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申請人在2010年3月8日發信給法團,表明工程費需提升至700,000元,法團主席周先生在2010年5月4日代表法團和申請人簽訂700,000元的合同,分四期繳付。 答辯人又爭議,在召開業主大會前,法團並沒有依照該公契及或【建築物管理條例】,將有關的開會通告派達答辯人,導致答辯人沒有機會出席該大會,所以認為有關的議決無效。 就上述召開的業主大會,前任法團主席黃先生指,他曾多次指示該大廈的前管理公司職員傅先生,確保要通知3個地舖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
2012年5月3日,在東方日報刊登該維修工程承辦商資格的投標預審廣告,於截標前共收到25間承辦商回覆,通過預審承辦商評分標準,達到60分符合資格可以領取標書之承辦商只有12間。 按理,無論法團是否獲得保險賠償,申請人需賠償受害人的責任及數目,不會有絲毫改變或減退,唯一可能改變的,是追討的權益,隨保險公司已賠償的多寡由法團而轉移到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若要追討,亦要以法團名義進行,這個是一般保險法律的原則。 至於因遲緩而引發保險公司不接受賠償責任,苦主是大廈各業主(當然包括身分為業主的申請人),但申請人作為侵權人,無權要求因此而減少賠償,不然保險的利益便由投保人轉移至侵權人,這是不合邏輯的,亦不合理。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士波寧維修 處理步驟
若果天氣突然由乾燥變得濕潤,石屎會因此而出現水氣,令入面的鋼筋部分氧化生銹,並且膨脹,最終迫爆石牆,造成石屎剝落兼鋼筋外露。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繼聯合醫院有手術燈塌下及屯門醫院有病人扶抱吊機甩殼後,青山醫院亦被揭發去年曾發生石屎墜下事故。 據了解,青山醫院病房去年11月有一塊如A4紙大小的天花石屎剝落,跌落一張病牀的枕頭邊,幸好當時沒有病人在牀上,否則後果堪虞。 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指情況罕見,又批評醫管局事隔約3個月都沒有公布事件,質疑涉及隱瞞,認為今次意外嚴重,市民有知情權。 他表示醫管局接二連三出現類似事件,市民的信心會大打折扣,醫管局需要盡快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及到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及診所等作安全檢測。
【建築物管理條例】中列明,建築物的單位不多於50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3名委員;單位多於50個但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7名委員;或單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9名委員。 今早9時許,油麻地文苑樓一個住宅單位,有巨形石屎剝落,險擊中坐室沙發的八旬女租客! 有大律師認為,事件業主及樓上住戶均有責任,事主可向對方追討賠償。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石屎剝落傷人 賠償數以百萬
民政事務總署以30年以上樓齡的「三無大廈」為目標,推行了「居民聯絡大使」計劃。 「三無大廈」即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 該計劃目的是從業主或租客中招募志願人員,成為居民聯絡大使,協助政府部門聯絡大廈居民,讓大廈居民能一起商討和處理基本的樓宇管理工作。
法官認為,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訴訟,沒有提出任何需要法庭考慮的因素,而證據顯示L舖確實佔用了行人管理區,法官知道法團已經向答辯人發出警告,但毫無效果,法官相信法團須申請禁制令去執行公契的相關條文。 法官頒令答辯人及其僱員、其代表、其租戶、其特許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一位,須立即移除所有放置在L舖對出的行人管理區的搭建物,包括貨物或雜物,及答辯人須支付法團申請的訟費。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這是暫准命令,若沒有人於14天內提出訟費更改的申請,這暫准命令則成為絕對命令。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漏水檢測服務
天花石屎剝落,很多時都是因為有水氣或滲水問題,而令石屎內的鋼筋氧化生銹,然後膨脹,繼而迫爆石牆,令石屎剝落的同時,兼令鋼筋外露。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此計劃專為退休長者、領綜援受助人及殘疾人士而設,每個資助申請上限為80,000港幣。 樓宇修復綜合支援計劃除了讓業主用作維修石屎剝落工程,還可以用作更新消防設備、優化升降機設備、強制驗樓資助等。 業主須承擔保養其單位以至樓宇公用部分的全部和最終責任,相關政府部門接獲有關個案的舉報也不能讓業主免除該責任。 單位維修保養的責任一般由業主及租客達成協議,列明於租約條款之內。
第二項爭議,申請人指法團在未得到各業主的同意下,拆除了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在2008年之前,2樓有一個兒童遊樂場,設有一些供兒童遊樂的設施,地上鋪了安全地磚。 根據2008年5月7日舉行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因遊樂場的設施老化,所以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拆卸該設施。 根據該大廈公契,公用地方包括兒童遊樂場,但沒有訂明兒童遊樂場上需有什麼設施,亦沒有訂明必須保留兒童遊樂場,而兒童遊樂場確實存在過,所以本案的最終爭議點,其實是法團是否有權拆卸那些兒童遊樂場的裝備,或是否須重建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法官認為法團同意工程費由最初申請人報價的498,000元提升至700,000元,另有附加合約35,000元,應該已經包括全部工程費用,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會在沒有洽談價錢的情況下,便貿貿然開始一項涉及十多萬元的附加工程。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大興花園浴室滲水多年出現石屎剝落,樓上話唔關佢事不負責任, 10日後,業主見專家報告, 即到管理處賠償5萬維修及報告費!
土地審裁處在2011年10月31日,頒令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在2011年12月8日再頒令答辯人把該公用部分的空置管有權交回法團。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但被法官拒絕。 一般會議,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才可通過決議去處理大廈事宜。 遇上緊急事故發生,例如公用部分突然供電系統損壞或爆污水渠之類,須立即進行維修工程,不可能等到7天後,經法團管理委員會開會,通過決議才去進行維修。 因此,管理委員會應預早在日常會議中,為大廈的緊急事故訂定決議機制,在什麼情況下,主席有權決定立即處理,管理委員會受權即日通過決議的方式及維修金額上限等,使緊急工程可以盡快決議處理,並須符合條例要求,及須在下次會議讓業主知悉。
根據網頁資料顯示,索聯聯辦處報告逐頁收5.1元的手續費,另加影印費,手續費上限229.5元。 更嚴重是,滲漏問題一直由睡房延伸至客飯廳天花,原本鋪上的牆紙出一個個小氣泡,界開才望發現有裂紋,近期還惡化至窗邊也有裂紋及滲水。 他多番向法團要求別找清維修公司的尾數,以保留資金作處理漏水問題,怎料法團卻在不知不覺間已找清尾數,現時陳先生只能獨自處理。 公契是大廈各共同擁有業權的人、經理人和發展商簽訂的協議書,訂定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擁有單位的業主的獨有使用權和管有權,以及負有維修和保養大廈公用部分的責任,業主購入單位後,便同時須要履行大廈公契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若公契的內容未得到有關各方的完全同意,締約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修改公契的任何條款。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香港花店20…
另經東網轉介後,房署稱廣田邨有關單位維修工程已於昨日(16日)完成。 幾年前,油麻地的文苑樓曾經發生牆身剝落事故,事件中的巨型石屎,險些擊中八旬女租客,差一點造成無法挽回的意外。 是次意外的牆壁剝落主要原因,是大廈的鋼筋老化,加上樓上有滲水的問題,連累下層單位牆壁出現裂縫,逐漸惡化並造成意外。 天花石屎剝落責任 受影響單位的業主若能成功向漏水源頭的業主索償,賠償項目一般包括受影響單位的天花或牆身的維修費、由於滴水或油漆剝落而令單位內其它物件毁壞的維修費、出租物業租金收入損失、暫時搬遷的住宿開支、聘請專家的費用、律師費及利息等。 若證實是樓上單位滲水,聯辦處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予相關人士,規定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被檢控。 滲水辦會在舉報後6個工作天內聯絡舉報人,並安排工作人員到樓宇進行檢查。
- 他指高溫帶代表內裏存有空隙甚至中空,能吸收較多熱能,空隙溫度偏高是石屎脫落先兆,若未有改善,中空會繼續擴大或加深。
- 但36名地下商舖的業主,包括本案的答辯人,並不同意預算案的內容,要求土地審裁處就2008年第6號個案,頒布有關預算案無效。
- 黃先生承認沒有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要求公開招標,當時礙於時間緊迫,申索保險的期限又快到,所以來不及作公開招標。
- 法團亦於2010年6月18日向答辯人發出一個月的通知書,要求他遷離該公用部分。
- 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得到當時外牆權益擁有者的許可,該許可並不足夠准許申請人或者任何其他業主在大廈進行涉及公契所提及的結構上的改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