完成,此等限制條文可能仍然有效,例如業主須向政府繳付額外的地價,才可將限 制條文撤銷。 買方必須細閱這些文件,查核這些限制條文是否仍然適用,或是否已由地政專員發出修 訂書或同意書撤銷。
因此,在二○○七年修訂《條例》的時候,針對一些較舊的公契沒有訂明任何終止委任經理人的機制問題,立法會通過了在《條例》中加入新條文,訂明法團可藉在業主大會上以過半數票通過,並獲總共擁有不少於5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下的決議,終止公契經理人的委任。 因應調查結果反映業主對建立維修基金的意識和責任,均十分薄弱,研究團隊進一步審視現行相關法規,注意到維修基金並非新的概念。 3.2 新批約及建築牌照往往註明上 蓋面積、高度、樓宇層數或其他發展條件的限制。 倘鄉村屋宇的發展或重建工程踰越這些限制,有關 限制便須作出修訂,方法是由地政專員發出修訂書 ,經業主簽署後,送交有關的新界區土地註冊處登 記,最後交予業主(或其承按人)保管,作為業權 文件的一部份。 倘已建的鄉村屋宇違反新批約或建 築牌照的任何限制條文,而地政專員又沒有發出修 訂書、不反對通知書,或表示暫准違例情況存在或 對違例情況不予追究的信件,政府可能會收回有關 土地及鄉村屋宇,並沒收契約或新批約,或要求修 正違例情況,達致政府滿意的程度。 )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至於成立法團方面,現時,業主可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業主大會以成立法團。 在大多數情況下,業主是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通過成立法團的決議最少須獲過半數票通過;及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如果業主未能根據《條例》第3條成立法團,也可根據《條例》第3A及4條的規定以較低業權份數組成法團。 《條例》第3A條訂明,可由擁有不少於20%總業權份數的業主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委任召集人。
賣方應出示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由政府 發出的租契或批約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以證明他擁 有鄉村屋宇的業權。 政府租出或批出土地,可透過 兩種方式進行:(一)記錄在「集體契約」(前稱 「集體官契」,以下統稱「租契」)內,並在租契 附表內詳列有關地段的資料,或(二)發出「新批 約」,包括批地規約、賣地規約及換地規約等(以 下統稱「新批約」)。 倘租契附表或新批約所載的 地段資料,顯示有關地段並非「屋地」或其他建築 物,有關土地應已獲政府發出建築牌照,准許將租 契或新批約訂明的原本用途,改變為建築用途。 留意載於售樓說明書和價單內的物業面積資料,以及載於價單內的每平方呎/每平方米售價。 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下稱「條例」),賣方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住宅物業的面積和價格。 親臨發展項目的所在地實地視察,以了解有關物業的四周環境(包括交通和社區設施);亦應查詢有否任何城市規劃方案和議決,會對有關的物業造成影響;參閱載於售樓說明書內的物業位置圖、鳥瞰照片、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及橫截面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