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章2026介紹!(小編貼心推薦)
凡一份售賣轉易契或一宗將香港證券的實益權益轉移的交易,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全部代價或部分代價,而如非因本款的規定,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按其予以徵收印花稅的代價,會超過所轉易的不動產或實益權益的價值,則該代價須視為縮減至該價值;而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除非是根據第13條加蓋印花,否則並非已加蓋適當印花的轉易契或成交單據。 凡憑藉第款所提述的任何交易或因與該宗交易有關,使某法人團體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轉移,而承讓人因該法人團體的欠債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則該宗交易除以任何其他金錢繳付或股份轉讓為條件外,亦須當作以繳付一筆相等於該欠債額的款項為條件。 如須就任何適用文書繳付附加印花稅,而該文書就該印花稅而言的加蓋印花期限,若無本條規定便會在刊憲日期之前開始,則 ——該期限由自刊憲日期翌日起計的30日限期取代;及如已按照《未經修訂條例》附表1第1類第1標準或第1類第1標準,就該文書繳付印花稅,而附加印花稅沒有在段指明的限期內繳付,則第9條只就該附加印花稅而適用。 《未經修訂條例》繼續適用於以下項目,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 ——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簽立的文書;取代另一份買賣協議的買賣協議,而該另一份買賣協議,是由相同的買賣各方,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且兩份協議的條款相同;或依循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買賣協議簽立的售賣轉易契。 從價印花稅是在物業轉讓時,必須繳付的一項印花稅,視乎買家的情況,會使用不同稅率計算,當中以首置印花稅稅率最低。 目前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業主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直到業主個人資料上顯示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以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BSD)屬於專門為應對非本地買家及公司轉讓的印花稅。 目前只要是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是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均需劃一支付15%印花稅。…
