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2條2026詳盡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勞基法第12條: 7、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是否必須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能解僱?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此外,即便真的有處罰事由發生,雇主也不能在責任、金額確定以前就預先扣款。 例如契約約定,「不能及時出貨送達給客人,扣相當損失的薪水做為補償」。 假如某天發生無法及時出貨的狀況,必須等到確定某位員工應該負責、損失的大小以後才能扣薪,不能事先扣下5千、1萬,然後說多退少補。 因此,雇主可以對表現不佳的員工採取扣薪、罰款或降職等懲處,作為督促員工的一種手段。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基法第12條: 雇主有「懲戒權」,但要在契約中事先約定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