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11大好處2026!(小編推薦)
五、供給資金或信用之清償方法,如受託人出賣標的物者,其買受人應將相當於第二款所列金額部分之價金交付信託人之記載。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債權人拒絕為第一項證明文件之交付時,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其他足以證明其已清償之方法,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A 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3.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所為之出賣或拍賣,除依本法規定程序外,並應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信託人同意受託人出賣標的物者,不論已否登記,信託人不負出賣人之責任,或因受託人處分標的物所生債務之一切責任。 C 不得輾轉代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