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7﹞前項以外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次年度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其未申請者,視為沿用原方式。 ﹝7﹞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 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六節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5﹞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5﹞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條文內容
﹝1﹞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 ﹝1﹞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 ﹝1﹞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 ﹝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使用簡易申報書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如為合夥組織,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應依合夥人數備妥證明聯影本供稽徵機關核章(如採用網路申報此聯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但應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股利,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視同給付者,無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轉列其他收入規定之適用。 三、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低於成本部分,得列為損失;其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個人工具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1﹞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5﹞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1﹞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2﹞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 通常適用於年營收在 1 億元以上的大型公司,和查帳申報一樣是將公司帳目中的收入項減去支出項,但還會由專業的會計師查帳後作出簽證報告,是一種更有保障的做法,也比較不會面臨被國稅局調帳的問題,但相對的費用也是 4 種計算方式裡最高的。
- ﹝7﹞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
- 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 各區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收該局各轄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2﹞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 ﹝1﹞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1﹞稽徵機關接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其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1﹞稽徵機關接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其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一節 登 記
﹝4﹞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1﹞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三)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綜合所得稅
﹝1﹞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3﹞如營利事業有確定營業年限,或專為開發某項資源而設立,該項資源耗竭,不再持續者,其開辦費之攤提,應按預定之營業年限,或預計資源耗竭年限攤提之。 ﹝1﹞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繳納期限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例如: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A: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目與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施行前,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組織系統圖、研究人員名冊、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等。 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尚比亞35%10-30%30%17.5% 本稅率表內容僅供參考,無法保證內容一定正確,請再次確認及查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三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1﹞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提出申請發還溢繳之稅款;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發還之稅款,應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按發還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發還。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1﹞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 ﹝1﹞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九、延伸補充:公司賣地 取得時間決定要不要繳房地合一稅。
評定現值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得依工程別依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法擇一適用,分攤其房地成本,但同一工程既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 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作廢統一發票屬三聯式者其收執聯或扣抵聯,或二聯式者其收執聯未予保存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服務園地
﹝1﹞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1﹞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