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範圍內進行修葺或涉及挖掘地底工程,不小心處理可能損毀氣體喉管。 此單張向管理公司提供指引,如何對有關工程作出足夠監管,保障公眾安全。 為保障氣體供應安全,氣體上給供氣分喉及用戶喉須定期檢查及維修,此網頁為公眾及氣體業界人士提供相關資料。 你可在此網頁查看食物業、公眾娛樂場所、校舍或幼兒中心,以及危險品處所的消防規定、重要建議、常見違規事預,以及服務表現指標等資料。 住宅樓宇買賣的統計數字並不包括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等計劃下的住宅買賣,除非有關單位轉售限制期屆滿並已補償差價。 而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查冊人士必須提供可辨識身分資料,並且「確認無意及不會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從查冊獲取的個人資料。
本網站顯示的多邊形只提供該地塊的大概位置,並不代表任何它的實際範圍或界線。 詳情請參閱「香港地圖服務2.0」的使用條款及條件。 如需更多關於新界舊有地界記錄的資料,請參閱【參考便覽】。 透過此網上查詢系統,你可根據斜坡編號、樓宇名稱、屋苑名稱、街道名稱或地段編號等搜尋有關資料。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地段索引圖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會委託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凡 屬 於 地 政 總 署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方 案 的 土地註冊處圖則 物 業 , 通 常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的 首 次 土地註冊處圖則 轉 讓 的 買 賣 協 議 中 找 到 有 關 單 位 的 實 用 面 積 。 普 通 副 本 是 直 接 從 土 地 註 冊 處 紀 錄 印 製 的 紀 錄 。
申請人須分別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各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提交註冊申請。 因此,買家應要求業主提供該等費用的最近期單據並加以查核。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土地註冊條例》第5條主要規定若文件在簽立後一個月內註冊,則文件的優先權會由簽立當日開始起計。
土地註冊處圖則: 發展條件
買方必須細閱這些文件,查核這些限制條文是否仍然適用,或是否已由地政專員發出修 訂書或同意書撤銷。 「地段索引圖」在其背景的地形圖上標示了各種永久和短期持有的土地的圖像界線。 這些土地包括私人地段、政府撥地、短期租約批地,以及其他作核准用途的土地。 請注意: 地段索引圖上的資料會被不時更新而不作事先通知; 地段索引圖的更新或會延後於有關資料的實際變更;以及 地段索引圖中顯示的界線僅供識別之用,資料是否準確可靠,應徵詢專業土地測量師的意見。 顧客可在測繪處各地圖銷售處或香港地圖服務 2.0 訂購各區的地段索引圖。
- 櫃位的職員接獲文件、註冊摘要,遞交文書清單及註冊費後,會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電腦系統)輸入有關資料。
- 電子提示服務的對象是業主和《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下的認可機構。
- 如果你登記了這項服務,每當有涉及你的物業的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你便會收到電郵提示,作用是避免有人誤認業主,將單位出售出租,這類情況,或於業權糾紛多的村屋交易出現。
- 土 地 註 冊 處 現 正 推 行 多 項 重 要 改 革 措 施 , 以 便 為 業 權 提 供 更 佳 保 障 和 提 高 服 務 效 率 。
- 通知書須經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夥人或董事簽署,則須蓋上公司印章。
- 本 網 站 載 有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和 參 考 文 件 , 介 紹 本 處 的 服 務 和 發 展 計 劃 , 歡 迎 你 向 我 們 提 出 意 見 。
1995 年 9 月 1 日,地政總署署長把該條例賦予他的所有職能,轉授測繪處首席政府土地測量師(請參閱 第 3505 號政府公告 )。 屋宇建成後,會由地政專員(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 日前由政務專員)檢查。 如一切符合規定,屋宇將 獲發給載列租契、新批約或建築牌照條款的完成規 定事項證明書。 倘屋宇座落於集體契約的土地上, 或屬於舊屋重建,則不會獲發給完成規定事項證明 書。 在此情況下,當局會發出通知書,確認不反對 該屋宇的入夥。 如檢查發現屋宇的尺寸,與上文第 5.2 段所述者有輕微差異,則須當局發出通知書,表 示在屋宇的存在期內,容忍該等差異。
土地註冊處圖則: 查 閱 存 放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圖 則
賣方應出示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由政府 發出的租契或批約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以證明他擁 有鄉村屋宇的業權。 政府租出或批出土地,可透過 兩種方式進行:(一)記錄在「集體契約」(前稱 「集體官契」,以下統稱「租契」)內,並在租契 附表內詳列有關地段的資料,或(二)發出「新批 約」,包括批地規約、賣地規約及換地規約等(以 下統稱「新批約」)。 倘租契附表或新批約所載的 地段資料,顯示有關地段並非「屋地」或其他建築 物,有關土地應已獲政府發出建築牌照,准許將租 契或新批約訂明的原本用途,改變為建築用途。
在1987年前建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業主或佔用人須改善或提升樓宇的消防裝置,以符合現代標準。 土地註冊處同時公布過去十二個月內樓宇買賣合約的數字、每年樓宇買賣合約升降趨勢圖,以及住宅樓宇買賣的分項數字。 而對於銀行,每當有其按揭物業被二按時,原銀行也會收到電子提示,避免業主在未徵得其同意下,擅自將單位再按出去。 「我的政府一站通」的「簡易登入」功能讓你在進行帳戶連接後,可於「我的政府一站通」直接進入「百樓圖網」。 你還可利用「我的政府一站通」帳戶一次過登入多項政府網上服務。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地圖資訊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或該日後分割土地,必須 根據《一九九五年土地測量條例》(第四七三章) 的規定,擬備土地界線圖,送交認可土地測量師簽 署核證。 買方亦可向各分區測量處購買這些地段的「地段鑑 辨圖」,作識辨用途。 政府雖然刊印本小冊,但絕不因此為任何準買主的權利和利益,負上法律或其他責任。 準買 主在購入鄉村屋宇或任何其他物業前,應該先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 根據該條例第3條,土地測量監督由地政總署署長擔任。
- 倘建築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或之後展開, 在動工前,除須取得租契或新批約所指定批准外( 如有指定的話)(見上文第5.1 段),尚鬚根據該條 例,就有關屋宇、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向地政專 員申領豁免證明書。
- 賣方應出示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由政府 發出的租契或批約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以證明他擁 有鄉村屋宇的業權。
- 查冊記錄了一個物業的「前世今生」,是掌握業權誰屬、是否完整的好工具,租買前記得要好好利用。
以往任何人士只要有單位的地址,並願意繳交查冊費用($10),便能就任何物業進行網上查冊,業主不會知情。 值得一提,如不幸遺失樓契,可嘗試透過律師,從田土廳取得樓契副本。 倘建築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或之後展開, 在動工前,除須取得租契或新批約所指定批准外( 如有指定的話)(見上文第5.1 段),尚鬚根據該條 例,就有關屋宇、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向地政專 員申領豁免證明書。 建築 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 或之後展開,屋宇高度超過7.62 米,但不逾8.23 米,不 超過三層,或其上蓋面積及承重牆厚度符合該條例 附表第I 部分第1 段的規定。 倘擬興建鄉村屋宇土地的租契或新批 約規定,須在展開建築工程前提交建築圖則的書面批准,則賣方應出示該書面批准(見上文第3.1 段)。 公司申請人可申請註冊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或一個或以上專門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
土地註冊處圖則: (II) 契約的註冊程序
賣方必須是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的承租人,或新批約的承批人,或為承租人或承批人的業權繼承人或承讓人,其業權並已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一二 八章)的規定,在有關的新界區土地註冊處登記。 你 可 按 照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訂 購 相 關 的 註 冊 摘 要 表 格 , 受 影 響 的 物 業 資 料 可 以 在 註 冊 摘 要 表 格 內 找 到 。 假如你購置物業,或成為一宗物業交易的當事人,便需簽立一份契約或其他文件。 用戶可選擇查閱列表內尚未記入土地登記冊的註冊摘要的資料,而所選擇的註冊摘要的額外資料包括文書日期、代價、地段份數、交契人士等都會顯示出來。 已遞交註冊但基於某種原因而未載入土地登記冊的文件的簡略資料(地段編號、地址、註冊摘要編號、文書性質、涉及登記冊數目及交付日期),都會在尚未記入土地登記冊的註冊摘要列表內顯示。 附 有 訴 訟 編 號 的 文 件 不 屬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規 定 的 法 定 紀 錄 , 土 地 註 冊 處 並 無 這 些 文 件 。
透過此網頁,你可了解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程序,以及民政事務總署所提供的建議和協助,你亦可下載有關文件範本及政府表格。 法例規定電力裝置擁有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租客及住客,須為其電力裝置安排定期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此網頁為市民及電業界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查冊的統計數字是包括市民透過櫃位查冊服務、自助查冊終端機及「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進行的查冊次數。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土地測量監督的主要職務,包括處理認可土地測量師根據 《土地測量條例》第 30條的規定而存放的圖則,處理註冊成為認可土地測量師的申請,以及設置和備存認可土地測量師名冊。 公眾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地政總署的法例執行組,免費查閱該名冊。 此外,部分認可土地測量師已同意把他們的姓名和聯絡資料,上載至下列網頁供公眾查閱:私人執業認可土地測量師的名單 (PDF格式)。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土地註冊處各辦事處資料
若文件在簽立後超過一個月才註冊,則文件的優先權會由註冊當日開始起計。 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件須連同一份填妥及簽署的備忘錄,而備忘錄是該份文件詳情的摘要。 註冊程序完成後,文件便會被編配一個註冊摘要編號以茲識別。 電腦系統會在下一天編製一份電腦註冊摘要日誌,供市民查閱。 電腦註冊摘要日誌依順註冊摘要編號記載所有註冊摘要。 可 申 請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查 閱 登 記 冊 上 的 註 冊 文 件 有 否 附 連 平 面 圖 。
政府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刪除、暫時停載或編輯本網站上的所有資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亦無須事先通知。 使用者有責任自行評估本網站所載或與本網站有關連的所有資料,並宜在根據該等資料行事之前,藉參照有關公告及圖則(包括於憲報刊登的公告及圖則)等的原有印行本(簡稱「原本發布的文本」)核實本網站上的資料,以及徵詢獨立意見。 如本網站所載資料與原本發布的文本所載的資料有任何差異,概以原本發布的文本為準。 要注意,政府最近修訂了查冊規則,表示政府部門有權拒絕惡意查冊,而且會向業主發出通知,如果業主能趕在查冊申請通過前修正問題,或以轉名等方式將問題「轉讓」出去,買家或不能揭發物業隱藏問題。
土地註冊處圖則: 查閱土地紀錄
「綜合註冊資訊系統」是一個透過互聯網運用的電子平台。 市民可以用電腦進入桌面版的網址,或是以流動裝置進入流動版網頁。 土地註冊處圖則 市民可前往土地註冊處客戶服務中心及各新界查冊中心,使用櫃位查冊服務及自助查冊服務,或者透過互聯網使用「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 就每宗涉及土地的交易,查明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均很重要,而這些資料可透過查閱土地紀錄取得。
3.1 租契規定,承租人須向政府申 請批准發展或重建工程的建築圖則。 此項批准由地政專員發出(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前由政務專員 發出)。 而且,發展或 重建屋宇要受《建築物條例( 新界適用) 條例》(第 一二一章)規管,必須符合詳列於本文第5.2 段之規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