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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節省在已預約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時間,父母可在不遲於預約日期前一天,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預先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 他們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出生登記所需資料」(表格BDR93A),並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遞交。 出生宣誓紙 如果嬰兒在抵達醫院或診療所前出生,或須補辦出生登記申請 ,則應前往生死登記總處辦理登記 。
出生宣誓紙: 申請前
申請人在辦理有關手續前,須先行申請翻查其出生紀錄,以確保本港並無其出生登記紀錄。 此外,並須填妥指定申請書(BDR89)及提出足以證明其出生日期和地點的證據,以及與雙親關係的證明,如醫院或助產士的紀錄、痘紙或母嬰健康院的紀錄等。 至於出生已久而又未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證據充分,證明確是在港出生,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在繳付規定的登記費用後,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 若要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另須繳付法定費用。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 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詳情請參閱收費表)。
- 嘉實擁有國際資質的律師團隊,專業辦理各種律師公證。
- 父母可在子女11歲前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交加名或改名申請,子女無須親臨登記處。
- 香港法例規定,父母須在其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事宜。
- 非宗教式誓詞是一份事實陳述書,以確認者謹以至誠鄭重確認證明其屬實性。
- 如你不諳熟法定語文 (包括只諳熟廣東話及普通話以外的方言) 或不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民政事務總署可為你預約時段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現場傳譯服務。
- 至於出生已久而又未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證據充分,證明確是在港出生,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在繳付規定的登記費用後,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
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會在網上即時收取;至於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會在申請人指定的登記處,於領取文件時才收取。 如兄弟姊妹亦是在港出生,則須聲明他們曾否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此外,還須有兩名無親屬關係的證人宣誓,聲明確知申請人是在本港出生。 僅憑父母、親屬、朋友或其他證人的宣誓而沒有其他可辨證的資料作支持,並不能視作已有足夠證據。
出生宣誓紙: 移民簽證:無法取得出生證書
申請人會獲通知前往他/她所指定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時間。 申請人為登記資料當事人(即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有關人士(即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可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進行網上申請。 各有關人士在會晤出生登記處人員時,均須帶備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文件。 同時,申請人亦須繳交近照三張,及出示一切有關文件以供參考。
如嬰兒是在抵達醫院/診療所前出生,或出生已超過一年仍未登記,其出生登記則須在生死登記總處辦理。 本文章內容由 Bowtie 團隊 提供並只供參考,不代表 Bowtie 立場,Bowtie 對任何人因使用或誤用任何信息或內容,或對其依賴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文章內任何與 Bowtie 產品相關的內容僅供參考及作教育用途,客戶應參閱相關產品網頁內詳細之條款及細則。 出世紙的用途十分廣泛,入讀學校、前往母嬰健康院、申請兒童銀行戶口甚至申請公屋或其他政府福利均須出示或提交出生證明。 誓章是一份事實陳述書,以宣誓人的宣誓證明其屬實性。 誓章一般使用於法律程序中,在法律認可或規定誓章作為其內容的證據的情況下作出。
出生宣誓紙: 我們的服務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理,登記手續是免費的。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 出生宣誓紙 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港幣140元。 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詳情請參閱收費表)。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死亡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婚姻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此外,你亦可瀏覽上述網上服務的常見問題。 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 當你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你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證書的核證副本。 申請書及一切有關資料經過審閱後,申請人便會獲得通知該項申請是否獲得批准。 請注意,即使申請人已提交“申請手續”所述的所有文件,倘若遞交的資料未能足以顯示申請人在港出生,其申請將不獲批准。 有意補辦出生登記的人士可親身,以郵遞方式或透過互聯網遞交補辦出生登記的申請書。
出生宣誓紙: 表格
只要在香港出生,而未有於1年內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欲補辦者,可向金鐘生死登記總處申請。 申請補辦出生登記者,如年齡超過16歲,則應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16歲以下兒童,則應由其父母/合法監護人代為申請。 父母可在子女11歲前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交加名或改名申請,子女無須親臨登記處。 父母只需親身進行宣誓,並出示該名兒童的出生證明書。
本地申請人可以港幣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請人則可以港幣銀行匯票郵寄付款,銀行匯票抬頭人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嬰兒的出生登記手續須在其出生區域內的分區登記處辦理。 如嬰兒為婚生子女,只須其父或母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即可。
出生宣誓紙: 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父母須按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 本署只提供辦理聲明或宣誓服務,因《宣誓及聲明條例》並無授權監誓員為他人見證其簽名的真確性。 但你可考慮把需要簽名見證的文件作為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由你本人聲明或宣誓/確認在該附件的簽名是你本人的真確簽名。 另外,你需要向遞交文件的機構查問會否接受聲明或宣誓。
父母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為子女加名或改名,可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交申請。 然而,如兒童已年滿11歲,則不得在出生登記記項內加名或改名。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 本處會於收到申請後聯絡申請人有關支付費用的安排。
出生宣誓紙: 支援及詳細資料
申請人須在親身遞交申請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經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領取結果或紀錄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出生宣誓紙 郵遞申請的人士須提供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更多關於申請出生證明書的資料,請瀏覽“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申請人的父母必須宣誓,聲明申請人確是在本港出生。 宣誓書的內容,除有關申請人的資料外,還需包括其父母居港年期及結婚日期,其他兄弟姊妹的出生日期和地點等。 出生登記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即會按照先後次序,排定日期會晤證人、辦理法定宣誓手續及審閱證明文件等事宜。
出生宣誓紙: 申請手續
另外,你需要向遞交這份文件的機構查問會否接受聲明或宣誓。 出生宣誓紙 父母為子女申請加名或改名,子女無須親臨登記處。 如要申請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有關法定費用。 在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時,申請人須出示舊有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結果。 如未能出示以上文件,或以上文件上的出生登記編號難以辨認,申請人須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申請補辦出生登記者,如年齡超過十六歲,則應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如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則應由其父母/合法監護人代為申請。 而在海外取得的文件到中國大陸來使用時必須辦理中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在國內大陸才能被認可,才可以被國內工商、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接受。
出生宣誓紙: 香港出生證/出世紙公證
為善用資源,嬰兒的父母應依據已選擇的時段準時到達出生登記處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如有需要,應盡早改期或取消預約。 雖然父母忙著照顧初生嬰兒,亦不要忘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須辦理其出生登記。 當大陸境外拿到的出生證明 拿到中國大陸去辦理相關後續時,國內的使用部門會要求對境外的出生證明做公證認證之後,才能在中國大陸使用。
出生宣誓紙: 申請後
你亦可選擇自行帶同一名諳熟法定語文及你所諳熟的語文/方言的人士擔當傳譯員。 出生宣誓紙 傳譯員需在監誓員面前將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向你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傳譯,並在你辦理聲明/宣誓及/或讀出聲明詞/誓言字句的過程中提供適切的協助。 傳譯員也要作出聲明或宗教式宣誓,以證明他已在監誓員面前將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向你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傳譯。
出生宣誓紙: 申請出世紙時的4大注意事項
申請人未能取得出生記錄,應該要求有關政府當局發出認證聲明,說明沒有出生記錄的原因;然後申請人可以呈交這份認證聲明及次等出生證據。 在香港居住的申請人,可以用香港移民局發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出生證書。 本署只提供辦理聲明或宣誓服務,因《宣誓及聲明條例》並無授權監誓員為他人核證副本,監誓員亦不能為他人確認文件正本的真確性。 但你可考慮把需要核證的文件作為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由你本人聲明或宣誓/確認該附件是文件正本的真確副本。
未滿16歲的人士,必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辦理。 待新生嬰兒的出生醫院向出生登記處以電子方式傳送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後,嬰兒的父母應在免費登記期內預約登記。 成功預約後,嬰兒的父母可在已預約日期前更改或取消預約。
出生宣誓紙: 移民簽證: 申請移民簽證相關資料
申請人的雙親如已去世,申請人則須提供兩位證人辦理該項宣誓,但該兩位證人中,一位須為申請人的親屬,另一位則為雙親生前的朋友,以便聲明確知他是在港出生。 出生宣誓紙 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須以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填寫。 然而,如有需要,你應向遞交這份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機構查問該使用哪一種法定語文填寫。 若你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你可以選擇以中文或英文讀出聲明詞或誓言字句。 若市民向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或作出申請,需要提供證明而未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時,一般會以聲明代替該證明文件。 若以郵遞方式申請,可用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以港幣付款,抬頭人請註明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出生宣誓紙: 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
申請翻查有關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你可以繳費靈、信用卡(VISA、萬事達卡、銀聯和JCB)或轉數快繳交。 至於申領有關登記紀錄或證書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劃線支票/銀行本票繳交,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過這項網上服務,你可預先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以節省你在預約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時間。 如你不諳熟法定語文 (包括只諳熟廣東話及普通話以外的方言) 或不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民政事務總署可為你預約時段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現場傳譯服務。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 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 若父母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須繳付法定費用。
出生宣誓紙: 相關連結
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出世紙),申請人可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或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基本上,如嬰兒為結婚而生下的子女,只需準備嬰兒父及母的身份證及結婚證書正本,整個手續需時約30分鐘,完成後工作人員會問辦理人是否需要實體「副本」(俗稱︰「出世紙」),如有此需要便要等多約10分鐘。 初生嬰兒出生後42天內,父母須辦理其出生登記,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140。 如超過一年才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680。
嬰兒出生後42天內申請加名或改名,無須繳交費用。 如在出生42天後申請,則須繳付港幣425元;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每張為港幣140元。 如你是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請緊記帶同同意書正本及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前來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否則你將不會獲發有關的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申請人須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及領證登記處。 當到達領證登記處時,申請人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如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申請人須出示舊有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結果;否則,申請人須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